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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新規征求意見,“報考條件”“藥師配備”有幾點待明確摘要:
醫藥網8月27日訊 近日,國家藥品監管局辦公室和人社部辦公廳共同發布《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辦法》),征求意見至9月14日。
報考條件
學歷之困惑
《規定》第二章第十條中,對執業藥師的報考條件提高了標準:新的要求是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準入學歷門檻從中專提高到大專學歷,這無疑提高了執業藥師隊伍的整體素質;但從《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對藥學類、中藥學類研究生、博士學歷報考執業藥師的條件來看的話,目前規定中,部分藥學類、中藥學碩士和博士不能報考執業藥師。
一方面,考生本科不屬于藥學類和中藥學類專業,畢業后通過繼續教育或考取,獲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研究生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另一方面,《規定》中只限定了普通高等院校藥學類、中藥學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可以報考,對于上述沒有研究生學歷、只有學位的研究生們是否可以報考執業藥師,屬于《規定》的空白區域。如果這些高層次的藥學類和中藥學類研究生不能報考,或與報名標準提高、執業藥師整體素質提高的大方向不吻合。
中藥學專業之特色
《規定》中,藥學類、中藥學類的報考條件完全是一把尺子進行衡量,同樣的學歷標準作為報名條件確實公平公正。但是中國的中醫中藥與西藥有很大差異性,中藥類崗位經驗尤其重要,中藥對于人體的影響作用無法準確預計,負責中藥處方的審核及調配需要更加扎實的實踐經驗(例如辨識藥材、明確配伍禁忌等)。如將中藥學的學歷和工作年限標準完全與西藥的學歷和工作年限一樣思考,中藥的崗位實踐經驗有時可能超過學歷之重要性的情況怎么辦?如果中專畢業,通過多年工作積累,能通過執業藥師資格考試,這個群體不能忽視,服務于大眾健康是終極目標。
相關專業之界定
《規定》對報考資格的限定為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在第六章附則及《修改說明》中對“相關專業”進一步解釋說明相關部門還在商討。相關專業是以往規定中爭議的一個關鍵點,因醫藥行業從業人員中有很多來自醫學、制藥工程、生物制藥、公共衛生等非單純藥學專業人員,政策要求審核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時應當結合實際,仍允許“相關專業”的從業人員參加考試。
目前政策對“相關專業”呈包容態度,若“相關專業”太狹窄,將不利于執業藥師隊伍的擴大;太寬泛,又不利于提高執業藥師隊伍的專業化水平。很多相關專業實際課程中并沒有涉及藥學的核心課程,但相關報考人員由于工作需要,可能接受過藥學方面的專業培訓的情況也是存在的。那么,如何界定“相關專業”?
以教育部審批的專業名稱界定“相關專業”很難,因為教育部是統一名稱的,但是各高校開設的課程差異性巨大。是否后期可以考慮對學校進行評定認定,或者將核心課程作為衡量的標準,將考核執業藥師的重點放在實際能力水平上而不是專業名稱上,有利于提高執業藥師隊伍的專業化水平。
藥師配備
《規定》第三十三條增加了逐步推進民族藥執業藥師管理相關工作的規定。隨我國執業藥師隊伍的規模逐年增長,同時面臨地域分布不均、城鄉差異化的問題不可忽視,邊遠地區和鄉村執業藥師的配備需要特殊考量。
限期配備條件待清晰界定
《規定》第二十六條提出:對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配備。“限期”到底限制的時間是多長,3年、5年還是10年?全國零售藥店的執業藥師從整體上來說配備不足是不爭事實,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單位不在少數,若加強監督管理力度,或將有一部分藥店無法繼續開辦。
邊遠地區藥師依然欠缺
我國執業藥師隊伍的規模逐年增長,但地域分布不均的問題依然突出。截至2018年4月,東、中、西部地區注冊執業藥師分別達到3.58、2.84、2.60人/萬人,與《“十三五”國家藥品安全規劃》提出的“每萬人口執業藥師數超過4人”指標尚有差距。中西部邊遠地區注冊執業藥師配備數量較少,如云南省和寧夏執業藥師在零售藥店的配備比例小于40%,與東部地區有相當差距。如果不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藥學專業生源、生活環境質量等方面差異,全國統一配備標準是否可取,需再商榷。
鄉村藥店藥師目前不足
除無鄉村地區的上海市和城鄉分布較平均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局外,我國各省市的藥品零售行業執業藥師基本上集中在城市地區,鄉村很少。在目前的大部分地區,零售藥店沒有分類分級的前提下,全國基本上是用一把尺子在要求配備專業藥師,對于本來就缺醫少藥的鄉村,若嚴格執行標準,將對大眾用藥需求不利。如果不能按照規定監管,相關規定等同于擺設。
未來,建議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繼續細化相關配備標準,讓專業的執業藥師更好地服務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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