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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價中標”早該取消,可取消之后呢?

發布時間: 2018-11-20 0:00:00瀏覽次數: 739
摘要:
  醫藥網11月20日訊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最新通告《財政部醞釀遏制低價惡性競爭新舉措》。意味著“最低價中標”的規定將被徹底取消了!
 
 
  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調整”呢?
 
  據了解,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建立最優品質中標制度的建議》,此建議被安排由財政部辦理。據悉,財政部目前正在研究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制度設計,著力解決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的低價惡性競爭等問題,初步考慮擬采取四個方面的措施。
 
  最受各方關注的是對相關制度辦法的修改,其中就包括,將調整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規定,按照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著力推進優質優價采購。
 
  為什么代表會提出“在政府采購中建立最優品質中標制度”的建議?
 
  因為,實踐早已證明,“最低價中標”是個壞東東。
 
  容易導致優汰劣勝,埋下安全隱患,影響企業創新的積極性。
 
  ——“最低價中標”助長以次充好,導致產品質量下降,優汰劣勝。
 
  ——“最低價中標”極易引發偷工減料,甚至埋下安全隱患。
 
  ——“最低價中標”影響企業創新研發的積極性。
 
  而在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除了以上3點外,還導致“中標死”,基層醫療機構無藥可用。這一點,老徐在多年前一篇“藥品三統一的成敗得失”的文章里就有論述:在“三統一”招標政策中,提出“同質取最低、同價取最優”的中標原則,著眼于防腐而無法規避“惡意”壓價行為,致使“中標即廢”;結果是腐敗沒防住,基層卻無藥可用了。
 
 
  那為什么當時卻會出此“下策”呢?
 
  ——擔心“說不清”“犯錯誤”,規避“履職風險”,是一些地方和企業傾向于“最低價中標”的重要原因。
 
  ——市場質量監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價中標”大行其道的助力。
 
  ——招標方過于強調成本而忽視質量,也導致招標的天平傾向于價格。
 
  當然,上面對“唯低價是取”存在的問題也不是不知道,也不是不想改,去年印發的財政部令8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明確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而這一規定,實際上就是對《招標投標法》現行條例第五十五條“必須確定排名第一的為中標人"打的“補丁”,在最新發布的《招標投標法》修改草案也被修改為“在中標候選人中甲方自行選定中標人”,意思是說:1、第一名不一定中標。2、甲方有權決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標。
 
  同樣在去年底,人民日報曾一個月的時間里兩次發文詬病“最低價中標”,“最低價中標”原則一天不變,行業就很難有什么工匠精神,更不要說什么中國品牌!
 
 
  財政部此次明確,將修改政府采購相關的招標制度辦法,徹底取消“最低價中標”規定,勢必對最低價中標的現象帶來徹底打擊,“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業主”現象有望得到改善!
 
  問題是取消最低價中標應該,也容易,可取消之后呢?財政部的意思是:按照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著力推進優質優價采購??烧f著簡單,做起來未必就容易,會不會又生出別的什么新奇怪獸?因為如果在價格管理方面不放棄政府管制,恐怕再變著花樣來,也難真好起來。還是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指明的方向向前走吧:市場決定價格。
 
 
  價格改革的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決定。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系,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運輸等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
 
  ——堅持放管結合。進一步增強法治、公平、責任意識,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優化價格服務。政府定價領域,必須嚴格規范政府定價行為,堅決管細管好管到位;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要通過健全規則、加強執法,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和促進公平競爭,推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
 
  ——堅持改革創新。在價格形成機制、調控體系、監管方式上探索創新,尊重基層和群眾的首創精神,推動價格管理由直接定價向規范價格行為、營造良好價格環境、服務宏觀調控轉變。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
 
  ——堅持穩慎推進。價格改革要與財政稅收、收入分配、行業管理體制等改革相協調,合理區分基本與非基本需求,統籌兼顧行業上下游、企業發展和民生保障、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平、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等關系,把握好時機、節奏和力度,切實防范各類風險,確保平穩有序。
 
  醫療服務價格改革
 
  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圍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目標,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則,積極穩妥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合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同步強化價格、醫保等相關政策銜接,確保醫療機構發展可持續、醫保基金可承受、群眾負擔不增加。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到2020年基本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市場調節價政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分類管理,對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醫保基金支付的服務項目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談判合理確定支付標準。進一步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