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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臺新規 進一步拓寬中藥制劑使用范圍摘要:
《云南省中醫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23年3月24日審議通過,將于7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大幅拓寬了醫療機構對中藥制劑的調劑使用范圍,調整后,中醫醫療機構中醫制劑的使用范圍在全國各省區市中是最廣的。
《條例》的一大亮點,是拓寬了醫療機構對中藥制劑的調劑使用范圍。第二十八條明確,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經云南省人民政府藥用監督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在本省中醫醫療機構、民族醫醫療機構、綜合性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醫療集團、醫聯體、醫共體成員單位,以及連鎖化經營的中醫醫療機構等調劑使用。
對于民眾普遍關注的中醫醫保政策和報銷比例,《條例》中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四十二條明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中醫醫療特點動態,調整中醫醫療服務價格,合理確定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和民族藥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報銷比例,對醫保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中醫診療費用和服務項目數占住院總費用及診療項目數的比例不得作出限制。
為充分體現云南中醫藥地方特色,《條例》中還明晰了民族醫藥的內涵。第三條中指出,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第八條明確,加強少數民族醫醫療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發揮其在治未病、疾病治療、慢性病管理、康復養生、傳染病防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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