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醫保局發布指導目錄:查藥價、藥企成本…摘要:
醫藥網9月10日訊 國家醫保局發布行政執法指導目錄,涉及藥品價格監測、成本調查等內容
指導目錄公布,醫保局有權做這些事
9月7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醫療保障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并在當日的通知中要求各級醫保目錄遵照指導目錄執行日常工作,同時表示,各地在醫保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有關情況要及時向上一級醫保行政部門報告。
據梳理,指導目錄共涉及15項內容,分為事項名稱、職權類型、實施依據和實施主體4大部分。
在15項內容中,7項為行政檢查,6項為行政處罰,還有2項分別為其他行政職權和行政強制。
中國醫療保險在文章中指出,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履行政府職能、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重要方式, 行政執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重要措施。
《指導目錄》對各地醫保部門行政執法的權責進行了明確規定,尤其是給出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望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地方醫保部門行政執法中的遇到的困難,提升醫保行政執法的權威性。
藥品價格監測、成本調查成關注重點
指導目錄第八條規定,各級醫保部門可以對藥品、醫用耗材價格進行監測和成本調查。
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此外,指導目錄第十一條規定,各級醫保部門有權對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行為進行合規性的監督檢查。
指導目錄第十二條進一步規定,各級醫保部門對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監督管理。
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醫保局此次以指導目錄的方式明晰了上述事項的實施依據以及實施機構,似乎透露出上述工作已經成為醫保局的重點關注內容,以及各級醫保部門的日常關注重點。
|
Copyright ?2015 廣東穗康醫藥有限公司
粵ICP備15022662號(粵)
-技術支持:信息管理部|聯系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