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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談競價產品,掛網價格是否可以高于支付標準?

發布時間: 2024-3-6 0:00:00瀏覽次數: 230
摘要:
  2022年和2023年的國談納入了多家的競價產品,給與多家產品進入醫保的新機會,是一種公平與進步的體現。通過梳理和比較這兩年的國談(競價)產品落地政策,發現無論是國家還是各省,今年主體上都是延續去年,個別省在去年的基礎上有一些細微的變化和調整。新版國家醫保目錄要求2024年1月1日執行,盡管公布到執行留給各省的時間非常寶貴,絕大部分省也是跟上了國家的節奏,按時交了作業。
 
  不過有些省也確實弄出了一些烏龍,比如某些偏遠省的醫保局卡點導數據,導完剛好放假了,數據卻錯的五花八門,過了好多天才把數據更正過來。筆者不清楚,如果在此期間醫療機構發生了實際采購了,這種錯誤的訂單價格是否會進入國管平臺,未來的某一天被采集到,盡管影響不了大局,畢竟錯誤不在企業。還有的省對于競價產品的政策理解有偏差,發完落地通知被多個電話炮轟最終下午匆匆撤了原文,重發了新的通知,盡管有些波折,但是好歹及時步入正軌,減少了后續比必要的工作量,也算是盡心盡責。
 
  現在國家醫保局信息化平臺建設已經完成,所以在國談(競價)藥品落地過程中,有些省份是不需要企業操作,采取直接系統導入數據的方式,這是一種進步,減少了人為的誤差。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對于獨家的談判藥品還好,畢竟支付價等于企業報價,等于掛網價。但是對于多家的競價藥品而言就相對復雜且容易出錯,由于競價藥品的價格形成機制有別于談判藥品,國家醫保局根據各企業的報價以及相應的價格測算機制,最終針對競價成功藥品給出支付標準。
 
  對于某家企業而言,產品的報價可以高于、等于或者低于支付標準。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3 年 12 月 13 日印發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3年)》的通知(醫保發〔2023〕30號)第三點扎實推動目錄藥品落地中明確:“對于參與目錄準入競價的企業,在支付標準有效期內,其競價藥品掛網價格不高于參與競價時的報價”。30號文通篇對于競價藥品只有掛網價不得高于競價報價的限制,這個和最終的國談文件也是相輔相成的。畢竟企業報價是結合規則來的,如果在落地層面再額外加碼,無疑對企業部公平的。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于2024年1月5號印發的《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促進同通用名同廠牌藥品省際間價格公平誠信、透明均衡的通知》(醫保辦函〔2023〕104號)在第二條 治理要求 第(四)點中進一步明確:
 
  “以競價方式納入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的藥品,參與現場競價的企業藥品掛網價格不高于現場報價”。
 
  醫保辦函〔2023〕104號文是國家醫療保障局就藥品價格治理的升級配套政策,目的是減少不同省份之間的不合理價差,讓同一產品在不同省份更加公允合理、透明均衡。該文件進一步強調了國談競價藥品的掛網價格問題,可見國家層面對于該類產品的價格統一性足夠重視。畢竟,初衷是解決少部分省的價格偏高問題,但是如果部分省不按常規出牌,再去制造新低價格問題,是不是也是另外一種不合理、不公平?那么是不是各省都嚴格按照國家的指示來做的呢?答案并不是,不乏有個性的省份。
 
  (一)福建
 
  [具體要求]
 
  2023年醫保目錄競價藥品(包含未參與國家談判現場競價的藥品),新增掛網產品登記的掛網價格不得高于醫保支付標準;已掛網的競價藥品,鼓勵按不高于醫保支付標準進行信息登記。參與國家現場競價的藥品,登記的掛網價格應同時不高于現場競價時的報價。
 
  [簡析]
 
  1、之前在福建掛沒掛網,和很多因素有關系,畢竟湊齊10省實際銷售是需要時間和魅力的,但是憑什么之前掛網的就可以高于支付標準,之前沒掛網的就不得高于支付標準,這種規定是否經得起推敲?或許有的同行會說這是慣例做法,福建一直都是保護先行者。
 
  對于普通產品來說,我不去質疑,畢竟這是各省的權利和自由。但是既然是國談(競價)產品,國家醫保局已經完成了價格形成,就應該全國統一執行,不應該局部再變相加碼,說好的鼓勵鼓勵國談落地的呢?
 
  2、為了解決國談藥品落地難的問題,近兩年國家層面出臺了諸多配套政策,要求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統一思想、高度負責、密切配合,積極主動做好談判藥品落地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切實提高談判藥品的可及性,增進人民健康福祉。目的就是打通國談藥品落地“最后一公里”問題,確保積極參與國家醫保目錄調整的企業能夠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以價換量,惠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同時,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福建省的閩醫保〔2023〕106號文中明確提及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根據臨床需要將國家談判藥品(含競價藥品)及時增補進醫療機構用藥目錄并組織采購、配備、使用,不得以醫保總額限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績效考核指標、已納入“雙通道”管理等為由影響臨床必需國家談判藥品的配備使用,做到應配盡配,合理使用。各級醫保部門應將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3年藥品目錄》執行起2個月內召開藥事會議研究藥品配備情況、國家談判藥品配備率和使用率、《2023年藥品目錄》執行情況等納入有關考核指標、評價內容和協議管理,推動《2023年藥品目錄》落地見效。
 
  落地文件文采斐然,但是掛網不是國談(競價)藥品落地的第一步嗎,沒有掛網何談落地?同樣是國談競價成功的藥品,為啥別人能掛,別的省能掛,我在福建就不行了嗎?
 
  (二)山西
 
  [具體要求]新增談判藥品掛網申報價不得高于醫保支付標準。申報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產品會納入備選目錄,幾乎不太可能會有醫療機構采購。
 
  [簡析]晉醫保發〔2023〕18號文明確要求:各級協議醫療機構要按時做好《2023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在院內系統的維護更新,對于協議期內談判藥品臨床有使用需求的,要及時召開專門的藥事委員會會議,納入本醫療機構用藥目錄,并采購配備。
 
  筆者前后翻閱了全國31個省針對2023版目錄的國談(競價)藥品落地文件,如果沒有眼花的話,只有福建和山西(占比6%),不允許競價成功的產品高于支付標準掛網,讓企業在這兩個省徒傷悲。國談落地文件基本都是2023年12月份發布的,已經成為過去式;現在已經2024年了,醫保辦函〔2023〕104號文已經發布了,國家對于國談競價藥品的掛網政策自始至終還是不高于競價報價即可。那么,上述省份是不是也應該考慮完善一下自己的落地政策,不要讓國談(競價)產品再次產生不合理的價格差異,讓企業能夠真正實現全國一盤棋呢?讓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