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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與售價差異大 116種藥品耗材將查成本費用摘要:
銷售費用占營收比重過高會引起監管機構的關注,那么成本與售價的占比關系,又會引起什么樣的猜測?
近日,業內流傳一份函件(醫保價采函****號),關于通報部分藥品耗材價格問題線索,并要求涉及所在16個省醫保局做好相關核查整改工作。
該函件顯示,2023年7月有關審計工作發現問題,部署各部門核查整改。其中涉及116種藥品耗材成本與銷售價格差異較大。函件要求各省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相關企業核查了解相關藥品、耗材生產成本、出廠價格、各省掛網價格及價格形成方式等信息。核查結果于9月14日下班前以電子郵件報送。下一步具體處置工作另行通知。
涉及的產品各省均有不同,所列舉的問題也不盡相同。比如湖北部分,列舉了產品的平均成本、平均銷價,以及銷價與成本的倍數。
其中平均成本是指企業向相關部門提供的生產制造成本,不包括期間費用、銷售利潤等內容,數據來源為其他部門要求企業填寫的成本核算信息;平均售價指的是企業向相關部門提供的產品出廠價格,數據來源為其他部門根據企業稅務發票中銷售總金額除以出廠數量計算得出。
按附件2要求填報的藥品耗材生產經營情況和價格構成情況表顯示,該表需要企業填報產品年設計產能,2021/2022/2023年上半年銷量及其對應年份的平均出廠價。
在成本、費用項目列,分為制作成本、期間費用、銷售利潤、稅費等內容,并有細化的各類明細小項。
一般而言,藥物定價考慮成本因素的藥物主要有創新藥、罕見病用藥以及短缺藥。
創新藥不全以成本因素來定價,但在實踐中也將此作為參考,比如新冠治療藥物的上市定價,要求企業填報各項成本費用,以此作為首發申請價格。
罕見病用藥則是更為復雜,由于患者人群較少,企業前期投入過大,后期商業化較慢。成本在定價因素中所占的比重將會更低,更多應考慮產品生命周期、患者生存期以及經濟、倫理因素。
而短缺藥之所以短缺,除開壟斷、供應鏈因素外,很大程度上是成本與期望售價不匹配甚至出現倒掛而產生。因此短缺藥的成本因素很重要。此外,也應該考慮供應鏈各環節原輔包及工藝的綜合性因素。
藥品價格的形成機制是很復雜的,成本是價格形成機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而非唯一因素。價格是否合理,成本可以作為一個參考。
對于創新藥而言,由于具有不可替代性或替代性較弱,因此具有很強的定價權,未來的價格走勢應當由同靶點的創新藥或依靠仿制藥來形成價格競爭后自發降價。
對于非創新藥而言,比如大量的化學仿制藥、中成藥,同樣是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均衡產生新的價格,比如帶量采購、掛網等方式。當然,日常價格監測也是很有必要,進行價格走勢監測、同類產品價格的橫向比較、不同規格劑型的價格管理(通常用差比價規則),以及價格聯動來發現新的價格。
帶量采購的價格形成也參考了成本及質量因素,引導企業合理報價(不低于成本),不過,銷售價格與成本差異過大,可能會引起監管方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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