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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增及動態調整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相關政策摘要:
京醫保發〔2024〕11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醫療服務價格和醫療保障政策,現就新增及動態調整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相關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增“抗水通道蛋白抗體測定”等14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見附件1),由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合理制定試行價格,并按程序向市醫保局備案。
二、動態調整“冷濕敷法”等189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可收費醫用耗材價格政策,附件所列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同時,明確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報銷類別(見附件2-附件5)。
三、制定“肝素誘導血小板減少癥抗體定量檢測”等56項已立項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統一價格,各有關醫療機構開展上述項目時,無需再履行價格備案程序。附件所列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同時,明確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報銷類別(見附件6、附件7)。
四、同步廢止“寬波UVB紫外線治療”等272項現行相關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見附件8)。
五、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價格政策規定和臨床診療規范向患者提供服務并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費用。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嚴格規范自身價格行為;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通過多種方式公示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及服務規范等內容,落實好住院費用清單、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
六、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落實責任。要積極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密切關注政策執行情況,跟蹤政策實施效果;要切實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和醫德醫風教育,規范醫務人員服務行為,不斷提高服務質量;要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內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動做好控費工作,及時解決醫患矛盾。
七、國家或本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禁止臨床使用的醫學診療技術,不適用本市各項價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1日起執行。此前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醫療機構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附件:1.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表
8.廢止項目表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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