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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摘要: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關于修訂《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醫保發〔2024〕34號
各市醫保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國家醫保局關于修訂〈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2〕1號)文件精神,結合廣西實際,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醫保發〔2022〕3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9月25日
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strong>2024年9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國家醫保局關于修訂〈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2〕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桂發〔2018〕2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6〕5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9〕4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補助資金,是指按照廣西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繳費給予補助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不包括特殊人群個人繳費補助資金。今后如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再作為共同財政事權,該項轉移支付將相應取消。
第二章 管理職能
第三條 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制定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并按規定報送自治區財政部門,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審核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報送的分配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將預算下達至統籌地區財政部門。
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會同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完善自治區、市、縣(市、區)三級財政分擔辦法,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合理安排并及時撥付本級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配合醫療保障部門指導督促各統籌地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對統籌地區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匯總形成全區整體績效目標,報送國家醫保局和財政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廣西監管局。自治區財政部門配合醫療保障部門做好績效監控、自評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轉移支付政策和獎勵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財政部廣西監管局按照要求開展績效目標和績效自評結果審核、績效評價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
第四條 各統籌地區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醫療保障部門及時安排本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按程序按進度及時將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至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配合醫療保障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并報送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做好績效監控、自評和資金監督管理。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明確為中央和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地方事權部分明確為自治區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自治區財政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自治區、脫貧縣(市、區)按8∶1.5∶0.5比例承擔,中央、自治區、其他縣(市、區)按8∶1∶1比例承擔。
中央所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其高校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央按照經審核認定的中央所屬高校計劃內招收大學生人數和所在地規定的大學生參保政府補助標準給予全額補助。
自治區直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其高校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計劃內招收大學生實際參保繳費人數和國家公布的政府補助標準,由中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按照8∶2的承擔比例給予全額補助。
第四章 撥付流程
第六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自治區財政部門應在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文件后,30日內分配資金并將預算指標分解至各統籌地區,并抄送財政部廣西監管局。
第七條 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自治區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分配資金,并將預算指標分解至各統籌地區,并抄送財政部廣西監管局。
第八條 各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應按序時進度將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支付至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其中: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應在每年12月底前、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在每年10月底前撥付至統籌地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時,應核對無誤后再下達或撥付,如發現多撥、少撥等情況時,應立即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各級醫療保障部門發現類似情況的,應立即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醫療保障部門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處置多撥付的補助資金。因漏報參保人數造成的資金缺口,由當地財政負責補足。
第五章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辦法
第十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采取“當年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運行年度,將補助資金撥付至省級財政。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按照統籌地區經國家終審認定的參保人數、國家公布的政府補助標準以及中央財政分擔比例分解至各統籌地區,因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到位導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被扣減的,以及因多報、虛報參保人數導致被中央財政追加扣減的補助資金,扣減部分由當地財政補足。
2024年為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以后年度類推:
中央財政每年按照預算管理統一規定提前下達下一年度預算,每年下半年按照國家終審認定的上一年度6月底參保人數、當年國家公布的政府補助標準和分擔比例,預撥本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預算,并同步結算上年度補助資金。自治區在收到中央提前下達及當年度預撥、結算上年度補助資金后,按規定分配資金。
預撥某統籌地區2024年中央補助資金預算數=某統籌地區經國家終審認定的2023年6月底參保人數×國家公布的2024年政府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分擔比例;
結算某統籌地區2023年度補助資金數=某統籌地區經國家終審認定的2023年6月底參保人數×國家公布的2023年政府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分擔比例-已預撥2023年補助資金預算數-2023年因地方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扣減的補助資金-2023年因多報、虛報參保人數追加扣減的補助資金。
其中:
某統籌地區因地方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扣減補助資金數=某統籌地區經國家終審認定的2023年6月底參保人數×國家公布的2023年政府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分擔比例×(1-當年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到位率)×10%;
某統籌地區2023年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到位率=某統籌地區地方財政2023年12月底前實際到位補助資金數÷當年地方財政應到位補助資金數×100%;
某統籌地區2023年地方財政應到位補助資金數=某統籌地區經國家終審認定的2023年6月底參保人數×[國家公布的2023年政府補助標準×(1-中央財政分擔比例)];
某統籌地區2023年因多報、虛報參保人數追加扣減的補助資金=某統籌地區經國家終審認定發現的多報、虛報參保人數×國家公布的2023年政府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分擔比例×5%;
因地方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扣減的補助資金數由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核定;因多報、虛報參保人數追加扣減的補助資金由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核定。
第十一條 因地方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和多報、虛報參保人數被中央財政追加扣減的補助資金,中央將其作為獎勵補助資金,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配至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
廣西年度內獲得獎勵補助資金時,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配至有關統籌地區,納入該統籌地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獎勵補助資金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分配,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國家醫保局下達的參保任務數完成率(占40%)、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按序時進度到位情況(40%)、基金滾存結余可支付月數(占10%)、其他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占10%)。中央財政獎勵補助資金列入地方財政應到位補助資金進行統計。
第六章 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分配辦法
第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醫療保障部門采取“當年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運行年度,將補助資金撥付至各統籌地區。
以2024年為例,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以后年度類推:
自治區財政每年按照預算管理統一規定提前下達下一年度預算,每年8月底前按照經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審核的當年6月底統計報表的參保人數、當年國家公布的政府補助標準和自治區財政分擔比例,預撥本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預算。在收到中央財政預撥本年度、結算上年度補助資金后,按規定結算自治區上年度補助資金。
預撥某統籌地區2024年補助資金預算數=某統籌地區2024年6月底統計報表的參保人數×國家公布的2024年政府補助標準×自治區財政分擔比例。
結算某統籌地區2023年補助資金數=某統籌地區經國家終審認定的2023年6月底參保人數×國家公布的2023年政府補助標準×自治區財政分擔比例-已預撥2023年補助資金預算數-2023年因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扣減的補助資金。
因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扣減的補助資金,分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即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市縣配套財政補助資金,下同)不到位兩種情形。其中:
(一)某統籌地區因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扣減補助資金數=當年12月底未到位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數×2%。
如國家層面出臺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扣款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再重復扣款。
(二)某統籌地區因地方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扣減補助資金數=當年10月底未到位的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數×5%+當年12月底未到位的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數×5%
因地方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已被中央扣款的,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不再重復扣款。
市縣財政年底前通過自治區專項額外調度完成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到位任務的,視同未到位,按上述(一)、(二)規定進行扣減。
因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扣減的補助資金數由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核定。
第十三條 因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扣減的補助資金由統籌地區財政負責補足。因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扣減的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自治區將其作為獎勵補助資金,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配至相關統籌地區,具體參照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申報審核
第十四條 結算上一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每年8月底前,各市財政部門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向自治區財政部門、醫療保障部門(以下簡稱自治區兩部門)聯合報送當年6月底參保人數及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情況(附件2、附件3、附件5)。次年1月10日前,各市財政部門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報送《XXX市關于申請結算20XX年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包括文字、附表(附件1、附件4)、佐證材料、審核情況等內容。文字部分應包括當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籌資標準、財政補助資金及個人繳費到位、基金運行及制度建設情況,存在的問題,績效評價結果,有關建議和需要說明的特殊事項等;佐證材料應包括下達補助資金的文件(中央和自治區下達資金的文件不用再提供)和撥款憑證等審核所需的有關材料。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對參保人數、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各級財政部門對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各市醫療保障部門應先對參保人員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在統籌區范圍內對當年6月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信息在險種內部進行比對,比對結果隨當年6月底參保人數及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情況(附件2、附件3、附件5),在8月底前一并報送自治區兩部門,并寫入《請示》。
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對各統籌地區報送的當年6月底參保人數及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情況(附件2、附件3、附件5)進行初審,同時利用全區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在全區范圍內開展重復參保信息比對,于次年1月30日前反饋自治區財政部門。重復參保信息比對工作包括整理全區當年6月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應剔除退費人員、死亡人員、無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錯誤以及自治區內重復參保等不符合規定的參保人數)、自治區內重復參保比對情況。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對參保人員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參保人員無身份信息或身份信息錯誤的,除特殊情況外(需在《請示》中詳細說明原因),不得為其申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已有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國家醫保局會同財政部組織開展全國范圍內跨省重復參保專項核查治理工作,自治區兩部門將根據中央財政扣減補助資金情況對各市進行相應扣減。
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對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進行審核,并會同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于次年2月15日前將各項審核意見、匯總情況(附原始資料)與補助資金申請結算材料報送財政部、國家醫保局,同時抄送財政部廣西監管局。
第十五條 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在收到中央結算上年度補助資金后,自治區醫療保障部門原則上應在20日內根據經國家終審認定的參保人數,制定上年度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結算方案,并報送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認真核實參保數據,嚴禁出現重復參保導致數據失真的情況,并加強與民政、財政、鄉村振興、稅務、殘聯等部門的對接,對城鄉居民參保人數進行認真核實,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各級財政部門對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醫療保障、稅務部門配合財政部廣西監管局開展審核工作,根據審核情況及時補充有關材料。各級財政和醫療保障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對參保人數、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到位率、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水平等數據的審核責任,防止出現重復參保、重復申報、虛報、漏報、統計錯誤等問題。對未能按時報送材料、重復申報、虛報等問題的,自治區兩部門將予以通報,市級財政、醫療保障部門要專門提交書面報告、分析原因,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醫療保障部門應切實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各級財政、醫療保障、殘聯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自治區逐步推進醫療保障領域各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聯動機制,必要時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到位率極低的地區,進行聯動額外扣減,具體由自治區醫保局、財政廳根據當年度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與《廣西壯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醫保發〔2022〕34號)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今后國家、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XXX市2023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結算申請表
2.XXX市2023年度中央所屬高校計劃內招收大學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3.XXX市2023年基本醫療保險分統籌地區參保情況表
4.XXX市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分統籌地區實施情況表
5.XXX市2023年參保城鄉居民分統籌地區個人繳費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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