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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2024年北京市重點職業病監測工作方案的通知摘要:
各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北醫三院、朝陽醫院,市衛生健康監督所、市疾控中心,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病鑒定機構:
為切實做好2024年全市重點職業病監測工作,根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關于印發<重點職業病監測技術方案(2024年版)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方案>(2024年版)》(中疾控職科便函〔2024〕56號)的通知,我委組織制定了《2024年北京市重點職業病監測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5月11日
2024年北京市重點職業病監測工作方案
為做好2024年中央轉移支付地方職業病防治項目中的重點職業病監測工作,切實提升監測質量,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病及危害因素監測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職業病及危害因素監測技術規范》,特制定《2024年北京市重點職業病監測工作方案》(以下簡稱《監測技術方案》)。
一、監測目標
通過監測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患者隨訪調查信息,發現職業健康異常情況;通過對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健康檢查監測結果的趨勢分析,發現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薄弱環節,為制定職業病防治政策、完善法規標準、健全監管工作制度、明確職業衛生工作重點提供依據和支撐,探索完善北京市職業病防治管理機制。
二、監測范圍
監測范圍覆蓋北京市16個行政區和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本技術方案所稱重點職業病病種包括除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外的所有法定職業病(共9大類121種)。
三、監測內容和方法
(一)職業健康監測
1.職業健康檢查常規監測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職業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監測信息系統),收集所有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各類職業健康檢查個案信息,及時發現異常結果,進行分類處理。監測對象為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及應急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如用人單位已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情況應當與其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形成有效信息聯通,職業健康檢查常規監測要與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相結合。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提醒和督促轄區內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做好常規監測信息的上報工作。
根據重點職業病監測相關數據統計起止時間,明確2024年職業健康檢查個案數據上報的三個時間節點:體檢報告出具日期在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6月16日至9月15日、9月16日至11月15日的數據,應分別在2024年6月30日前、9月30日前和11月25日前錄入、上傳或交換至國家職業病監測信息系統,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區級初審和市級終審。
(1)常規監測-個案數據
監測內容包括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基本信息、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信息、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其中職業健康檢查應包括《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規定接觸相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必檢項目及相關的選檢項目。統計接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人數、疑似職業病人數及職業禁忌證檢出人數等信息。除放射性危害因素外,職業健康檢查常規監測應覆蓋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對應的各類職業健康檢查內容。
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在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發現達到疑似職業病界定標準的勞動者,應詢問勞動者既往職業史,如勞動者之前有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且有明確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尚存,應建議勞動者向原用人單位提出職業病診斷要求;無明確的勞動關系,或之前的用人單位已不存在的,在上報職業健康檢查個案的同時,需填寫附錄4表1-1上報市疾控中心。
如用人單位2023年或2024年度已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需將最近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報告通過監測信息系統填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2)常規監測-匯總情況
由市疾控中心制定數據上報要求,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在每月30日前將個人體檢報告出具日期在上個月16日至當月15日期間的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匯總數據(附錄4表1-2和表1-5)上報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按月統計轄區內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上一個月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情況并填寫附錄4表1-6。市疾控中心按季度同時匯總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全因素及各因素職業健康檢查情況。11月30日市疾控中心統計轄區內上一年度11月15日至本年度11月15日期間各職業健康檢查開展情況,包括接觸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人數、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用人單位實際接受的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人數、檢出的疑似職業病人數、職業禁忌證人數等信息,填寫職業健康檢查常規監測匯總表(附錄4表1-7)。
2.職業病主動監測
選取朝陽區、通州區、順義區和大興區開展職業病主動監測工作,對部分接觸粉塵、噪聲、鉛及其化合物、苯等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各區結合當地的產業結構特點確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開展免費職業健康檢查。每個區監測人數不少于400人,合計不少于1600人。
2024年開展主動監測的用人單位名單由市疾控中心組織制定并下發。市疾控中心應將轄區內重點職業病主動監測區縣名單、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人數及選取依據上報至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所(附錄4表2-1)確認。
各區、各機構應于2024年11月15日完成主動監測工作,2024年11月30日前將數據錄入或交換至國家職業病監測信息系統,完成市級數據審核。(詳見附錄1《2024年職業病主動監測技術方案》)
3.塵肺病哨點篩查
通過掌握醫療機構呼吸系統疾病就診患者的塵肺病影像學改變比例,對患者分類采取預防措施,并為摸清塵肺病實際發生情況提供數據支撐。
全市范圍內選取5家粉塵危害集中地區的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作為塵肺病哨點醫院,開展塵肺病篩查工作。5家篩查醫院是普仁醫院、空港醫院、潞河醫院、北京電力醫院、國家康復輔具研究中心附屬康復醫院。
市疾控中心組織對哨點醫院相關醫務人員進行統一閱片培訓,采集哨點醫院呼吸系統門診就診患者(已診斷為職業性塵肺病的患者除外)相關信息,包括呼吸系統就診總人數、拍攝DR、X光片或CT的患者總人數及出現塵肺病影像學改變的總人數、拍攝胸片患者中接觸粉塵的人數及出現塵肺病影像學改變的人數等,對于篩查重復的患者需進行剔除,并填寫篩查醫院呼吸系統門診就診患者情況(附錄4表3-1)。對于影像學檢查結果為塵肺樣改變的患者,篩查醫院應通過監測信息系統塵肺病哨點篩查模塊上報患者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和影像學檢查類型。
市疾控中心每季度組織專家對篩查醫院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篩查胸片進行復核。對篩查結果為塵肺病影像學改變的所有胸片進行復核,復核結果通過監測信息系統塵肺病篩查模塊上報。對未發現塵肺病影像學改變的1%以上的胸片進行復核,并填寫市級職業病防治機構復核登記表(附錄4表3-2),對復核后為塵肺樣改變的由篩查醫院通過監測信息系統塵肺病哨點篩查模板進行補報。
對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由市疾控中心確認為塵肺病影像學改變的患者,由各區疾控中心每季度對上一季度市級確認為塵肺樣改變的患者進行職業接觸史調查,調查結果通過監測信息系統塵肺病哨點篩查模塊進行填報,具體調查內容見“塵肺樣改變患者接塵史調查表”(附錄4表3-3)。根據胸片檢查結果和接塵史調查結果,向患者提出進行職業性塵肺病診斷等相關建議,對符合職業性塵肺病診斷標準的患者,應告知患者和用人單位進入職業病診斷程序,并對進入診斷程序情況進行追蹤。
4.職業病診斷報告與死因監測
(1)職業病診斷報告
各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依法開展2024年職業病診斷信息報告和職業病鑒定信息報告工作。依托監測信息系統,開展疑似職業病、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相關信息報告。監測內容包括進行職業病診斷的人數、疑似職業病人數、診斷為職業病的人數、申請職業病鑒定人數、職業病鑒定結論與原診斷結論不符的例數等,并對相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轄區內職業病發病總體情況進行研判,對轄區內職業病的發病特點、變化趨勢和規律進行分析,明確本轄區內應重點防控的職業病病種。
數據統計起止時間為:報告日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各區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應于2024年4月、7月、10月和2025年1月10日前完成上一季度相關數據的審核訂正。
(2)疑似職業病病例未進入診斷程序追蹤
對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報告的疑似職業病病例信息與職業病診斷病例信息進行匹配,對未匹配上的疑似職業病病例,由各區疾控中心調查其未進入職業病診斷程序的原因,填寫“疑似職業病病例未進入職業病診斷程序原因調查表”(附錄4表4-1),于2024年11月15日之前將數據庫通過“職業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信息系統”的“信息反饋”模塊上報至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所。市疾控中心對追蹤數據匯總后填寫“疑似職業病未進入診斷程序追蹤情況匯總表”(附錄4表4-2)。
(3)職業病患者死因監測
由市疾控中心對全市職業病患者死亡情況進行調查,于2024年11月30日之前將數據庫通過“職業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信息系統”的“信息反饋”模塊上報至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所。
1)已確診職業病患者死亡信息調查
將2006-2023年本市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并報告的所有職業病病例個案與本市2023年死因監測系統中的個案數據使用姓名和身份證號進行匹配,將匹配成功的病例個案信息以Excel數據庫形式上報(附錄4表5-1),內容包括職業病病例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號)、職業病診斷信息(診斷日期、職業病種類、職業病名稱)、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因鏈、根本死因及ICD-10編碼)。ICD-10編碼應填寫四位國際疾病分類代碼。
2)職業病相關死因信息調查(2023年)
根據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所提供的與職業病相關ICD-10名單,由市疾控中心從全市死因監測系統獲取2023年報告的根本死因為塵肺(J60-J65,J92.0)、間皮瘤(C45)和肝血管肉瘤(C22.3)的死亡患者信息,以Excel數據庫形式上報(附錄4表5-2),內容包括死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年齡、生前工作單位、戶籍地址、常住地址)、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根本死因及ICD-10編碼)。ICD-10編碼應填寫四位國際疾病分類代碼。
(二)職業性塵肺病患者隨訪調查
在前期隨訪調查工作的基礎上,各區繼續開展職業性塵肺病患者的隨訪工作,了解患者生存與保障等情況,尤其要掌握存活患者的戶籍及常住地址,為康復站(點)建設與管理奠定基礎。依托監測信息系統,在2023年職業性塵肺病隨訪調查的基礎上,各地繼續對截至2023年底存活的職業性塵肺病患者進行隨訪調查,核查其生存情況、職業史、保障情況、戶籍及常住地址等信息。各監測機構先將全部隨訪任務病例個案與死因系統進行匹配,對死亡病例直接填報根本死亡原因,對存活病例進行后續隨訪調查。隨訪工作由患者用工單位所在地職業病監測機構負責,患者戶籍地和常住地職業病監測機構協助隨訪。
各區應于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轄區內隨訪工作并在職業病監測信息系統中的職業病隨訪管理模塊完成當年隨訪記錄填報。2024年11月30日前市疾控中心隨機抽取1%-2%的隨訪個案進行復核。
四、質量控制
通過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質量考核評估及對監測數據的質量控制,以保證各類監測機構提交的監測數據的質量。
(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與職業病診斷機構質量考核評估
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抽取50%的省級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質量控制中心和50%的省級職業病診斷機構質量控制中心參加國家組織的質量考核與評估工作,抽取的所有機構參與國家級盲樣考核,抽取省級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質量控制中心的50張胸片和20份聽力圖譜及職業史等相關信息,由專家進行集中復核。
北京市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和改進中心(北醫三院)、北京市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和改進中心(北京朝陽醫院)應對全市所有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職業病診斷機構開展質量控制工作,所有從事接觸化學物質類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參加質控機構組織的實驗室間比對或盲樣考核。
以截至2024年9月30日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職業病診斷機構全部納入開展質量考核或質量評估,統計實驗室間比對結果符合與不符合情況、質量考核與質量評估符合與不符合項目情況、體檢個案關鍵信息核實情況并填寫附錄4中的表6-1至表6-4。對上一年度至本年度9月30日未開展工作的,原則上本年度不開展質量考核,但需納入本年度考核率基數的計算。
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和改進中心應當及時將質量控制結果報送至市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處、市疾控局監督處、市衛生健康監督所、市疾控中心,并抄送機構所在區衛生健康監督所及疾控中心。具體質量控制方法參考附錄2《2024年重點職業病監測質量控制與評估辦法》。北京市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和改進中心按照附錄2中的附件B《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質量控制考核表(試行)》匯總現場考核結果,北京市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和改進中心對診斷機構質量評估結果進行匯總。所有質控工作截止時間為2024年11月15日,11月30日之前匯總所有質控數據,質控結果納入《2023年重點職業病監測報告》一并上報。
(二)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漏診漏報遲報調查
對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職業病、疑
似職業病診斷以及相關信息報告情況進行調查,統計職業病漏報與遲報情況及疑似職業病漏診漏報與遲報情況,于2024年11月15日之前將數據庫通過“職業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信息系統”的“信息反饋”模塊上報至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所,調查結果納入《2024年重點職業病監測報告》一并上報。(詳見附錄3《2024年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漏診、漏報與遲報調查技術方案》)
(三)職業健康數據審核
依托職業病監測信息系統,市疾控中心對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職業病診斷機構報送數據進行核查,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職業病診斷機構工作情況報送表(附錄4表6-5和表6-6)。
區疾控中心對上報的職業健康檢查常規監測個案進行數據初審。市疾控中心抽取5%的職業健康檢查個案進行數據審核。區疾控中心在完成審核的個案中抽取0.5%-1%進行現場復核,并將現場復核記錄掃描件提交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統計各區數據審核情況,并填寫數據審核情況匯總表(附錄4表6-7)。
市區疾控中心對全部職業病主動監測個案進行審核并統計轄區內數據審核情況,同時抽取10%進行現場復核。
五、數據處理和報告撰寫
各區疾控中心對轄區內各類監測數據進行審核上報、統計分析,并撰寫《2024年重點職業病監測報告》和《2024年職業病報告發病情況分析報告》,分別于2024年12月15日和2025年1月15日前上報市疾控中心職業衛生所和區衛生健康委。
市疾控中心對全市內各類監測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并撰寫《2024年重點職業病監測報告》和《2024年職業病報告發病情況分析報告》,分別于2024年12月30日和2025年1月20日前上報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所和市衛生健康委。
市區兩級疾控中心以職業禁忌證、疑似職業病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中必檢項目和/或部分選檢項目指標異常病例作為起點,結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開展轄區內重點職業病監測風險評估,撰寫《2024年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區疾控中心于2025年1月15日前上報市疾控中心職業衛生所和區衛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于2025年1月31日前上報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所和市衛生健康委。
六、保障措施
(一)監測技術方案的制定
市疾控中心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下發的《職業病及危害因素監測工作管理辦法》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健康司下發的《2024年職業病防治項目工作任務安排》制定《北京市重點職業病監測工作方案(2024年版)》。
區衛生健康委按照《職業病及危害因素監測工作管理辦法》《2024年職業病防治項目工作任務安排》及《北京市重點職業病監測技工作方案(2024年版)》研究制定本地區監測工作實施方案。
(二)培訓與指導
市衛生健康委組織職業健康監管與監督檢查人員開展監測業務培訓,了解監測基本知識,對監測發現的各類問題線索依法進行處置,其中每個區至少有兩名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培訓。
市疾控中心負責培訓各區疾控中心承擔監測工作的技術人員,組織開展質量抽查和技術指導;負責市級監測信息平臺建設,匯總、分析全市數據,撰寫年度監測報告和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報告。
區疾控中心應負責培訓轄區內監測機構,應將培訓人員名單、簽到表及培訓證明材料等掃描電子版提交市疾控中心。
(三)信息管理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與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備案信息公開工作,方便社會各界查詢。市疾控中心應加快監測平臺建設,實現與國家職業病監測信息系統的對接。
(四)數據利用
市區疾控中心要加強監測數據統計分析與風險評估,著重做好不同地區、不同職業人群職業病風險評估與動態趨勢分析,為職業健康政策制定提供支持。要發揮監測數據的預警作用,實現監測與監督的有效銜接。市衛生健康委將對2024年轄區內市、區兩級監測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通報,對監測工作中拒不依法依規如實報送信息的、拒絕質量考核評估或拒不整改有關問題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及時通報衛生監督機構依法查處。各地要及時總結、上報監測數據對法規標準完善、政策制定、監督檢查等工作發揮的支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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