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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醫院巡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摘要:
國衛醫急發〔2023〕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疾控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 十 大精神和習 近 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醫院巡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更好適應新時代衛生健康工作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醫院巡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
國家疾控局
2023年12月14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醫院巡查工作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公立醫院黨的建設,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行業監督管理,規范醫院巡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院巡查是指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疾控部門,下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工作方案及要求,對具有直接領導或業務管理關系的醫療機構在黨的建設、行業作風、運行管理等方面開展的專項檢查工作。
第三條 醫院巡查工作以習 近 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學習、全面貫徹、全面落實黨的二 十 大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和加強黨對公立醫院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注重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強化完善管理、促進發展,推進巡查工作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為堅定不移深化全面從嚴治黨,實現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保障。
第四條 醫院巡查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堅持統一組織、分級負責,堅持從嚴把握、公平公正,堅持以查促改、高質發展原則。
第五條 巡查范圍原則上為二級(參照二級管理)及以上公立醫院(含中醫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為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會辦醫院按照管理原則參照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是醫院巡查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醫院巡查管理工作機制,具體包括:
(一)制定全國大型醫院巡查工作方案。
(二)制定醫院巡查員管理辦法,建立國家級巡查員專家庫,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工作。
(三)實施國家衛生健康委屬(管)醫院、國家中醫藥局直屬(管)醫院及部分相關醫院巡查工作。
第七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省份醫院巡查工作方案。根據當地衛生行業管理特點和實際情況,可在全國大型醫院巡查工作方案基礎上對巡查內容進行適當增補,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后施行,對中醫大型醫院、傳染病醫院巡查內容進行增補的,分別報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備案后施行。各地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巡查工作報告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中醫醫院、傳染病醫院巡查工作報告分別報送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
各省份可參照全國大型醫院巡查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本省(區、市)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巡查工作方案,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后施行。
第八條 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醫院巡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九條 省級及以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建醫院巡查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并具體實施轄區內醫院〔國家衛生健康委屬(管)醫院、國家中醫藥局直屬(管)醫院除外〕巡查工作。醫院巡查工作領導小組要明確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
(一)研究制定相關工作制度、程序、紀律等。
(二)組建和管理本級巡查員專家庫,開展巡查專家培訓、考核、監督等工作。
(三)組建巡查組,由巡查組承擔醫院巡查工作任務。
(四)對巡查結果運用、巡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或重要線索以及巡查工作人員違紀處理等提出建議。
第三章 巡查內容
第十條 重點巡查醫院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習 近 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 敗斗爭,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落實中央有關部門、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加強醫院黨建工作有關政策文件、重點工作等方面的情況,內容包括:
(一)充分發揮公立醫院黨委的領導作用,全面落實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二)切實加強領導班子與干部人才隊伍建設;
(三)著力提升基層黨組織建設工作水平;
(四)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精神文明建設;
(五)推進黨委主體責任、紀委監督責任,黨委書記“第一責任人”責任和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統一聯動、合力運行的責任落實機制,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與廉潔風險防控;
(六)其他重要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重點巡查醫院加強行業作風建設有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推動行風建設有關政策、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醫院行風工作組織架構、機制運行、管理制度、人員配備等情況,開展行風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培訓與廉政、警示教育情況,醫院加強公益性保障有關情況等,以及其他重要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重點巡查醫院管理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落實情況,現代醫院管理制度與醫院高質量發展等相關國家和省份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完善“醫教研管”等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舉辦、監管、經營等治理體系,醫院發展方式、運行模式、資源配置實現“三個轉變、三個提高”高質量發展情況,公立醫院全面預算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和內部價格行為管理、經濟運行風險管理等,以及其他重要相關內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重點巡查財務資產人員管理、醫保政策執行、執業與診療規范、醫療質量安全、機構績效考核、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等政策要求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四章 巡查實施
第十三條 醫院巡查周期一般為4年。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有計劃、分步驟地開展巡查工作,巡查周期內每年年初提出工作計劃,確定巡查對象、時間安排等。
三級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少數民族醫醫院巡查時間原則上不少于7天,三級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和二級醫院巡查時間原則上不少于5天。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巡查工作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并由地級市(含設區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可在每個巡查周期內抽取一定比例的醫療機構開展巡查,巡查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天。
第十五條 醫院巡查工作分為全面自查、實地巡查、監督整改三個階段。
(一)全面自查。各相關醫院接到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正式巡查通知后,圍繞巡查工作方案要求,組織開展全面自查。
(二)實地巡查。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巡查組開展現場巡查。巡查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專家庫專家組成,設組長、小組長和其他成員。實地巡查實行組長負責制。
(三)監督整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監督被巡查醫院認真落實整改,整改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醫院職工和人民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實地巡查正式開始前,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公布巡查期間的工作舉報電話、時間安排、線索受理范圍等,并設立專門的舉報信箱,接受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巡查組進駐后,應當向被巡查醫院通報巡查任務,按照規定的方式和權限,開展巡查工作。
對反映被巡查醫院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巡查組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十八條 巡查組工作期間不干預醫院日常工作,不處理具體事務,不承辦具體案件。
第十九條 巡查工作結束后,巡查組應當形成書面反饋意見。可視情組織被巡查醫院有關人員召開巡查反饋會,通報有關情況。巡查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巡查組提交的反饋意見后,應當書面印發被巡查醫院,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
第二十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和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對被巡查醫院組織巡查“回頭看”,對問題整改實施跟蹤問效;可根據風險評估、舉報投訴線索等情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飛行檢查。
第五章 專家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建和管理同級巡查專家庫。專家庫專家由行政部門、行業領域等推薦產生,應當涵蓋黨務管理、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衛生法學、醫療管理、行風建設、臨床醫學、中醫藥、醫保物價、財務審計、資產和采購管理、預算及績效管理等領域人員。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巡查專家庫專家的遴選、審核、培訓、監督、考核等工作,確保巡查工作規范有序、嚴謹公正。
第二十二條 入選巡查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念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作風優良、清正廉潔;
(三)遵守工作紀律,嚴守工作秘密;
(四)具備一定年限的行業、醫院管理等相關工作經歷,有較強的專業背景和專業知識;
(五)熟悉巡查內容與相關政策法規、制度標準等,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條 巡查專家需嚴格遵守紀律要求,并認真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接受巡查培訓,服從巡查安排,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巡查標準和巡查程序完成工作任務;
(二)為被巡查醫院解答除巡查結果及其他不可告知信息外的相關問題;
(三)客觀公正地提出巡查工作意見和建議;
(四)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允許,不得以巡查專家身份對外授課、接受采訪、發表文章、解讀政策,不得留存、復制、擴散巡查工作和被巡查醫院資料;
(五)嚴格遵守廉潔紀律,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
(六)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條 巡查專家發生違法違紀行為、不能履職盡責或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巡查專家的,應當及時解除專家身份。
第二十五條 巡查專家實行工作回避制度,巡查專家與被巡查醫院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巡查職責的,在接到巡查任務時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請。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六條 巡查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查組有關情況匯報。
派出巡查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取巡查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查成果的運用。
派出巡查組或有相應管轄權的黨組織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巡查結果運用,將其與醫院績效考核、等級評審、服務能力評價、預算管理等工作緊密結合,并作為相關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被巡查醫院主要負責人是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被巡查醫院未按照巡查反饋意見提出的整改問題及期限進行整改,或持續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規對被巡查醫院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被巡查醫院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加強源頭治理,將總結梳理經驗、查補缺漏環節、健全完善制度、強化監督考核等一體推進,建立健全醫院行風管理核心制度體系,完善長效機制。
第三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組織醫院巡查工作時,應當與派駐或當地紀檢監察機關等相關部門做好配合,發現問題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巡查工作的領導。對領導巡查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巡查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查工作紀律。巡查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查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查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查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被巡查醫院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查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查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查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被巡查醫院發現巡查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相關行為的,可以向巡查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日常辦事機構反映,也可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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