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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增設合肥空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的公告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增設合肥空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二、增加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其承擔合肥空港口岸藥品進口備案的具體工作。
三、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為合肥空港口岸藥品檢驗機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開始承擔合肥空港口岸的藥品口岸檢驗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系方式
國家藥監局 海關總署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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