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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賄賂多名醫生被查!一輪藥店大整治來了

發布時間: 2023-5-26 0:00:00瀏覽次數: 356
摘要:
  上海市監局發文,重點查處藥店與醫院之間醫藥購銷、醫療設備采購的商業賄賂行為,一輪藥店大整治來了!
 
  01 上海藥店賄賂醫生被移送公安
 
  近日,上海市監局發文將開展2023年反不正當競爭“守護”專項執法行動,其工作重點之一是查處醫藥購銷、醫療設備采購等行業中的商業賄賂行為。同日,上海市監局官網公布了6個商業賄賂典型案例,其中有兩個和藥店行業相關。
 
  案例一:當事人主要從事藥品零售業務。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當事人為了提升硫辛酸、頭孢克肟、特爾津、安胎益母、靜丙、白蛋白、奧硝唑、阿奇霉素和頭孢克肟10片裝等藥品的銷量,按照對應銷量向上海某醫院多名醫生行賄。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涉嫌犯罪。
 
  徐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辦理。
 
  案例二:當事人主要銷售加壓螺釘、金屬接骨板等骨科醫療器械。2020年1月至 2021年12月,當事人將無菌植入類骨科產品(加壓螺釘、金屬接骨板等)銷售給某外省市人民醫院。期間向該院支付“消毒費”5萬余元,以管理費用名義入賬。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2021年11月,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綜合兩起案例從處罰結果看,監管部門對直接行賄的藥房處罰更重,并移送公安部門辦理。
 
  有行業人士表示,在發布專項活動的同時,上海特別點出了這樣兩個案例,不得不讓人猜想,或許院外處方中的賄賂行為會成為本次檢查的重點之一。
 
  02醫生開方“指定”藥店“提貨”引爭議
 
  隨著門診統籌的逐步實施,醫院醫生開方,再讓患者到藥店“提貨”的情況并不少見,但落地效果各有不同。
 
  據半島晨報2月28日消息,大連市已加緊建立基層醫療機構處方流轉機制,首批確定了1431家門診統籌定點藥店,患者可以持基層醫療機構有效處方,到就近的處方流轉定點藥店購買藥品,并享受同等的門診統籌報銷政策。拿著社區醫院處方到藥店“提貨”已經成為現實。
 
  但在今年4月,有網友曝出河南鄭州一醫院醫生開了藥方后,讓患者到醫院外“指定”的藥店買藥,一時引發熱議。
 
  據大河報消息,河南xx第一附屬醫院的一名主任醫師開具了兩個藥單條,一個單子提醒患者到該院1號樓1樓登記取藥。另一個單子上的“鼻腔護理液”提醒“取藥地址”為“出醫院大門右拐20米春秋大藥房”,繳費方式提醒是“拿就診卡在春秋大藥房交費”。
 
  記者調查后發現,該“春秋大藥房”的全稱為河南春秋大藥房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微企業,經營范圍主要是:零售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生物制品(除疫苗),預包裝食品銷售等。
 
  該院旁邊另外一家大型連鎖藥房的工作人員則稱,患者去醫院外邊的哪家藥房買藥是患者的自由。
 
  醫院的導診牌上明確顯示,“春秋大藥房”就在該醫院臨街的9號樓1樓。只不過藥房是臨街,患者要想去該藥房拿藥,須走到院外。
 
  后續再深入調查得知,該藥房成立背景是“醫藥分家”提出時,醫院從藥劑科分離出來一部分專業技術人員成立了該藥房。一來方便群眾購藥,一些常規藥品如感冒藥等,患者不需再掛號、排長隊,醫院也在現有專業技術人員的優勢上最大化地方便病人;二是該藥房可受雙重監管,保障醫院內的用藥需求,在藥品質量和儲存條件方面更為放心。
 
  不久后,春秋大藥房的負責人稱,該藥房成立于2010年,而國家不允許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開設營利性藥房的相關《通知》是在2020年2月。目前已將此事上報衛健委,正在等待上級部門的通知。
 
  03“醫院開方藥店購藥”亟需更合理的實施模式
 
  可以看到,隨著處方外流、門診統籌政策的繼續實施,院內外如何能更好地合作,如何能讓處方真正流到藥店市場,都是新政策落地過程中需要思考的問題。
 
  行業人士表示,院外處方核心仍然是醫生處方,有醫生處方才有院外的市場。要鞏固好院外市場,一方面需要持續不斷教育醫生的觀念,另外,還需要覆蓋藥房終端,在患者心中形成品牌觀念,雙管齊下才有可能做好院外市場。但是,和院內市場一樣,院外市場的競爭同樣激烈,用行賄方式開發院外市場就成了部分藥店的“捷徑”。
 
  但早在2021年11月,國家衛健委就已發布《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的通知》,明確提出:除就診醫院所在醫聯體的其他醫療機構,和被納入醫保“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外,嚴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點購買醫藥耗材等產品。
 
  廣東也在彼時曾明確表態,嚴查院外處方。2021年,廣東衛健委有關負責人在 “廣東民聲熱線”欄目表示,要院外處方的專題調研暗訪;2022年2月,廣東省衛健委再下嚴令:從嚴管理醫療機構外購藥物,要求醫療機構要明確外購藥物范圍,堅持患者知情同意原則,不得違規指引患者去指定藥店自購藥物等。
 
  黑龍江也下了相關文件,嚴管院外處方。黑龍江省要求醫師為患者開具處方時,只允許開具藥品通用名處方,患者可自行決定在醫院藥房取藥或去藥店購藥。嚴禁采取紙條或便條形式向患者推薦具體廠家的藥品,也不得指定患者到具體藥店購藥。醫師開具本院藥房沒有的藥品時,應在處方上注明醫院未配備該藥品的原因和不使用醫院藥房療效相近藥品的原因。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行業或公眾對“醫院開方、藥店購藥”等現象,也不能一味否認。回到“醫藥分家”政策本身,藥品“雙通道”保障機制的建立,本就是為了打破醫院單一的藥品保障通道,讓藥店成為醫院的有力補充,確保患者能夠及時用上藥品。倘若處方能夠從醫院順利流轉到藥店,將大幅提升藥品的可及性,讓患者獲得更多實惠與便捷。
 
  當前,藥店與醫院之間的關系處理,有時會面臨兩難的境地。兩者過于疏遠,處方流轉、藥品保障協調等合作難以實施;走得太近,又恐遭暗箱操作等猜疑。此外,有時一些藥只有藥店才有,掌握了信息的醫生若選擇不告知,患者可能無藥可用,若告知患者,又有“指定”之嫌。
 
  尤其要看到,職工醫保門診改革已全面實施,門診用藥可以按比例統籌報銷。在此背景下,假如門診處方不能順利流轉,藥店的競爭劣勢將更加明顯,醫院與藥店的關系處理等,將面臨更復雜的局面。因此,一個更合理的處方流轉模式亟待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