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藥房托管被禁,企業面臨哪些風險?如何應對?摘要:
醫藥網2月22日訊 醫藥分開是現代醫療事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我國醫療衛生改革的重點方向。為促進醫藥分開,國家實行藥品“零加成”政策,使得醫院藥房從利潤部門變為成本部門,為醫藥托管模式的發展提供了推動力,數千家企業紛紛投身于藥房托管市場。然而,市場上托管問題頻發,質疑聲不斷增加,各地方相繼出臺政策,并不鼓勵藥房托管。
2018年11月26日,國家衛健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關于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意見》明確“公立醫院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營利性企業托管藥房”。此后,北京市、江蘇省分別轉發意見,預計《意見》的出臺將對實行了托管的醫藥企業界造成極大的震動,2019年藥房托管“禁令”或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
以此為背景,筆者試從藥企權益保護出發,對藥房托管被禁后藥企的風險進行分析,并結合當前醫療行業的現實情況提出應對策略,以期提供實踐性的思考。
托管風險幾何?
對于企業來說,不僅有直接利益損失,還會在市場競爭、產業布局方面產生影響,并帶來相應的法律風險
通過藥房托管,藥企可以加強與公立醫院的聯系,獲取公立醫院的藥供權。除了直接取得利潤,這對于企業占領市場、承接傳統藥房的處方資源都有重大的意義。據此,藥房托管被禁對企業來說不僅有直接的利益損失,還會在市場競爭、產業布局方面對其產生影響,并帶來相應的法律風險。
1、直接利益影響
為獲得醫院藥房專屬經營權,不少企業都在藥房托管協議中同意“供應商無權解除合同”,這也意味著企業在合同的終止方面處于被動的一面。面對政策的改變,醫院具有解約和繼續履行合同兩種選擇,而企業只能被動接受。
一方面,如果醫院單方面解約,則企業前期的投資將石沉大海,并且將直接影響到企業相關合作項目以及上下游產業鏈的利潤,帶來巨大的資金損失。以吉林省A醫藥公司為例,2017年5月吉林省B市人民醫院以“醫院出于新建和發展的需要,與吉林市C國有資產投資公司成為新的合作伙伴”為由,單方面提出解除與A醫藥公司的藥房托管合同。作為解約代價,B市人民醫院支付了400萬元違約金。但對于A醫藥公司來說,損失卻遠不止400萬元。數據顯示,A醫藥公司2017年上半年凈利潤同期下滑8.23%。
另一方面,即使醫院沒有單方面解約,企業依然存在極高的資金風險。多數藥企在進行托管時不僅要承擔原藥房欠下的債務,買斷藥房的所有庫存,在運營之初還要支付醫院高額的利潤返點,通常達30%~40%,此外運營成本至少要占10%。由此可見,企業基本上是用服務來換市場,利潤空間非常狹小。如果企業的資金鏈稍有不繼,將面臨投資失敗的局面,托管經營也難以為繼。
2、產業布局調整
藥房托管主體覆蓋范圍廣,以資金實力雄厚的大型藥企為主。不僅包括醫藥流通領域的龍頭企業如老牌國企國藥控股、上海醫藥等,還包括覆蓋醫藥流通、銷售的醫藥工業力量如康美藥業等。這些藥企中多數將藥房托管作為企業核心項目之一,視作大健康產業配套布局的重要一環。藥房托管被禁后除了直接的資金損失,產業布局破壞的影響將更為深遠。
康美是藥房托管的典型企業之一,自2014年起開始布局藥房托管,至2018年已經托管藥房超過百家。藥房托管是康美打造智慧藥房的根基,其希望通過此模式一方面加強與醫院的合作,掌握互聯網醫療的核心資源;另一方面承接傳統醫院藥房功能,實時對接醫療機構處方資源。然而,政策的變化將打破康美原有的布局,智慧藥房的部分環節需要整改甚至放棄,其他以藥房托管資源為支撐的產業也將難以繼續。此外,后續的融資可能受到極大的影響。
3、面臨法律糾紛風險
藥房托管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是委托方(醫院)授權受托方(藥企)代行其藥品采供權從而獲取一定經濟利益的合同關系。基于現行法律,藥房托管主要存在兩項法律風險。
一是托管合同可能無效。首先,根據法律規定,醫院對于自身資產只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擅自轉托他人經營,除非得到權利人許可或追認,否則行為無效。所以對于部分未得到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和認可的托管,合同無效。其次,如果企業在行使藥品采購權捆綁轉嫁成本致使社會和他人利益受損,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依然導致合同無效。一旦合同被認定無效,根據《合同法》規定,依照無效合同獲取的利益應予以返還或折抵;有過錯方應各自承擔責任。所以合同無效的最嚴重后果不僅前期成本自己承擔,獲取利益也應當返還。
二是可能觸犯有關市場競爭的法律法規。《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由于競爭壓力的存在,在醫院與企業的交易中容易出現商業賄賂行為。《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企業在藥房托管中獲得了醫院的藥品采供權,相當于部分獲得了公立醫院的市場支配地位。為彌補利潤成本差額,部分企業容易利用自身的市場地位一方面向藥廠壓低價格,另一方面又向消費者高價賣出。企業如有上述行為被發現,則將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責并且要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緩沖期后,何去何從?
在“互聯網+醫療”和國家鼓勵醫藥多元服務的大背景下,藥企前景依然利好,應積極采取措施減小損失,及時轉型,創新發展
目前,《意見》已經明確提出禁止藥房托管,但沒有更為深入的實施細則和禁止行動時間表,意味著對于實行托管的藥企仍有一段緩沖期。但2019年1月23日,江蘇省發布的《關于全面停止公立醫療機構藥房托管的通知(蘇衛醫政〔2019〕9號)》提出:已經實行藥房托管的應立即停止。可見,留給企業的緩沖期并不長。不過,可以明確的是,醫藥分業的趨勢沒有發生改變,在“互聯網+醫療”和國家鼓勵醫藥多元服務的大背景下,藥企的前景依然利好。因此,面對托管被禁的現時風險與利好的行情,藥企可以積極采取措施減小損失,及時轉型,創新發展。
1、建立風險防控機制
政策風向不因企業意志而改變,我國多數企業面對政策變化往往措手不及,只能被動接受政策的變動后果。但政策變化是有規律可循的,往往有前兆的存在并且在出臺后會給予市場一定的緩沖期,企業可以采取積極的措施將損失降至最低。
面對藥房被禁的政策變化,藥企要及時建立起風險防控團隊。探清政策變化后企業所面臨的風險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應對措施。在應對風險的過程中總結措施實施中的問題,鞏固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同時還要與政府部門處理好關系,及時學習相關政策文件,關注最新政策變化與走向。
2、轉型專業藥房業務模式
專業藥房服務模式主要包括院內專業社會藥房、DTP藥房、院邊藥房、院邊門診等形式,其對進行了藥房托管的藥企轉型有著直接明顯的優勢。
以DTP藥房為例,DTP實際上是指處方藥品“直接提供/配送給患者”,即藥店獲得制藥企業的產品銷售授權后,患者從醫生處得到處方即可到藥店去購藥而不需經過醫院和醫藥公司的一種經營模式。該種模式使企業一方面跳出了政策禁令,另一方面保住了外流處方的資源和醫院的市場份額,對于企業暫時規避政策風險、降低直接損失有著突出作用。但該種模式也存在不小弊端,因為該模式下企業和醫院的直接利益聯系依然存在,與醫藥分開方向相違背。因此,這種模式只能作為企業緩解燃眉之急的暫時性措施。
3、開拓醫藥SPD供應鏈管理服務
SPD(Supply-Processing-Distribution)即“院內物流管理”是醫藥、醫療器械領域新興的院內集中配送業務模式與管理模式。醫院藥房的經營權、人事管理、工資福利仍由醫院負責,而不同程度地將藥品采購、加工、倉儲、配送等環節外包給一家或幾家企業。早在2013年,上海醫藥就與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合作,開始推行SPD供應鏈管理模式。SPD模式與藥房托管相比,可以規避一定政策風險并獲取一定的醫院資源。因為企業在SPD模式下僅提供后期服務,不會很深地涉足醫院內部,同時還可以搶占醫院入口。SPD可以作為藥房托管被禁后藥企的另一轉型方向。
4、探索“互聯網+醫藥”新方向
獲取外流處方資源是企業進行藥房托管的重要目的之一。藥房托管雖然被叫停,但在“互聯網+醫藥”的背景下,外流處方市場前景依然廣闊。在兩部委發布的《意見》中不僅有叫停藥房托管的命令,也有規范電子處方流轉的規定。這也意味著除了承接傳統處方的“藥房托管”模式,電子處方也是藥企的另一發展方向。目前,線上處方平臺已經成為互聯網巨頭布局的熱門領域,典型如阿里健康已于2019年初與昆明市政府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將開展“電子處方+藥品配送到家”的試點創新。而醫藥企業方面,上藥、國藥、百洋等大型藥業也在積極籌備電子處方流轉。
結語>>>
藥房托管被“速凍”,將對數千家藥企造成影響,企業的前途還是未知數。但這也是一種機遇,盡管企業面臨嚴重的利益損失風險,卻也迎來了轉型發展的好時機。企業要積極應對,做好風險防控與應對措施,并要積極探索,借助“互聯網+”改革創新,尋找新的發展方向。
(作者來自北京中醫藥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
|
Copyright ?2015 廣東穗康醫藥有限公司
粵ICP備15022662號(粵)
-技術支持:信息管理部|聯系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