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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臺辦法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明確五種糾紛解決途徑摘要:
如何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
11月1日起,經青海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青海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
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提出的咨詢、意見和建議,耐心解釋、說明;應當設置統一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序和聯系方式等;應當制定重大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辦法》明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醫患協商溝通機制、投訴接待制度等預防醫療糾紛制度。
《辦法》明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規定、禁止的行為。如嚴格執行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藥劑、血液等的進貨查驗、保管等制度;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辦法》規定,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此外,《辦法》明確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可以選擇的五種糾紛解決途徑以及醫療機構應當采取的七項處置措施。
據中新網記者了解,五種糾紛解決途徑包括雙方自愿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辦法》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或者指定的場所,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十四日。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由醫療機構在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后,按照規定處理。
醫療糾紛發生后,《辦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務人員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得在醫療機構違規停放尸體、擺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條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不得篡改、偽造、隱匿、搶奪、毀滅病歷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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