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拒絕捆綁銷售!藥+口罩一起賣 藥店被罰了摘要:
眾所周知,藥店要提高業績,少不了推薦、配備等銷售手段,但是疫情期間,零售藥店推薦、搭配銷售防護用品,一定要注意。
3月4日,國家市場總局就曝光了一起典型案例,一家連鎖5家門店因“不買藥不賣口罩,滿38元加1元賣一個假口罩”的違法行為被罰款35萬。
賣藥搭售口罩,被罰35萬
通報顯示,1月28日晚,涼山州寧南縣市場局12315指揮中心連續接到多起舉報,稱西昌某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寧南5戶分店在捆綁銷售口罩,消費者每購買滿38元的店內藥品可以加1元購買1個口罩,不買藥不單賣口罩,口罩品牌為“飄安”。
據調查,涉案口罩由西昌某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寧南總負責人苗某某于2020年1月25日向成都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數量10000個。
1月28日到貨后,苗某某對縣城5家藥房各配送1000個,并安排按照必須購買滿38元的藥品才能加1元購買1個口罩的方式進行銷售。當天晚上寧南各分店按照此方式銷售,直到29日早上5戶分店才按照每個口罩一元錢,每人限購5個的方式進行銷售。
在調查過程中,該局初步確認此批“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是假冒產品,對剩余的當批次口罩進行了扣押。同時,對該批次口罩進行鑒定,被證實這批口罩并非正規河南飄安有限公司生產的。
該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寧南5戶分店在全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用防疫用品口罩強制搭售藥品及銷售未經注冊的二類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屬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寧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09.2元,并處每戶分店罰款7萬元,共計罰款35萬元,罰沒款合計350409.2元。
賣酒精搭售維C,藥店被罰
無獨有偶,日前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局也通報了1起典型搭售案例,天津市華佗藥品銷售有限公司興華路店因價格違法被沒收違法所得16.7元,罰款83.5元。
行政處罰書顯示,2020年1月26日、2020年1月27日,我局接消費者舉報,稱天津市華佗藥品銷售有限公司興華路店銷售防疫用品時搭售其他商品。
經調查,當事人2020年1月26日通過搭售的方式銷售了兩筆,第一筆:銷售了1瓶酒精(100ML),1瓶84消毒液,搭售了2盒維生素C泡騰片;第二筆:銷售了1瓶95%酒精(250ML),搭售了2盒維生素C泡騰片。
維生素C泡騰片是當事人2020年1月21日購進的,共購進了20盒,購進價是21.95元/盒;2020年1月26日通過搭售的方式銷售了4盒,銷售價是25元/盒。
酒精(100ML)、95%酒精(250ML)以及84消毒液是當事人2020年1月26日購進的,酒精(100ML)購進了40瓶,購進價是3.5元/瓶;95%酒精(250ML)購進了20瓶,購進價是7.5元/瓶;84消毒液購進了30瓶,購進價是4元/瓶。
在2020年1月26日當事人通過搭售的方式銷售了酒精(100ML)1瓶,銷售價是4.5元/瓶;銷售了95%酒精(250ML)1瓶,銷售價是10元/瓶;銷售了84消毒液1瓶,5元/瓶。除上述兩筆以搭售的方式銷售外,剩余商品當事人均以正常價格的方式銷售。
經核算,當事人違法所得為16.7元 [4*(25-21.95)+1*(4.5-3.5)+1*(10-7.5)+1*(5-4)=16.7元]。
行政處罰書指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第一、沒收違法所得16.7元;第二、罰款83.5元。
其實,在疫情期間,類似的案例也不少,歸根結底,這都屬于“蹭”疫情熱度。但是,說實在的,這種熱度在疫情期間就蹭不得,一旦動起來歪腦筋,那你就離違法不遠了。
|
Copyright ?2015 廣東穗康醫藥有限公司
粵ICP備15022662號(粵)
-技術支持:信息管理部|聯系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