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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實施方案摘要:
關于印發《湖南省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湘醫保發〔2024〕43號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
現將《湖南省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鞏固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政策落地成效,讓群眾在家門口就能買到質優價宜的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以下簡稱“集采藥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等有關規定,借鑒長沙市和相關省、市集采惠民藥店改革試點經驗做法,決定在全省范圍開展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以下簡稱“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單體藥店,下同)試點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發揮醫保部門“搭平臺、促對接、優服務”作用,按照“自愿參與、便民惠民,保障供應、穩步推進”的工作思路,以集采中選企業、零售藥店為參與主體,開展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讓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廣大人民群眾。
二、實施范圍
(一)藥店范圍。長沙市以外的市州選擇不少于1個縣(市)和1個區開展試點,試點區域內的醫保門診統籌定點藥店全部參加,其他醫保定點藥店自愿參加。
(二)藥品范圍。我省正在執行且中選企業主動承諾保障供應的集采中選藥品。
三、主要內容
(一)統一建設標準。鼓勵參加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的藥店做到“五統一”:統一懸掛集采專識標牌、統一設置集采藥品專區(柜)、統一雙標簽公示價格、統一銷售價格承諾、統一監督管理。標牌標識參考樣式詳見附件4。
(二)確定參加單位。參加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的藥店,應向屬地醫保部門提交申請書和承諾書(詳見附件1、2)。市、縣醫保部門要認真審核把關,確認參加藥店名單,并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面向社會公開。
(三)發布藥品品種。省級醫保部門按照中選企業自愿申報、主動承諾、保障供應和適宜在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的藥店配備銷售的原則,統一發布《湖南省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藥品品種》(以下簡稱《“進零售藥店”藥品品種》,詳見附件5)并動態更新。《“進零售藥店”藥品品種》主要為適宜在試點藥店配備銷售的心腦血管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呼吸系統疾病、內分泌及代謝類、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類、皮膚病等常見病、慢性病等非注射劑類(胰島素除外)集采中選藥品。
(四)選擇藥品品種。參加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的藥店在遵循國家藥物配備使用和醫保藥品目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從《“進零售藥店”藥品品種》中自主遴選藥品品種,連鎖門店集采藥品配備數量原則上不少于60種(按藥品通用名統計,下同),單體零售藥店集采藥品配備數量原則上不少于50種。鼓勵連鎖零售藥店以市州為單位配齊《“進零售藥店”藥品品種》。
(五)鼓勵平臺采購。市州醫保部門及時組織參加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的藥店注冊湖南省醫保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省招采管理系統”)藥品采購賬號,鼓勵通過省招采管理系統采購集采藥品。集采藥品中選企業自主選擇配送企業,通過省招采管理系統保留原有或新增配送關系。
(六)做好供需對接。市州醫保部門及時組織參加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的藥店根據自身需求在省招采子系統報送計劃采購量。省級醫保部門負責匯總全省參加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的藥店名單和藥品采購需求,推送至相關集采藥品中選企業。
(七)簽訂購銷協議。市州醫保部門及時組織參加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的藥店在省招采子系統簽訂購銷協議(詳見附件3),壓實各方集中帶量采購主體責任。
(八)嚴格價格承諾。參加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的中選企業應根據參加藥店采購需求,按不高于集采中選價格及時足量供應中選產品;參加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的藥店應雙標簽公示集采藥品中選價格和銷售價格,鼓勵按不高于集采中選價格銷售,也允許在集采中選價基礎上順加不超15%銷售。
(九)加強配備使用。參加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藥店應加強集采藥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
四、配套措施
(一)強化藥品供應保障。參加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的中選企業是供應保障的第一責任人,應加強對配送企業的管理,確保按試點藥店采購需求及時足量供應。集采藥品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配送到位,不得因訂單數量、地理位置等原因拒絕配送、拖延配送。對無正當理由不能保障穩定供應、超中選價格供應的,各市州醫保部門要及時約談中選企業或其選定的配送企業。經約談后仍拒不整改的,省級醫保部門可采取取消其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資格、將相應藥品品種調出《“進零售藥店”藥品品種》等,情節嚴重的在集采工作中依規給予處理。
(二)明確貨款結算方式。零售藥店應按采購協議與企業及時結算集采藥品貨款,結清時間原則上不應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明確醫保支付標準。參加試點的集采藥品以中選價為支付標準納入醫保門診統籌結算,低于中選價的按實際價格結算。試點藥店應推薦患者使用試點集采中選藥品,銷售非中選藥品時應向患者作出說明,并登記回執。
(四)強化集采藥品管理。參加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的藥店應嚴格遵守有關部門規定,供應的集采藥品應符合相應貯存條件和質量管理要求,不得違規向集采藥品供應企業收取上架費、返點、回扣等。集采藥品須在進銷存系統中做單獨標記,嚴禁倒賣、串換、分銷、跨省銷售集采藥品,嚴禁強行搭售或捆綁銷售其他商品。嚴格落實藥品信息化追溯規定,建立藥品追溯管理制度,對所有賦碼藥品入出庫掃碼,確保集采藥品來源明確、去向可查。
(五)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各市州醫保部門要加強對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藥店的監督,對“五統一”標準執行不規范、超出承諾價銷售、串貨倒賣、不按協議結算貨款等違規行為的,視情節采取提醒、告誡、約談、暫停或取消參與集采“進零售藥店”試點資格。
(六)完善評價激勵措施。各級醫保部門應遵照湖南省醫療保障政務服務經辦指南要求,及時與醫保定點醫藥機構進行費用結算。要建立健全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藥店激勵機制,在醫保定點準入、職工醫保門診統籌、門診慢特病醫保定點、雙通道藥品醫保定點、減免質量保證金、預付醫保資金、醫保信用評級、績效考核分級管理等中予以激勵。
五、實施步驟
(一)制定實施方案(2024年10月)。省級醫保部門統一制定《湖南省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實施方案》。
(二)公布藥品品種(2024年10月)。省級醫保部門統一動態公布《“進零售藥店”藥品品種》。
(三)正式啟動實施(2024年10月底前)。各市州市醫保部門按照“申報一批、成熟一批、運行一批”的原則,指導參加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的藥店按照“五統一”標準完成基礎改造、開通省招采子系統采購賬號、簽訂購銷協議等,向社會公布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的藥店名單。
(四)總結優化提升(2024年12月)。各市州醫保部門于2024年12月底前將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執行情況報省級醫保部門。省級醫保部門將適時組織對全省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總結評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是進一步鞏固藥品集采政策落地成效,增強集采藥品可及性和群眾購藥便捷性的重要舉措,各市州、試點縣市區醫保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創新方式方法、細化工作措施,確保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取得扎實成效。
(二)強化組織實施。各級醫保部門要把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作為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統籌謀劃和推進,積極做好職工醫保門診統籌、醫保報銷、定點醫藥機構管理等政策銜接。加強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級醫保部門要加強對參加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相關政策的宣傳解讀,提高集采藥品“進零售藥店”試點知曉率和滿意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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