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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上海市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4-7-8 0:00:00瀏覽次數: 92
摘要:
  各區衛生健康委、財政局,申康醫院發展中心、有關大學、中福會,各市級醫療機構,上海市醫師協會: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畢業后醫學教育體系,提升本市臨床醫師的技能水平和專業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關于開展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國衛科教發〔2015〕97號),市衛生健康委聯合市財政局、市教委共同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辦法》。該文件經2024年5月22日市衛生健康委第63次委務會審議通過,于2024年9月1日開始實施。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24年6月27日
 
  上海市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本市專科醫師的培養質量和專業素質,完善畢業后醫學教育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關于開展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的目標是不斷提高臨床醫師專科診療水平,為各級醫療機構培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扎實的專業知識及臨床技能,能獨立承擔本專科常見疾病和部分疑難病癥診治以及危重病人搶救工作,具備一定教學和科研能力,能對下級醫師進行業務指導的臨床醫師。
 
  第三條  對完成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且已在各級醫療機構就業的醫師,進行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上海市中醫藥管理局委托上海市畢業后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畢教委)全面負責本市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領導和協調工作,并對培訓進行監督評估。各醫學院校的畢業后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醫學院校畢教委)及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培訓基地)所在醫院的畢業后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培訓基地畢教委),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市畢教委下設辦公室,負責培訓工作的具體組織管理,并委托上海市醫師協會負責日常管理及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醫學院校協助市畢教委管理協調本校各培訓基地所在醫院的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并為培訓的順利實施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條  上海市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專家委員會負責論證設置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學科、起草制定各科培訓細則和考核辦法等,并經市畢教委審定后發布。
 
  上海市醫師協會成立各培訓學科專家組,負責本學科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具體業務指導。
 
  第七條  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應當在經認定的培訓基地內進行。
 
  市畢教委應從嚴遴選培訓基地。培訓基地所在學科應當為本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市畢教委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各相關學科專家對培訓基地進行評估認定,定期抽查督導,并實行動態管理。相關培訓基地認定辦法由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八條  培訓基地畢教委應當明確職能部門和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九條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各培訓基地帶教能力、基地容量和全市各級醫療機構的需求制定年度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招錄計劃并予以公布。
 
  第十條  培訓基地按招錄計劃數和招錄要求自主招錄,雙向選擇,擇優錄取,錄取結果報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市畢教委根據醫師執業注冊范圍確定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學科,并根據實際需要,增設或調整部分培訓學科。
 
  第十二條  培訓對象在培訓基地帶教醫師指導下,重點加強專科相關臨床實踐技能訓練。各專科具體培訓內容應當按照本市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培訓年限一般為3年(綜合兒科為2年,神經外科為4年)。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訓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訓時間可順延,順延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四條  醫學院校畢教委及培訓基地自行組織培訓對象年度考核、出科考核。上海市醫師協會組織實施結業綜合考核。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考核合格者獲得統一印制的《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  本市試點開展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與臨床醫學博士專業學位教育銜接改革。
 
  第十六條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開展及參與情況作為上海市醫院綜合評價、醫院等級評審、醫學重點學科和臨床醫學中心評審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各級醫療機構應當將《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作為晉升臨床醫學類高級職稱的優先條件之一。
 
  第十八條  培訓期間,培訓對象為培訓基地所在醫院本單位人員的,培訓對象與培訓基地所在醫院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對象為其他醫院委托培訓人員的,培訓基地所在醫院與培訓對象、委派單位簽訂培訓合同。
 
  培訓期限應當與合同履行期限一致。培訓對象為其他醫院委托培訓人員的,培訓對象勞動人事關系仍保留在委派單位。培訓結束后,培訓對象回委派單位工作。
 
  第十九條  需要延長培訓期限的,須由本人申請,經培訓基地所在醫院同意,重新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對象為其他醫院委托培訓人員的,還須取得委派單位同意。
 
  第二十條  培訓對象依法參加并享有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和相關福利待遇,其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補貼以及社會保障費用等均由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培訓所需經費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則,由委派單位、培訓基地所在醫院和政府共同承擔。政府投入主要用于適當補助培訓基地所在醫院的教學實踐活動成本和委派單位派出培訓對象的人力成本。培訓基地所在醫院應按照本市行業分類調控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相關規定要求,完善院內醫務人員收入分配制度,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對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帶教師資予以適當補貼,經考核后發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到202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