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又色黄一级毛片_国产一区二区高清视频_日日摸日日碰夜夜爽久久_浴室春潮他含她的乳

設為首頁 加為收藏
首頁 產品中心 新聞中心 政策法規 專項工作 資源中心 員工風采 關于我們
當前位置:首頁> 新聞中心 > 行業資訊

國務院公布醫療糾紛條例 這些內容是重點

發布時間: 2018-9-1 0:00:00瀏覽次數: 984
摘要:
  8月31日,國務院公布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在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上,都做了詳細規定。
 
  特別在各方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方面,明確了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司法鑒定機構、尸檢機構、人民調解員、新聞媒體等方面的責任。該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給您劃出重點內容。
 
  預防:加強人文關懷
 
  在預防方面,《條例》更多的對醫療機構提出要求。
 
  首先強調的就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同時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恪守職業道德。
 
  其次,要求醫療機構加強對診斷、治療、護理、藥事、檢查等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
 
  此外,醫療機構應開展與其技術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服務,保障臨床應用安全,降低醫療風險。
 
  要嚴格執行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藥劑、血液等的進貨查驗、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等不合格的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藥劑、血液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隱匿、毀滅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患者有權查閱、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病歷的全部資料。醫療機構應提供復印服務。
 
  《條例》也對患者提出要求,強調患者應當遵守醫療秩序和醫療機構有關就診、治療、檢查的規定,如實提供與病情有關的信息,配合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
 
  處理:尸檢不可再無限拖延
 
  如發生醫療糾紛,《條例》規定了五種解決途徑:
 
  雙方自愿協商;
 
  申請人民調解;
 
  申請行政調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對于解決醫療糾紛中十分重要的“病例”,《條例》明確,需要封存、啟封病歷資料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復制件,由醫療機構保管。醫療機構應當對封存的病歷開列封存清單,由醫患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各執一份。
 
  同樣,疑似輸液、輸血、注射、用藥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啟封。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委托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
 
  在此前的醫療糾紛報道中,家屬拒絕尸檢常有出現,這會大大影響醫療糾紛的最終認定。
 
  本次《條例》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拒絕簽字的,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進行尸檢。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醫患雙方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或者指定的場所,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由醫療機構在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后,按照規定處理。
 
  《條例》也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給予了保護。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依法處置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維護醫療秩序。
 
   “醫鬧”或不再有市場。《條例》明確,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專門場所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
 
  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應當載明并詳細論述下列內容:
 
  是否存在醫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
 
  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醫療過錯與醫療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醫療過錯在醫療損害中的責任程度。
 
  法律責任:最高至追求刑責
 
  《條例》的亮點之一就是強調了各方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造成嚴重后果的可開除;有關醫務人員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嚴重的可吊銷執業證書。
 
  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的,以及尸檢機構出具虛假尸檢報告的,除了沒收違法所得,還要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該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和有關鑒定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1年以下醫療損害鑒定業務。
 
  以上內容最高都可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偏袒一方當事人;
 
  侮辱當事人;
 
  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泄露醫患雙方個人隱私等事項。
 
  新聞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醫療糾紛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醫患雙方在醫療糾紛處理中,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