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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實施長處方,最長12周,政策管5年摘要:
6月9日,山西省藥監局、省衛健委、省醫保局聯合下發《關于做好慢性病長期處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對該省對做好慢性病長期處方管理和使用做出工作安排。
該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日。
《通知》要求各級衛生健康部門、醫保部門、藥監部門按照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聯合印發的《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要求,指導醫療機構在規定的長期處方適用疾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范圍內,做好慢性病診療和長期處方開具。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
嚴格憑處方銷售藥品,并留存處方備查,原處方不能留存的,可以原件電子圖片、復印件等形式留存,并做好銷售記錄。
要求零售藥店加強慢性病長期處方的審核管理。在銷售處方藥品時,執業藥師須按執業類別,依規對處方進行審核后方可調配銷售;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確認的,方可調配。
今年3月份內蒙古曾進行該區長期處方管理細則的意見征求
3個月前(3月24日),內蒙古衛健委下發通知,公布《內蒙古自治區長期處方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征求期為4月7日前。
《實施細則》明確,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制定我區長期處方適用疾病參考病種(附后),各盟市衛生健康委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增補長期處方疾病病種,確定長期處方用藥范圍。
國家衛健委明確,慢性病長處方一次可開12周以內藥品,含麻醉、精神、血透等
2021年3月24日,國家衛健委發布《關于做好當前慢性病長期用藥處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日常醫療服務管理,鼓勵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完善針對慢性病患者的長期處方管理政策,明確可開具長期處方的病種目錄、用藥范圍、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減少患者取藥次數。
其中規定:需長期用藥(包括麻 醉 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藥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療的慢性病患者等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醫院可一次開具12周以內相關藥品。
8月1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關于印發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指出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麻 醉 藥品、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
鼓勵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具長期處方,不適宜在基層治療的慢性病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
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并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鼓勵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國家組織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以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地方衛健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績效考核等為由影響長期處方的開具。
結合合理用藥及基藥1+X用藥模式,未來在公立醫療機構的基藥及國采品種更加有優勢。事實上,五批六輪國采品種中,超過一半都是基藥,這也強化了國采品種進入醫院和用藥的優勢。
到2025年,全部鄉鎮衛生院、社區中心均應提供長期處方服務
2022年3月15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聯合發布《關于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該指導意見明確,到2025年,全部鄉鎮衛生院、社區中心均應提供長期處方服務(4-12周),基層醫院與二級以上醫院用藥目錄銜接統一;醫聯體牽頭醫院應將一定的醫療資源交由家庭醫生管理支配,優化轉診服務。
這意味著隨著國家層面大力推廣家庭醫生制度,整個醫療服務體系將發生巨大的變化,有利于分級診療的推進,大型公立醫院將更加明確自身的功能定位,同時,基層及院外市場也將迎來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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