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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缺藥經營者不得有暴利、價格壟斷等行為

發布時間: 2019-12-11 0:00:00瀏覽次數: 619
摘要:
  醫藥網12月11日訊 近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關于印發《關于做好當前藥品價格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通知。
 
  意見提出,短缺藥品經營者要求調整掛網價格的,應向藥品招標采購機構提供該藥品產能、短缺原因等資料,不得有暴利、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行為。
 
  對于時有發生的短缺藥情況,有醫藥行業人士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很多出現短缺的藥品都是低價藥,在原料藥、人工成本等發生上漲的情況下,企業無利可圖、生產動力不足,就容易出現短缺情況。
 
  對此,意見提出,對于國家和省級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會商聯動機制辦公室短缺藥品清單所列品種,允許經營者自主報價、直接掛網,醫療機構按掛網價格采購或與經營者進一步談判議價采購。
 
  完善藥品供采信息共享機制
 
  意見提出,國家醫療保障局依托多種渠道組織開展國內外價格信息監測工作,及時預警藥品價格和供應異常變動。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要依托省級藥品招標采購機構,完善藥品供應和采購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監測藥品價格和供應變化情況。
 
  除監控價格、采購數量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配送率等也受到重點監控。
 
  監測信息的渠道有哪些?今年8月,國家醫保局副局長陳金甫在國新辦政策例行吹風會上曾給出幾個具體方向。“通過藥品的信息網,包括部門共享網、終端采購網、藥店和協會的藥品信息網等,盡可能建立全覆蓋的藥品價格信息監測體系,及時發現問題。”陳金甫說。
 
  若監測發現異常情況,藥企將面臨醫保部門的函詢、約談等。
 
  意見指出,對存在價格漲幅或頻次異常、區域之間或線上線下之間價格差異較大、流通環節加價明顯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況的藥品,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函詢相關經營者,要求書面說明情況。
 
  而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則可約談或跨區域聯合約談相關經營者,要求其說明變化原因,提供與藥品價格成本構成相關的生產、經營、財務和產品流向等資料,并分類妥善處理。
 
  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另一方面,價格漲幅或頻次異常還將面臨醫保部門的成本調查。
 
  意見明確,包括但不限于價格異常變動、與同品種價格差異過大、流通環節加價明顯超出合理水平,以及競爭不充分的品種,重點關注被函詢約談但不能說明正當理由或拒絕作出調整的情形。
 
  成本調查結果尤為重要。據意見,這可以作為判定經營者是否以不公平價格銷售藥品的依據。
 
  此前,已有藥企經歷過包括成本調查在內的“查賬”。今年6~7月,財政部會同國家醫保局,隨機抽取了77戶醫藥企業,開展醫藥行業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成本真實性、收入真實性是檢查重點之一。
 
  有藥品領域研究人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查清藥品成本和利潤情況,還有助于醫保部門了解市場真實情況。未來和企業談判時更有把握,議價能力也更強。
 
  意見還提出,探索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國家和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聯動,依托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以藥品經營者為對象,圍繞質量、供應、價格、配送等方面的關鍵指標,研究推進可量化的藥品價格誠信程度評價,探索建立量化評分、動態調整、公開透明的醫藥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將根據信用等級的高低設置相應的激勵措施或限制條件。同等條件下,信用評價高的優先中標;對信用評價負面的,采取限制參與集中采購、納入醫保基金重點監管范圍等多種方式予以約束;對嚴重失信的,可視情節采取暫停掛網等懲戒措施。
 
  短缺藥品經營者不得有暴利
 
  短缺藥的保供穩價問題也一直是行業關注的重點。
 
  意見提出,對于國家和省級短缺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會商聯動機制辦公室短缺藥品清單所列品種,允許經營者自主報價、直接掛網,醫療機構按掛網價格采購或與經營者進一步談判議價采購。
 
  第三方醫藥服務平臺麥斯康萊創始人史立臣對記者表示,讓企業自主報價,企業就可以及時在藥價中反映出成本,并加上合理利潤,企業也會愿意生產低價藥。同時,在能保證采購量的情況下,企業也能實現以量換價,有利于維護市場供應。
 
  實際上,一些地方也積極通過調價措施,緩解藥品短缺,穩定市場供應。
 
  例如,對于今年白血病藥阿糖胞苷出現緊缺的情況,8月,陜西省藥械集中采購網發布《關于調整注射用鹽酸阿糖胞苷掛網價格的公示》,將國藥一心制藥生產的注射用鹽酸阿糖胞苷掛網價格調整為15元(0.1g/支)、32元(0.3g/支),而去年底該藥在陜西的掛網價格為14.5元(規格:0.3g/支)。
 
  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意見還強調,短缺藥品經營者要求調整掛網價格的,應向藥品招標采購機構提供該藥品產能、短缺原因、成本資料、完稅出廠價格憑證等資料,不得有暴利、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行為。
 
  藥品招標采購機構接受新報價掛網時,可同步公開不涉及商業秘密的必要信息。公立醫療機構自主備案采購短缺藥品的,應及時向藥品集中采購機構報備實際的采購來源、價格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