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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帶量采購”擴圍 將于12月開始實施摘要:
醫藥網10月11日訊 湖北帶量采購擴圍,12月開始實施。
▍帶量采購擴圍,湖北12月開始實施
《方案》顯示,對于《聯盟地區(湖北)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結果》中的25個中選品種及中選價格,將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中選藥品采購平臺配送關系勾選、確認和生產企業、配送企業、醫療機構采購協議簽訂等準備工作。
湖北將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按實施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落實中選藥品采購、供應、使用和醫保基金預付、貨款及時支付等工作,中選生產企業每月5日前向省聯采辦報送上月的生產、供應、庫存、回款等情況。
▍鼓勵中選藥企直接配送
在確保供應和保證藥品質量上,湖北《方案》明確中選藥品生產企業是保障中選藥品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中選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質量監管,提高抽檢頻次,加大違法違規企業追責力度。
湖北鼓勵中選藥品生產企業選擇配送能力強、信譽度好的經營企業配送中選藥品,通過協議規范配送行為,鼓勵中選藥品生產企業直接配送。
帶量采購下,一般藥企都是要選擇商業公司來配送,不過也有工貿一體的企業有能力自主配送,湖北《方案》就為此留出了一條通路。今后帶量采購涉及品種越來越多時,藥企出于節約成本的考慮,或許有動力自建商業公司進行配送。
▍非中選藥品,這些可以用
對于中選藥品的替補,湖北也有預案。《方案》顯示,醫療機構在確保完成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的前提下,因中選藥品生產、流通等原因或因臨床治療需求、病患特殊要求,可適量采購同通用名下的非中選藥品。
鼓勵優先采購國家中選藥品中未選擇供應湖北的中選藥品,并以其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
對采購價格較高、非中選(含國家中選藥品)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通過采取組織省級醫保談判、以上海紅線價為上限等措施,降低采購價格,鼓勵企業主動降價,逐步與醫保支付標準趨同。
▍兩省確定12月開始實施
自從9月30日聯合采購辦公室公布聯盟地區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結果后,安徽省醫保局在召開的“安徽省醫療保障惠民成果”上透露,確保在今年12月份落地實施帶量采購擴圍結果。
加上此次的湖北《方案》,已有兩個省明確要在12月啟動帶量采購擴圍的落實實施。根據業內普遍的判斷,或許年底左右應該是多個省份實施擴圍實施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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