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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關于印發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摘要:
各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三級醫院,市衛生應急管理中心、北京急救中心、市疾控中心、市衛生健康監督所、市紅十字血液中心:
為進一步提升本市衛生應急預案管理水平,推動衛生應急工作依法、科學、規范開展,我委制定了《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8月22日
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預案管理,健全衛生應急預案體系,增強衛生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衛生應急預案,是指為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危害,規范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衛生應急預案管理遵循依法科學、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總結歸納突發事件應對經驗,梳理相關工作流程,做到突發事件類別清楚,應急任務清晰全面,職責分工準確具體,隊伍調度程序完整規范,應急響應措施科學有效。
第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衛生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工作。
第五條 衛生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緊密結合衛生應急工作實際,合理確定預案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查、備案、發布、培訓、演練、宣傳、評估、修訂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其他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制訂的衛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七條 衛生應急預案主要包括專項預案、部門預案、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預案。 衛生應急預案應當具體規定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突發事件分級標準、應急響應措施和處置流程、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八條 專項衛生應急預案是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針對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衛生健康等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
第九條 部門衛生應急預案是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專項預案和部門職責,為開展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核生化和輻射事件衛生應急處置,以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和災后衛生防疫等預案。
第十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應急預案是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有效開展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一條 不同層級的衛生應急預案內容應當各有側重。
市級專項和部門衛生應急預案側重明確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相關部門職責等,重點規范市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
區級專項和部門衛生應急預案側重明確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聯動機制、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等內容,重點規范區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衛生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應急預案側重明確衛生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措施、衛生應急隊伍組成、處置流程、可調用資源情況等,體現快速響應、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二條 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衛生應急預案,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制訂現場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衛生應急力量分工、不同情形下的應對措施、衛生應急物資保障和后勤保障、工作制度等內容。
第十三條 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當把握不同類型和不同層級預案的運行機制和規律,注重預案的組織指揮結構、處置流程、職責劃分的協調,確保預案之間的相互銜接,提高預案的針對性。
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十四條 衛生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衛生應急預案,結合本部門和單位職能、本地區公共衛生風險特點,制訂衛生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第十五條 編制衛生應急預案前,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專家開展突發事件公共衛生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為制定衛生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可借鑒情景構建方法,確定應對流程,梳理應對任務,明確應對責任。
第十六條 衛生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當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由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衛生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七條 衛生應急預案編制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衛生應急工作實際情況;
(三)基本要素齊全、內容完整;
(四)衛生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任務及分工明確;
(五)突發事件預警分級和響應分級科學合理、條件清晰;
(六)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和措施科學有效、職責明確、具體可行,與相應級別的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需要相適應;
(七)突發事件應急保障措施全面,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衛生應急工作需要;
(八)預案內容與上一級或同一層面相關衛生應急預案之間相互銜接。
(九)文字簡潔規范,符合國家和本市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在衛生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四章 審查、備案和公布
第十九條 衛生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本部門、本單位編制的衛生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人員應當包括衛生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專業人員、衛生應急專家和應急管理專家等人員。評審結果應當形成書面意見。
第二十條 衛生應急預案編制和評審完畢,應當進行審查。衛生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當向預案審查單位提供預案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采納情況、內部評審情況等有關材料。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預案簡本的,應當同時提供簡本送審稿和說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衛生應急預案審查一般包括合法性審查和專業性審查,重點審查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責任分工是否明確、響應級別是否合理、響應措施是否有效可行、處置流程是否清晰等。必要時,預案審查單位可組織法律、衛生應急專家以及社會公眾對預案進行評審,作為審查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專項衛生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后印發;部門衛生應急預案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查后印發,必要時,可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應急預案由本單位審查后印發。
第二十三條 除涉及保密或者不宜公開的,衛生應急預案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衛生應急預案實行備案制度。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在發布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向上級部門備案。
第五章 培訓、演練和宣教
第二十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預案編制人員開展衛生應急預案編寫培訓,使其掌握預案編寫的程序、內容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 衛生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當將衛生應急預案培訓列入年度衛生應急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衛生應急預案相關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應急預案演練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定期組織開展或參與衛生應急預案演練。
第二十八條 衛生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組織演練單位應當對演練效果及時總結,并提出完善預案的意見。總結的主要內容包括預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衛生應急處置情況、演練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對公開發布的衛生應急預案,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衛生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事件預防、應對、自救互救知識,提高公眾的突發事件衛生應急知識水平和處置技能。
第三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預案信息化建設,鼓勵在衛生應急指揮系統加入預案模塊,提高預案的可視化和可及性。
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三十一條 衛生應急預案編制實行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組織專家論證、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衛生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七章 考核與保障
第三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衛生應急預案的編制和管理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對在衛生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員給予獎勵;對于未制定衛生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衛生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和人員,督促其整改;對于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不力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明確具體機構或責任人負責衛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并將衛生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查、發布、培訓、演練、宣傳、評估、修訂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常規工作預算統籌安排。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依照本實施細則并結合實際,制定各自的衛生應急預案管理細則或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衛生健康委應急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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