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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圳發布4+7集采補充文件摘要:
醫藥網3月4日訊 重磅!深圳市發布4+7藥品集采補充文件,未中選藥品議價采購,配送商增至3家。
3月1日,全藥網發布關于公開征求《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深圳市補充文件(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據通知,現就《4+7城市藥品集中采購深圳市補充文件(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示時間為2019年3月1日-2019年3月6日17:30。
以下是賽柏藍梳理的深圳市補充文件中的一些要點。
4+7未中選藥品,議價采購
參加4+7城市集中采購并中選的25個藥品直接采購;同一通用名、同一用藥途徑(口服常釋或注射)其他藥品,根據2016年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成交結果,通過談判議價采購。
采購周期12個月
本次集中采購以執行之日起12個月為一個采購周期。在采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約定采購量的中選藥品,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采購,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4+7集采未中選品種這樣議價
符合4+7集采文件申報資格而未中選的藥品,凡是在2016年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已成交的(同通用名、同劑型、同規格、同生產企業),則須按以下規則進行價格談判:
最高價藥品,上海降價后價格是上限
1.1符合4+7集采文件申報要求的同品種、同規格未中選的最高價藥品,經上海市梯度降價后的價格作為該品種的價格上限。
其他未中選藥品降幅不得低于與中選藥品價差的25%
1.2除以上1.1以外符合4+7集采文件申報要求其他未中選藥品,深圳市藥品集團采購平臺供醫療機構的價格降幅不得低于其在集團采購平臺2018年供醫療機構價格與中選藥品價格之間價差的25%。
若未中選藥品降價后的供醫療機構價格仍高于全國其他省、市其正在執行的終端零售價的,則須按該藥品最低終端零售價進行價格調整。
未成交未中選藥品低于中選藥品價格,可納入采購平臺
2.符合4+7集采文件申報要求而未中選的藥品,凡是在2016年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未成交的,原則上不將其納入深圳市藥品集團采購平臺。
若出現未中選藥品供醫療機構價格低于中選藥品價格等情況,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同意后,方可納入深圳市藥品集團采購平臺。
符合4+7集采文件申報要求的同品種仿制藥生產企業未達到3家的,其它不符合申報要求,但已在我市2016年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已成交的,則根據《2016年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第二批)第一部分采購方案(試行)》第十三條規定,其價格不得高于4+7集采中選藥品的價格。
與4+7集采中選藥品同品種、不同規格但不符合申報要求的藥品,凡是在2016年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已成交的,根據《2016年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第二批)第一部分采購方案(試行)》第十三條規定,須按藥品差比價規則進行價格調整,調整后的價格不得高于參照4+7集采中選規格差比后的價格。
這種情況不再采購
符合4+7集采文件申報要求的同品種仿制藥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含3家),根據《廣東省改革完善仿制藥供應保障及使用政策實施方案》(粵府辦[2018]47號)要求,深圳市藥品集團采購平臺將不再選用不符合申報要求的同品種其它生產企業藥品,原在我市2016年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已成交的該類藥品將不再采購。
凡涉及須按以上規則進行價格調整,而生產企業不同意按要求進行調整的,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同意,深圳市藥品集團采購組織將不在深圳地區采購供應相關藥品。
談判藥品,最低價聯動
在采購周期內,若出現以上直接采購和談判議價采購的藥品在深圳市藥品集團采購平臺供醫療機構價格高于全國其他省、市該藥品正在執行的終端零售價的,則須按該藥品最低終端零售價進行價格聯動。
每個中選藥品3家配送
生產企業是藥品供應的第一責任人,需選擇有配送能力、信譽度好的藥品經營企業配送中選藥品。為確保4+7集采中選藥品配送及時到位,每個中選藥品(包括已在2016年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成交的)可委托不超過3家(含3家)具有覆蓋全市所有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配送服務能力的配送企業負責配送。
受委托的藥品配送企業應對中選品種開具單獨發票和清單,同時提供同批號的廠檢報告書,每次配送的時間和數量以醫療機構的采購訂單為準,須保證12小時內響應,24小時內配送到位。
公立醫院按照一品規選擇1家配送企業的原則,從藥品生產企業選擇的配送企業中確立委托配送關系。
30日內,結清全部貨款
為確保及時回款,交易各方須對中選品種開具單獨發票和清單,并按協議約定的結算方式執行,不得拖欠。
醫療機構應按三方合同要求在藥品送達到指定交收地點后,按照有關規定驗收,在藥品配送企業提交發票后五個工作日內確認發票,務必在確認發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藥品配送企業支付全部藥品交易款。
中選、配送企業違規取消資格
(一)中選企業、配送企業如有以下行為,經有關部門認定情節嚴重的將被列入“違規名單”
1.在藥品供應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提供處方回扣或其他商業賄賂,進行非法促銷活動;
3.在規定期限內不簽訂購銷合同/協議;
4.中選企業、配送企業未按采購方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實行配送;
5.不履行供貨承諾,影響到臨床使用;
6.供應假藥劣藥的;
7.中選藥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造成嚴重藥品安全事件或者不良社會影響;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中選企業列入“違規名單”的,取消中選資格。同時視情節輕重取消上述企業在列入“違規名單”之日起1年內參與深圳地區藥品采購活動的資格。
配送企業列入“違規名單”的,取消該企業的配送資格及列入“違規名單”之日起1年內參與深圳地區藥品集中采購的配送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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