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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增設合肥空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有關事項的通知摘要:
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口岸藥品檢驗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增設合肥空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除《藥品進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藥品外,其他進口中藥(不含中藥材)、化學藥品(包括麻醉 藥品、精神藥品)可經由合肥空港口岸(關區代碼為3311、3323)進口。
二、增加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始履行《辦法》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三、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辦理藥品進口備案時使用“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進口備案專用章”,印章式樣見附件。
四、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建立藥品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的工作關系。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開始承擔合肥空港口岸的藥品口岸檢驗工作。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海關總署辦公廳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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