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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文:全國公立醫院30天回款

發布時間: 2020-7-21 0:00:00瀏覽次數: 662
摘要:
  醫藥網7月21日訊 7月18日,國務院官網消息顯示,為切實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下稱《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付款期限作出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據了解,目前我國公立醫院或取消事業單位編制,但仍屬于事業單位性質。
 
  早在5月12日,國家醫保局官網發布《關于印發全國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通知》,明確定點醫藥機構(含醫療機構、零售藥店)費用結算辦理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
 
  此外,《條例》還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禁止變相拖欠貨款,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公開醫院全年欠款
 
  根據國務院官網信息,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司長許科敏表示,在交易中,中小企業常常處于弱勢地位,即便賬款被拖欠,絕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出于維系合作關系的考慮,不愿意采取訴訟或者仲裁等手段來解決拖欠問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中小企業居多,這正是醫療器械行業的現狀。
 
  公立醫院作為采購方,在耗材、器械、藥品的采購流程上天然屬于強勢主體,因此采購程序上總是先供貨再付款,醫院回款慢已經成為了常態。
 
  與此同時,根據《2018年度藥品監管統計年報》數據,截至2018年11月底,全國實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1.7萬家,共有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51.1萬家。
 
  而且整體來看,我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呈現小而散的局面。根據《醫療器械藍皮書:中國醫療器械行業發展報告(2019)》,我國醫療器械生產企業90%以上為中小型企業,主營收入年平均在3000萬~4000萬元。
 
  對此,《條例》建立了信息披露制,要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同時還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
 
  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拖欠貨款,全國公示
 
  《條例》顯示,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同時要求,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事業單位等,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審計機關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依法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營商環境評價時,應當將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情況納入評估和評價內容。
 
  此外,《條例》還要求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二)拖延檢驗、驗收;
 
  (三)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四)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合同約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五)違法收取保證金,拒絕接受中小企業提供的金融機構保函,或者不及時與中小企業對保證金進行核實、結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七)未按照規定公開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
 
  (八)對投訴人進行恐嚇、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