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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衛健委發文:“四醫聯動” 全面控藥費

發布時間: 2020-5-26 0:00:00瀏覽次數: 564
摘要:
  醫藥網5月26日訊 近日,河北省衛健委發布《河北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關于以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四醫聯動改革健全利益調控機制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出醫療、醫保、醫藥、醫價“四醫聯動”,通過全面深化藥品集中采購使用及聯動改革、嚴格藥品購銷稅務管理、2021年啟動DRG實際付費、加強重點藥品監控、加強藥品價格監測等政策進行控費的舉措。
 
  不同于醫保、醫藥、醫療的“三醫聯動”,河北此次創造性的加上了“醫價”提出四醫聯動,無疑值得關注。
 
  擴大首批集采試點范圍
 
  落實國家集中采購改革部署。擴大國家首批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實施范圍,將國家第一批集中采購的25種藥品,擴大到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部隊醫院,探索覆蓋大型連鎖藥店。2020年,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繼續做好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負責,排名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積極開展非一致性評價藥品集采
 
  按照國家要求,深化與福建三明市醫療保障局的戰略合作,組織我省三明采購聯盟城市,積極參加三明市組織的非一致性評價藥品集中帶量聯盟采購。繼續做好河北省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落實落地工作。(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負責)
 
  懲戒采購失信行為,完善市場清退制度
 
  依法懲戒藥品采購失信行為。完善市場清退制度,對采購中不能保障藥品質量和數量等行為的企業,采取賠償、懲戒、退出等處理措施,做好備選和應急保障工作,確保藥品質量和供應。對于出現圍標、串標等價格同盟或操控價格以及惡意斷供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依規取消其相關集中采購入圍和掛網資格,并由行業主管部門將相關失信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河北)。(省醫療保障局、省市場監管局、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分別負責,省藥品監管局參與)
 
  醫保直接與藥企結算
 
  改革藥品貨款結算支付制度。從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藥品集中采購改革入手,推行醫保經辦機構與藥品生產或流通企業直接結算,逐步擴大直接結算范圍,確保從收貨驗收合格到給企業付款不超過30天。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向醫療機構預付醫保基金作為藥品集中采購的周轉金。(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負責)
 
  醫院不按時支付貨款,將約談警告
 
  加強采購藥品貨款實時監測管理。不斷完善拓展省藥品器械采購平臺功能,強化采購藥品貨款支付實時監測,以適當方式定期公開各市藥品貨款支付情況。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支付藥品貨款的醫療機構,采取預警約談等方式給予警告,警告后5個工作日內仍不回款的暫緩撥付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費用。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支付醫保基金的醫保經辦機構負責人和不按時支付藥品貨款的醫療機構負責人,在全省通報批評。加強對醫保支付藥品貨款、結算醫藥費用以及醫療機構支付藥品貨款的審計監督。(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省審計廳分別負責)
 
  嚴厲打擊虛增推廣費等行為
 
  嚴格藥品購銷稅務管理。對兩票制實施情況實行常態化監管。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和醫療機構的發票管理,依法加大對偷逃稅行為的稽查力度,嚴厲打擊藥品企業通過中介組織虛增推廣費、服務費等偷逃稅行為。(省藥品監管局、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分別負責)
 
  2021年啟動DRG實際付費
 
  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多元復合的醫保支付方式,引導醫療機構主動控制成本,優先選擇使用質優價廉的藥品、耗材和技術,節約醫療費用。指導邯鄲市做好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付費國家試點工作,制定DRG分組體系和費率權重測算等技術標準,健全DRG付費信息系統,進一步完善醫保支付政策、經辦管理流程和定點管理協議,2020年啟動模擬運行,2021年啟動實際付費。大力推行按病種付費,積極推進按床日付費。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積極探索更好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的支付方式。(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
 
  提高基藥使用占比
 
  優化醫療機構用藥結構。落實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9年版)。推動醫療機構建立以基本藥物為主導的用藥模式,優先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醫保目錄藥品,及時優化調整用藥目錄,提升基本藥物使用占比。根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調整情況,逐步實現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二級公立醫院、三級公立醫院基本藥物配備品種數量占比原則上分別不低于90%、80%、60%。(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分別負責)
 
  加強重點藥品監控
 
  強化重點藥品監控。醫療機構要建立完善臨床用藥監測、評價、超常預警制度和重點監控藥品管理制度,加強輔助性、營養性藥品等重點監控藥品遴選、采購、調劑、使用、監測、評價和處方審核、點評的全過程管理。采取負面清單、公開公示、約談等方式,加大監管力度,將重點監控藥品臨床使用情況納入合理用藥考核范圍,考核結果與醫療機構校驗、評審評價、績效考核掛鉤。醫保部門發現可能會對醫保基金支出造成影響或損失的處方,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和協議進行處理,促使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管理,規范診療行為。(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省醫療保障局負責)
 
  嚴查大處方等超常用藥行為
 
  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監管。建立健全醫務人員用藥(耗材)、檢查、化驗等醫療服務行為的監控指標體系,將藥品使用率、大型設備檢查陽性率、次均費用、檢查化驗費用占比等納入大數據比對管理范圍,嚴厲查處大處方等超常用藥行為,對違規的醫師限制或取消處方權,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約談醫療機構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處理。(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省醫療保障局負責)
 
  建立藥品價格約束機制
 
  建立價格約束機制。對存在價格上漲幅度或頻次異常、區域間價格差異較大、配送情況嚴重不良或連續多次預警等情況的藥品企業,采取成本調查、函詢約談、公開曝光、暫停掛網、失信懲戒等措施,依法依規實施處罰。強化藥品價格行為監管,依法嚴厲查處價格壟斷行為,規范藥品明碼標價,通過12315熱線接收舉報線索,切實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省醫療保障局、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不難看出,新冠疫情后半場,各省醫藥政策頻發,降價控費、結構調整仍然是核心主題。
 
  關于以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四醫聯動改革健全利益調控機制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全面深化藥品集中采購使用及聯動改革
 
  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是一項重大的機制改革,是深化醫改的重要突破口。按照國家全面深化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探索開展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工作部署,抓住改革契機,堅持騰空間、調結構、保銜接的改革路徑,妥善處理政府、醫院、醫務人員和患者利益關系,統籌推進四醫聯動改革。從擴大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入手,改革藥品采購機制,降低藥品虛高價格,為深化改革和利益調控騰出空間。穩步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支持體現技術勞務價值,優化醫療機構收入結構,增強醫院可持續發展能力。調整利益引導機制,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完善醫務人員內部考核薪酬分配辦法,引導醫務人員主動開展健康教育、健康管理、防病治病等服務,使不生病、少生病、少住院、少花錢成為醫生和群眾的共同目標。完善醫保待遇政策,及時調整醫保報銷比例,建立健全醫院控制成本引導機制和醫保基金使用機制,確保醫保基金可持續。落實財政投入,強化行業監管,促進聯動改革,鞏固完善醫聯體運行機制,引導優質醫療資源下沉,推進服務模式從以治病為中心向以健康為中心轉變,更好地解決群眾看病就醫問題。
 
  二、積極推進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和使用
 
  (一)落實國家集中采購改革部署。擴大國家首批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實施范圍,將國家第一批集中采購的25種藥品,擴大到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部隊醫院,探索覆蓋大型連鎖藥店。2020年,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繼續做好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負責,排名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組織開展我省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按照帶量采購、招采合一、質量優先、確保用量、保證回款的要求,開展我省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各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等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合理使用與供應保障。按照國家要求,深化與福建三明市醫療保障局的戰略合作,組織我省三明采購聯盟城市,積極參加三明市組織的非一致性評價藥品集中帶量聯盟采購。繼續做好河北省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落實落地工作。(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負責)
 
  (三)積極探索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和使用。按照國家部署,探索開展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各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優先使用集中帶量采購的醫用耗材。根據《京津冀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合作框架協議》,按照京津冀醫用耗材聯合采購協議分工,配合做好聯合采購工作(京津冀各負責兩個類別采購),與京津共享六類醫用耗材聯合采購降低價格成果。(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負責)
 
  三、構建藥品公共采購市場和多方聯動的采購格局
 
  (四)建立健全省藥品器械采購平臺。依托省藥品器械采購平臺,建設統一的藥品公共采購市場,統一編碼、標準和功能規范。強化省藥品器械采購平臺管理,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醫用耗材,必須通過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對于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重點監測清單和短缺藥品清單中的藥品,省藥品器械采購平臺上無企業掛網或沒有列入我省集中采購目錄的,醫療機構可先行采購,事后在省藥品器械采購平臺自主備案,做到公開透明。修訂完善掛網管理政策,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推進我省藥品價格相關信息與外省互聯互通、資源共享,促進藥品價格聯動。(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負責)
 
  (五)探索多方聯動的采購方式。鼓勵醫聯體采購、專科醫院聯合采購、地區聯盟采購等方式形成合理價格,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社會藥店等積極參與,共同推動形成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負責)
 
  四、提升藥品質量水平
 
  (六)加強藥品質量監管。積極推進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力度和頻次。結合專項整治和日常檢查,加強對集中采購中選藥品的監督檢查和產品抽檢,督促中選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提升質量管理水平,保證藥品質量安全。(省藥品監管局、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七)推動藥品流通監管系統建設。建立全省藥品流通企業基本信息數據庫,對藥品流通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認證檢查等工作實現規范化、信息化管理,形成一套統一高效、互聯互通、協同共享的藥品監管信息化體系。建立覆蓋疫苗生產、流通和預防接種全過程的信息化追溯體系,實現疫苗全過程可追溯。(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負責)
 
  五、確保藥品穩定供應
 
  (八)提高藥品供應水平。建立完善對藥品生產企業特別是集中采購中選企業供應能力的調查、評估、考核和監測體系。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產能報告制度。完善省市縣鄉四級醫療機構短缺藥品信息直報體系,做好短缺藥品預警監測,保障藥品供應。(省衛生健康委、省醫療保障局、省藥品監管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分別負責,分別負責為各單位按職責分別牽頭,下同)
 
  (九)加強藥品應急儲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藥品應急保障機制,加強應急儲備藥品管理。按照科學、合理的儲備周期,制定相應的輪儲辦法,在確保儲備品種和數量的前提下,及時對儲備藥品進行輪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
 
  (十)依法懲戒藥品采購失信行為。完善市場清退制度,對采購中不能保障藥品質量和數量等行為的企業,采取賠償、懲戒、退出等處理措施,做好備選和應急保障工作,確保藥品質量和供應。對于出現圍標、串標等價格同盟或操控價格以及惡意斷供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依規取消其相關集中采購入圍和掛網資格,并由行業主管部門將相關失信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河北)。(省醫療保障局、省市場監管局、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分別負責,省藥品監管局參與)
 
  六、提升藥品貨款支付效率
 
  (十一)改革藥品貨款結算支付制度。從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藥品集中采購改革入手,推行醫保經辦機構與藥品生產或流通企業直接結算,逐步擴大直接結算范圍,確保從收貨驗收合格到給企業付款不超過30天。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向醫療機構預付醫保基金作為藥品集中采購的周轉金。(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負責)
 
  (十二)加強采購藥品貨款實時監測管理。不斷完善拓展省藥品器械采購平臺功能,強化采購藥品貨款支付實時監測,以適當方式定期公開各市藥品貨款支付情況。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支付藥品貨款的醫療機構,采取預警約談等方式給予警告,警告后5個工作日內仍不回款的暫緩撥付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費用。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支付醫保基金的醫保經辦機構負責人和不按時支付藥品貨款的醫療機構負責人,在全省通報批評。加強對醫保支付藥品貨款、結算醫藥費用以及醫療機構支付藥品貨款的審計監督。(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省審計廳分別負責)
 
  七、加強藥品生產流通管理
 
  (十三)優化藥品生產流通格局。促進市場有序競爭,打破醫藥產品市場分割、地方保護,推動藥品生產和流通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兼并重組,簡化集團內跨地區轉移產品上市許可的審批手續,鼓勵企業整合上下游優質產業資源,原料藥和制劑企業一體化生產,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業為主體,中小型企業為補充的藥品生產流通格局。各地在藥品采購中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生產配送企業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得限制外地生產配送企業進入本地市場;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生產配送企業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生產配送企業優惠政策,發現一起、查實一起、曝光一起,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
 
  (十四)嚴格藥品購銷稅務管理。對兩票制實施情況實行常態化監管。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和醫療機構的發票管理,依法加大對偷逃稅行為的稽查力度,嚴厲打擊藥品企業通過中介組織虛增推廣費、服務費等偷逃稅行為。(省藥品監管局、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分別負責)
 
  八、推動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等聯動改革
 
  (十五)建立健全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通過集中帶量采購等多種方式減少的醫保基金支出,可拿出70%用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其余30%用于補充醫保基金并讓利于患者。本著先騰后調、穩妥有序的原則,綜合考慮醫療總費用、醫保基金收支等情況,定期開展調價評估,達到啟動條件的,按程序啟動調價工作,重點提高體現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降低設備物耗占比高的檢查檢驗和大型設備治療價格。因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增加的醫療機構可支配收入,可提取60%-70%用于醫務人員薪酬發放,其余用于醫院發展。統籌兼顧醫保、醫院、醫務人員、患者各方利益,做好醫療服務價格調整與醫保支付、薪酬制度等政策的相互銜接。(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十六)改革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鼓勵創新,推廣適宜技術,簡化審批流程,對有利于降低費用、診療效果明顯的項目,開通受理審核綠色通道,做到隨時受理、及時審核。各地要嚴格落實區域衛生規劃,按規定落實對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投入責任,并對中醫醫院給予適當傾斜。(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省中醫藥管理局分別負責)
 
  九、深化醫保支付改革
 
  (十七)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多元復合的醫保支付方式,引導醫療機構主動控制成本,優先選擇使用質優價廉的藥品、耗材和技術,節約醫療費用。指導邯鄲市做好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付費國家試點工作,制定DRG分組體系和費率權重測算等技術標準,健全DRG付費信息系統,進一步完善醫保支付政策、經辦管理流程和定點管理協議,2020年啟動模擬運行,2021年啟動實際付費。大力推行按病種付費,積極推進按床日付費。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積極探索更好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的支付方式。(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
 
  (十八)實行醫保基金結余獎勵政策。完善總額控制制度,推進以醫聯體為單元醫保基金打包支付。對醫聯體或實行總額控制的醫療機構,年初核定醫聯體打包支付總額和醫療機構總額控制指標時,在醫保基金實際支出基礎上,綜合考慮上一年度醫聯體或醫療機構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情況,對合理使用國家和省集中采購藥品、履行采購合同、完成集中采購和使用藥品用量的醫聯體或醫療機構,如果上一年度醫療服務價格沒有調整,相應的集中帶量采購節約醫保基金70%納入其打包支付總額或總額控制指標;如果上一年度調整了醫療服務價格,不再重復納入打包總額或總額控制指標。建立藥品耗材節約返還機制,對省藥品器械采購平臺上未納入集中帶量采購的藥品、醫用耗材,鼓勵醫療機構在醫保支付價格基礎上繼續通過談判采購,采購價格比醫保支付價格低10%以內的,所節約醫保資金的50%返還醫療機構;采購價格比醫保支付價格低10%-20%的,所節約醫保資金的70%返還醫療機構;采購價格比醫保支付價格低20%以上的,所節約醫保資金全部返還醫療機構。(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負責)
 
  十、建立健全藥品醫保支付標準和醫保待遇制度
 
  (十九)逐步建立藥品按通用名制定醫保支付標準機制。在考慮藥品質量和療效的基礎上,從國家組織集中采購和使用藥品以及談判藥品開始,對醫保目錄內藥品按通用名制定醫保支付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對同一通用名相同劑型和規格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實行相同的支付標準。加大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質優價廉等方面的宣傳,激勵引導醫生和患者使用。(省醫療保障局、省藥品監管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負責)
 
  (二十)穩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保保障能力。落實并鞏固基本醫保市級統籌。建立城鄉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制度,政策范圍內支付比例達到50%。逐步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保住院報銷政策,適當提高基層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比例,引導建立合理診療秩序。(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負責)
 
  十一、推進薪酬制度改革
 
  (二十一)貫徹落實“兩個允許”。按照“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要求,合理核定醫聯體或公立醫療機構績效工資水平和總量。在保證醫療服務質量不降低的前提下,醫聯體或公立醫療機構當年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的60%-70%用于醫務人員薪酬發放,其余部分用于醫院發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療保障局、省中醫藥管理局、省財政廳分別負責)
 
  (二十二)落實分配自主權。醫聯體或醫療機構要制定和完善內部績效考核分配辦法,要綜合考慮服務質量、能力貢獻、技術知識、醫德醫風和患者滿意度等因素,將健康管理、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完成情況列入績效考核內容,考核結果與醫務人員薪酬掛鉤,引導醫務人員主動下沉基層,為群眾提供健康管理服務,推動醫聯體或醫療機構從以治病為中心向以健康為中心轉變。醫聯體或醫療機構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進行自主分配,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設置崗位津貼、科研津貼、夜班補貼、加班補貼等項目,自主決定基礎績效工資。支持醫聯體或醫療機構對高層次人才實行協議工資或年薪制,薪酬水平雙方協商確定,協議工資、年薪計入單位工資總額,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分別負責)
 
  十二、加強醫療機構用藥規范管理
 
  (二十三)優化醫療機構用藥結構。落實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9年版)。推動醫療機構建立以基本藥物為主導的用藥模式,優先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醫保目錄藥品,及時優化調整用藥目錄,提升基本藥物使用占比。根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調整情況,逐步實現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二級公立醫院、三級公立醫院基本藥物配備品種數量占比原則上分別不低于90%、80%、60%。(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分別負責)
 
  (二十四)強化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發揮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委員會在藥品遴選、采購、使用等方面的作用。根據醫療機構功能定位和發展需要,合理配備藥學人員。持續開展藥事服務培訓,加強臨床藥學學科帶頭人、骨干青年藥師等藥學人才培養,提升藥學服務能力。充分發揮臨床藥師作用,認真開展處方審核和點評,并在醫療機構內定期公開審核、點評結果,納入衛生健康、醫保等行政部門日常監督和公立醫院績效考核范圍,規范醫師用藥行為。(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分別負責)
 
  十三、完善醫保基金監管機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打擊欺詐騙保長效機制。制定省市飛行檢查辦法,建立飛行檢查常態機制,每年開展2輪省級飛行檢查,每輪實現對各市全覆蓋;各市每年開展2輪市級飛行檢查,每輪對所轄縣(市、區)全覆蓋。壓實市縣政府屬地責任,將基金監管納入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重要內容。各級審計機關要強化審計監督,每年將醫保基金及醫保、衛生健康等相關監管部門列入年度例行審計計劃,并根據需要不定期開展審計。健全醫保基金內部審計制度,定期開展內控檢查。2020年上半年在全省開展欺詐騙保問題整改情況“回頭看”,各市縣和各醫療機構進行全面排查,拉出問題清單、整改清單、責任清單、效果清單,建立整改臺賬,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完成時限,6月底前存量問題清零。由醫務人員、醫療機構、衛生健康部門、醫療保障部門、市縣政府層層簽訂承諾書,承諾存量問題解決,新問題不再發生,承諾書報省醫療保障局和省衛生健康委備案備查。對存量問題沒有整改到位或發生新騙保問題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欺詐騙保單位和個人直接責任、市縣政府屬地領導責任、衛生健康部門行業主管責任、醫保部門監管責任。建設全省統一的大數據智能監控平臺,加強對醫療服務行為的過程監控。(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審計廳負責)
 
  (二十六)強化重點藥品監控。醫療機構要建立完善臨床用藥監測、評價、超常預警制度和重點監控藥品管理制度,加強輔助性、營養性藥品等重點監控藥品遴選、采購、調劑、使用、監測、評價和處方審核、點評的全過程管理。采取負面清單、公開公示、約談等方式,加大監管力度,將重點監控藥品臨床使用情況納入合理用藥考核范圍,考核結果與醫療機構校驗、評審評價、績效考核掛鉤。醫保部門發現可能會對醫保基金支出造成影響或損失的處方,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和協議進行處理,促使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管理,規范診療行為。(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省醫療保障局負責)
 
  (二十七)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監管。建立健全醫務人員用藥(耗材)、檢查、化驗等醫療服務行為的監控指標體系,將藥品使用率、大型設備檢查陽性率、次均費用、檢查化驗費用占比等納入大數據比對管理范圍,嚴厲查處大處方等超常用藥行為,對違規的醫師限制或取消處方權,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約談醫療機構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處理。(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省醫療保障局負責)
 
  (二十八)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經辦醫療保障業務。完善醫保經辦服務,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導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業務。督促商業保險機構不斷提升管理服務水平。(省醫療保障局、河北銀保監局負責)
 
  十四、推進醫療服務精細化監管
 
  (二十九)深化公立醫院績效考核。堅持信息化支撐,提高績效考核數據信息的準確性、客觀性,發揮大數據優勢,強化考核數據分析應用,提升醫院科學管理水平。建立較為完善的三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體系,進一步落實三級公立醫院功能定位,更加規范內部管理,有效提升醫療服務整體效率。根據國家統一安排部署,啟動實施二級及以下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分別負責)
 
  (三十)加強藥品配備使用監測。加強對國家組織集中采購中選藥品、同一通用名未中選藥品、中選藥品可替代品種的配備使用監測。醫師開具處方時,如通用名下同時有原研藥和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需如實告知患者藥品費用等有關情況,確保患者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認真落實國家合理用藥監測指標體系要求,提高合理用藥水平。推進實施醫師約談制度。(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省醫療保障局分別負責)
 
  十五、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
 
  (三十一)健全藥品采購價格常態監測預警機制。依托省藥品器械采購平臺,監測藥品采購價格變化情況,按照國家要求,定期報送相關數據。對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的,及時核實變動情況,在平臺上發布預警公告。(省醫療保障局負責)
 
  (三十二)建立價格約束機制。對存在價格上漲幅度或頻次異常、區域間價格差異較大、配送情況嚴重不良或連續多次預警等情況的藥品企業,采取成本調查、函詢約談、公開曝光、暫停掛網、失信懲戒等措施,依法依規實施處罰。強化藥品價格行為監管,依法嚴厲查處價格壟斷行為,規范藥品明碼標價,通過12315熱線接收舉報線索,切實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省醫療保障局、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十六、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
 
  (三十三)按照國家信息化建設總體部署,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支付方式、業務基礎、公共服務等基礎管理系統。積極推動醫療機構處方、醫保結算、醫療服務監管、藥品追溯、預算管理、稅務監管等信息互聯互通。在全省范圍內推廣醫保標準化編碼和電子憑證應用。(省醫療保障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中醫藥管理局、省藥品監管局分別負責)
 
  十七、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
 
  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以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四醫聯動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完善相關措施,抓好貫徹落實。省醫改辦要會同相關部門密切跟蹤改革情況,把重點任務納入醫改臺賬進行調度,確保各項工作落地見效。
 
  強化統籌推進。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解決改革推進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加大對改革進展滯后地區的督促力度,指導各地同步推進醫聯體建設、鄉村一體化管理、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醫改重點任務。
 
  強化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總結推廣改革經驗,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社會理性預期,為改革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