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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4+7方案公布:8個工作日 藥企收到回款

發布時間: 2019-1-21 0:00:00瀏覽次數: 729
摘要:
  醫藥網1月21日訊 天津4+7方案(意見稿)公布!8個工作日,藥企收到回款;鼓勵使用,醫生要漲工資、發獎金!
 
  1月18日,發布天津市醫藥采購中心發布“2019年天津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公開征求《天津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意見的公示”(以下簡稱《天津4+7方案》)(全文見附件)。
 
  ▍1年完成任務量,8個工作日,藥企收到回款
 
  《天津4+7方案》顯示,醫療機構、中選生產企業、中選生產企業確定的經營企業按中選價格簽訂帶量購銷合同,合同明確1年內完成醫療機構上報中選品種用量以及藥款撥付要求和違約責任。
 
  其中,醫療機構收到醫保預付款5個工作日內,將相應藥款撥付中選藥品經營企業,中選藥品經營企業收款3個工作日內將藥款撥付中選藥品生產企業。
 
  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合同采購金額,分兩次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醫保基金(首次預付比例50%,在購銷合同簽訂后完成,第二次預付比例50%,在購銷合同簽訂6個月內完成)。
 
  ▍醫保結余,醫院全部留用,可漲工資、發獎金
 
  鼓勵使用方面,天津的方案很“實在”。
 
  《天津4+7方案》表示,定點醫療機構規范使用中選藥品且完成用量的,中選藥品費用的醫保總額管理指標單獨核算,因中選藥品降價而減少的醫保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留給醫療機構。
 
  定點醫療機構因使用中選藥品降低醫療成本,按病種付費、DRGs付費、按人頭付費標準出現結余的,全部留給醫療機構。
 
  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收支形成結余的,可按照“兩個允許”(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的要求,推進公立醫療機構薪酬分配制度改革。
 
  ▍任務完成后,可采購競品
 
  《天津4+7方案》表示,任務量完成后的剩余用量,各公立醫療機構仍可采購市醫藥采購綜合應用管理平臺中其他價格適宜的品種,原則上數量按比例關系折算后不得超過中選品種使用量。
 
  對于不按規定采購、使用中選藥品的醫療機構,采取約談、通報等形式加強管理,并從醫保總額指標、對公立醫療機構改革的獎補資金、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保定點資格、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懲戒。
 
  天津的時間進度為:工作準備階段(2019年1月—2019年2月);工作推進階段(2019年3月—2020年2月);總結評估階段(2019年12月—2020年3月)。目前這個方案正在征求意見,期限為1月18日——1月24日。
 
  附:天津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按照國務院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部署會的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略)
 
  二、基本原則(略)
 
  三、主要任務
 
   (一)執行采購結果,簽訂購銷合同。
 
  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做好我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與國家集中采購試點銜接聯動工作,及時將中選品種掛網,確保國家試點集中采購品種網上采購順利實施。組織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中選生產企業、中選生產企業確定的經營企業按中選價格簽訂帶量購銷合同,合同明確1年內完成醫療機構上報中選品種用量以及藥款撥付要求和違約責任。其中,醫療機構收到醫保預付款5個工作日內,將相應藥款撥付中選藥品經營企業,中選藥品經營企業收款3個工作日內將藥款撥付中選藥品生產企業,以確保及時回款,降低藥企交易成本。(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市醫保局,市藥監局按職責負責)
 
   (二)實行資金預付,提供資金保證。
 
  落實醫保基金預付,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合同采購金額,分兩次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醫保基金(首次預付比例50%,在購銷合同簽訂后完成,第二次預付比例50%,在購銷合同簽訂6個月內完成),作為定點醫療機構向企業支付藥品采購款的周轉金,專款專用。在此基礎上,醫保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員實際使用中選藥品情況,按照醫保總額管理有關規定,每月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應由醫保支付的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使用中選藥品并收回資金后,應當在藥品采購協議期結束后三個月內,將預付資金返還醫保經辦機構。(牽頭單位:市醫保局)
 
   (三)加強質量監管,保證藥品供給。
 
  完善對中選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質量監管,堅決防范因價格下降而降低藥品質量的行為。生產企業履行購銷合同,保障藥品供給,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停產報告制度。配送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和醫療機構采購需求及時送達藥品。對執行中不能保障質量和數量等行為,采取賠償、懲戒、退出、備選和應急保障措施,確保患者用藥安全。(牽頭單位:市藥監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職責負責)
 
   (四)加強監測考核,保證完成用量。
 
  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市醫藥采購綜合應用管理平臺專項藥品采購監測功能,對各醫療機構實際采購數據、完成情況按月進行監測、總結,確保1年內完成合同用量。剩余用量,各公立醫療機構仍可采購市醫藥采購綜合應用管理平臺中其他價格適宜的品種,原則上數量按比例關系折算后不得超過中選品種使用量。對于不按規定采購、使用中選藥品的醫療機構,采取約談、通報等形式加強管理,并從醫保總額指標、對公立醫療機構改革的獎補資金、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保定點資格、醫療機構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懲戒。對于不按規定合理使用藥品的醫務人員,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相應條款嚴肅處理。(牽頭單位: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按職責負責)
 
   (五)調整支付價格,引導合理用藥。
 
  探索醫保支付標準與采購價協同,對集中采購藥品,在醫保目錄范圍內的以以集中采購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原則上對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醫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標準進行結算。出臺國家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品種醫保支付調整方案,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完成醫保支付標準的調整工作,對于患者使用藥品與支付標準價格差異大的品種,通過2—3年過渡期完成調整,引導醫療機構和患者形成合理用藥習慣。(牽頭單位: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藥監局按職責負責)
 
   (六)嚴格風險研判,落實應急保障。
 
  認真研判落實國家藥品集中采購試點工作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因素,及時發現和妥善處理可能出現的各類突發事件,強化臨床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和物資準備,逐項制定應對措施,及時確保國家政策在我市平穩實施。(牽頭單位: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藥監局)
 
   (七)嚴懲不法行為,規范市場秩序。
 
  加強對企業、公立醫療機構的政策宣講,不定期開展巡查和監督檢查,增強自律合規經營意識。加強部門統籌聯動,嚴厲打擊欺詐騙保、非法倒藥、壟斷價格等違法行為,保證中選藥品在我市市場有序流通。(牽頭單位: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委、市公安局、市藥監局按職責負責)
 
   (八)加強政策解讀,強化輿情監測。
 
  結合部門職責制定宣傳引導和調控管控方案,加強對國家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醫保支付調整政策等進行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加深醫務人員認同感,消除群眾臨床藥品替代過程產生的顧慮。密切監測便民熱線、投訴信訪,監測網絡輿情,及時做好輿論引導和調控管控工作,確保輿情整體平穩可控,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牽頭單位:市醫保局,市委網信辦、市衛生健康委、市藥監局按職責負責)
 
   (九)加強政策銜接,推進“三醫聯動”。
 
  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加強醫保基金預算管理的基礎上,完善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間“結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擔”的激勵和風險分擔機制。定點醫療機構規范使用中選藥品且完成用量的,中選藥品費用的醫保總額管理指標單獨核算,因中選藥品降價而減少的醫保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留給醫療機構;其他醫療費用的醫保總額管理指標出現結余的,按我市有關規定實行結余留用。定點醫療機構因使用中選藥品降低醫療成本,按病種付費、DRGs付費、按人頭付費標準出現結余的,全部留給醫療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將公立醫療機構落實國家集中采購的情況納入協議管理,明確違約責任。
 
  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收支形成結余的,可按照“兩個允許”(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的要求,用于推進公立醫療機構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效應,推動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合理使用中選品種。利用藥品降價和替代使用騰出的費用空間,逐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牽頭單位:市醫療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按職責負責)
 
   (十)全面科學分析,做好總結評估。
 
  根據工作整體推進情況,科學評估,重點關注落實國家藥品集中采購減輕患者負擔、提高醫務人員薪酬變化的情況,以及對改善醫藥行業生態,促進醫改工作持續推進的效果。(牽頭單位:市醫療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藥監局按職責負責)
 
  四、時間進度
 
   (一)工作準備階段(2019年1月—2019年2月)
 
  起草我市工作方案,開展數據分析與風險評估,擬制風險防控預案;出臺醫保基金預付、支付標準調整、結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完成國家集中采購品種掛網和購銷協議簽訂工作。在全社會開展有關宣傳,加強醫務人員教育培訓,強化合理用藥意識,提高醫務人員貫徹落實的自覺性。
 
   (二)工作推進階段(2019年3月—2020年2月)
 
  2019年3月1日起,啟動我市落實國家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組織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按要求落實國家集采試點品種網上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每月監測考核機制。對不能有效完成采購任務的醫療機構及時進行約談。
 
  加強對中選企業供應情況監測,防止出現斷藥現象。加強群眾用藥投訴監測,及時處理群眾用藥問題。嚴厲打擊欺詐騙保和非法倒藥行為。加強藥品采購價格監測情況。
 
   (三)總結評估階段(2019年12月—2020年3月)
 
  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組織對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中選藥品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采購使用量低的醫療機構進行重點督辦,確保我市采購指標按時完成。總結推廣國家集中采購工作開展好的醫療機構的做法和經驗,提高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合理用藥水平,優化藥品使用結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責任。深刻認識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市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落實國家藥品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重大事項研究決策。各部門、各單位要落實領導責任、保障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確保取得實效。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壓實主體責任。強化部門職責,認真落實責任分工,以嚴和實的作風,層層傳導壓力,推動制度落實,切實打動最后一公里,對工作不力,不擔當、不作為行為,將嚴肅追責問責。
 
   (三)加強風險防范。國家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是對既往藥品集中采購制度的重大改革,各部門要認真分析落實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有針對性制定應對措施,從醫保政策、供應保障、藥品質量等多個環節做好相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