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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藥品納入上海市醫保支付后參保人員個人定額自負標準摘要:
各區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關于印發〈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3年)〉的通知》(滬醫保醫管發〔2023〕40號)和《關于落實人社部談判藥品仿制藥納入〈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醫〔2018〕90號)等文件規定,經市醫療保障局審定,現公布部分納入本市醫保支付藥品參保人員個人定額自負標準(見附件)。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8日起執行。
附件:部分納入本市醫保支付藥品的參保人員個人定額自負標準
上海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8日
附件:
部分納入本市醫保支付藥品的參保人員個人定額自負標準
說明:“序號”1-6為新增個人定額自負標準的藥品;“序號”7為維持個人定額自負標準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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