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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局為GPO帶來新機遇?梳理美國經驗,解碼國內未來走向

發布時間: 2018-5-31 0:00:00瀏覽次數: 1062
摘要:
  醫藥網5月31日訊 3月13日,醫保局正式組建并成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其職責定位整合了“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藥品耗材招標采購”“醫保管理”三大方面,從而在國家層面上實現了“三保合一”。由此,醫保局將成為市場上的最大支付方。醫保局緊握錢袋“一手管出、一手管進”,為控制日益上漲的醫療費用支出、平衡醫保基金收支,單病種付費、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付費等新型支付方式必將逐步推行。
 
  而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無疑將藥品采購中“平衡費用和質量”的壓力轉移給了醫療機構,醫院將逐步成為藥品采購的主體。有觀點認為,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作為醫療機構進行藥品集中采購的主要方式之一的GPO,將迎來全新的發展機遇。目前,我國GPO采購已落地于上海和深圳,亦有一些省市(如廣州、湖北等)在積極布局。那么,未來我國GPO又將演變成何種格局?
 
  筆者認為,首先要深入了解GPO“鼻祖”美國GPO現狀與模式,因為美國幾乎所有的醫療機構均通過GPO進行藥品采購。為此,本文對美國GPO采購現狀進行了詳細梳理,以期對我國藥品集中采購提供借鑒。
 
  美國模式:一攬子標準化運行機制
 
  美國GPO采購經過100多年的發展,目前已經建立起成熟而標準化的運行體系,在降低醫療費用、提高采購效率、規范采購流程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幾乎全由GPO采購——GPO集約化趨勢顯著
 
  美國集中采購組織行業協會(HIGPA)將GPO定義為幫助醫療機構(包括醫院、家庭護理中心和家庭保健機構)的第三方組織,通過聚集采購量,與制造商、經銷商和賣主進行折扣協商來節省費用和提高效率。
 
  GPO是以會員的名義同供貨商簽訂合同的組織,其自身并不采購或購買任何產品。目前美國規模較大的GPO組織均為營利性組織,雖然其股東大多為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隨著GPO的發展,出現了獨立于醫療機構的股東,也出現了大量不持有股份的醫療機構成員。GPO的股權歸屬在實際采購中顯得并不那么重要,進而GPO更多地向著“自由GPO”的方向發展。
 
  目前美國GPO采購的對象包括藥品、醫療器械、耗材、辦公用品、膳食等幾乎醫院使用的所有產品,與1910年第一家GPO的一次性產品(如注射器、導管)購買相比,范圍得到了極大程度的擴展。
 
  2013年,美國活躍的GPO組織超過600家,其中30家為全國性的大型GPO組織。2010年HIGPA統計結果顯示,美國96%~98%的醫院至少加入了一個GPOs,通常醫療機構會選擇加入2~4個GPO,以保證買到質量、價格滿意的藥品;購買總量的72%~80%通過GPO實現。
 
  2010年美國審計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報告顯示,排名前六位的GPO占全美醫藥集團采購銷售量的90%,最大GPO所占份額為33%。
 
  為了更大程度集中采購量,節約供應鏈管理成本,通常GPO合同周期會持續3~5年。目前GPO在美國總體呈現出采購規模、金額不斷擴大,采購集團(GPO)集約化發展的趨勢。
 
   “標準味”“市場味”——采購流程細節見“味”
 
  1招標公告
 
  GPO采購的基本流程與我國藥品招標采購相似。首先GPO進行會員醫院需求調研,之后GPO匯總需求并發布招標公告(requests for proposals,RFP)。RFP包括招標時間表、對投標供應商的最低要求以及GPO對投標方案進行評估的標準,邀請符合條件的供應商進行投標(requests for imformation,RFI)。
 
  不同GPO根據購買產品的類型差異,對供應商有不同的要求,如:要求原廠商或擁有市場專營權;對供應商財務穩定性和長期供應能力的要求;對產品質量、耐用性、成本效益的要求;對售后服務、產品升級的要求;以及對價格和其他經濟因素的限制等。
 
  2、投標方案復審
 
  之后進行“投標方案復審”(review proposals),由會員醫院臨床醫師、專家組成的臨床委員會審查產品信息及市場信息,決定最終采購的產品范圍及規格。
 
  這一階段的評估會綜合考慮經濟和非經濟因素,通常采用“賦分規則”進行評估,給予各類指標相應的權重;指標通常包括供應商供應保障能力、FDA監管警示記錄、產品質量及安全性、產品原料藥來源、上一期價格及折扣回扣情況、預期的管理費用收入等。
 
  3、價格談判
 
  采購產品及規格決定后,GPO進行“價格談判”。通常情況下,采購價格是由GPO的“絕對采購量”、醫療機構的“采購份額”、“打包及組合產品”情況共同決定。
 
  采購比率折扣(percentage of purchase)是指會員承諾向某個特定的廠商采購超過其總采購量一定比例時,將獲得部分折扣。這使得部分絕對采購量小的醫療機構也能夠在采購中獲得折扣。
 
  組合產品折扣(multi-product)是指醫院同意采購由廠家預先提供的產品組合時獲得一定的折扣。
 
  打包產品折扣(bundled)是指由GPO將不同廠商的產品組合后由會員選購時獲得折扣。通常為了兼顧臨床偏好,大多數談判結果都是雙貨源或多貨源(dual-source or multi-source)合同,由兩個以上供應商進行產品供應。
 
  4、合同訂立及執行采購
 
  完成價格談判后,結果會通知會員醫院,由會員醫院與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并執行實際采購。
 
  大型的GPO通常會在電子商務技術及應用方面投入大量資源,為成員提供在線合同及價格管理軟件服務,使得醫療機構在GPO合同管理和利用流程方面實現自動化。
 
  電子商務方面的典型代表是全球醫藥交易中心(Global Healthcare Exchange, GHX),該組織于2000年建立,由20家醫療供應鏈中的實體組織(包括制造商、分銷商、醫院和GPO組織共同擁有)。GHX主要為供應鏈提供公開的中介電子貿易交易服務,通過一個開放中立的平臺交易將供應商、分銷商、醫療機構、GPO、IDN連接起來,致力于實現供應鏈的自動化。
 
  大多數GPO對于創新藥品、地區習慣用藥、短缺藥等特殊情況也會進行非招標合同(non-bid contracts)的簽訂,以保障特殊類型藥品的用藥需求。對于沒有太多創新性的仿制藥市場,非招標合同通常包括創新包裝的藥品,如預混包裝。
 
  5、合同外交易
 
  如果會員醫院對GPO選擇的產品質量或價格不滿意,可以選擇進行合同外交易。這也正是自由GPO與供應商進行談判時不會承諾具體的交易量,僅可能承諾一個購買比例的原因。
 
  此時,由于醫療機構通常加入了多個GPO組織,可以選擇在其他GPO中進行交易。可以選擇在成員間組成醫院聯盟進行采購,也可以直接與供應商進行談判交易,或從零售商、批發商處直接進行購買。這種合同外購買機制,可對GPO形成一定的監督作用,避免其不合理購買。
 
  不超過總金額的3%——管理費用透明,有法律基礎
 
  GPO雖然是為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組織,但通常也被醫療機構擁有。其運行的主要經費來源為生產商或經銷商支付的合同管理費用(Contract Administration Fees,CAFs)。該費用的法律基礎為1987年美國《社會保障法》中的“安全港”條例,其允許GPO從經銷商或分銷商處收取不超過合同總交易金額3%的合同管理費用,用于日常經營開支,多余費用以折扣形式返還給醫療機構,也可用于GPO服務的擴展。
 
  目前GPO業務已經不僅限于價格談判,還包括個性化合同、臨床療效評價、新技術評估、臨床用藥指導、數據分析等,旨在提高GPO的市場競爭力。除合同管理費用外,部分GPO會向會員醫院收取會員費,以及對醫療機構享受GPO提供的其他服務收取相應的費用。
 
   “定量指標”反壟斷——監督機制且行且修訂
 
  GPO在美國已有百余年的歷史,但其效率、公平性、供應保障能力始終被質疑。尤其是近二十年來,GPO朝著高度集約化的趨勢發展,質疑聲愈加強烈。
 
  爭議的問題主要存在于四個方面:1)GPO能否有效降低采購成本?2)GPO組織強大的購買力是否導致競爭減少,形成壟斷價格?3)GPO采購模式是否抑制創新產品發展?4)GPO是否導致藥品短缺?
 
  為了回應公眾質疑,GPO自身修訂了其行業協會的準則,以對成員機構實施監管;政府機構亦出臺了相關的政策,防止GPO形成壟斷。
 
  1996年,美國醫療保健強制反壟斷政策中提出兩個定量指標用于控制GPO組織的采購行為:要求一個醫療機構通過一個GPO采購的某一產品或服務的數量,不能超過該醫療機構該產品或服務總量的35%;同時,一個醫療機構通過某一GPO組織采購的總額,必須低于該GPO組織全部采購總額的20%。兩個指標旨在控制GPO組織的市場勢力,避免過高的市場集中度。對GPO運行經費的管理主要是依據1987年美國《社會保障法》中的“安全港”條例,允許GPO收取不超過合同金額3%的費用。
 
  2005年健康行業集團采購協會設置了一套指導GPO行為的道德準則和商業準則,要求其成員每年報告政策信息和商業實踐情況,同時要求其監測市場上可能出現的創新產品,并及時將它們納入采購合同。2008年對指南進行了修訂,要求對具有增量效益的產品及時納入采購范圍。
 
  中國啟示:美國兩大采購理念值得借鑒
 
  目前我國為應對醫療費用上漲給醫保基金帶來的壓力,各省在藥品集中采購中紛紛進行采購模式的探索及變革。其中上海、深圳參照美國GPO模式建立起政府主導的第三方GPO采購平臺。
 
  但是,我國與美國在醫院所有權、醫保類型、醫保支付方式上存在巨大差異,并且我國醫保的地市級統籌決定了藥品采購主要以省、市為單位組織實施,因此完全市場化的采購行為目前在我國是不可能的。因此筆者認為,僅僅比較我國GPO與美國GPO的差異并沒有實際的指導意義;對美國GPO采購模式的深入探討,應聚焦在其采購觀念上。
 
  1、臨床導向藥品購買
 
  美國GPO組織根據會員醫療機構的購買意愿集合訂單并進行價格談判。購買產品的選擇由臨床一線的醫師及專家組成的臨床委員會決定。這使得藥品的臨床療效得到保障,用藥習慣得到尊重,還兼顧了價格因素。
 
  而我國藥品集中采購中醫療機構的購買意愿僅體現在品種品規上,“臨床療效評價”被簡單的“質量層次劃分”取代;之后價格因素便成了藥品能否中標的唯一因素。這導致采購藥品的實際臨床價值難以保證。
 
  2、批量式采購
 
  目前我國大多數省份在藥品采購中積極推進“帶量采購”,由原來簡單的“殺價”變為“以量換價”,通過降低供應鏈成本帶來降價空間。隨著“帶量采購”的落實及范圍擴大,我國可考慮適時推出“批量式采購”。
 
  美國GPO批量式采購通過一張訂單可以聚集大量產品組合,是更廣泛意義上的“以量換價”。這對我國藥品采購中的降價策略有很好的啟示——對于相同供應商提供的入圍品種可以合并進行“帶量采購”,以進一步壓縮供應鏈成本,擴展降價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