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衛健委新規:10月1日起禁止醫生出現這些行為摘要:
醫藥網9月14日訊 9月10日,河北省衛健委發布《關于印發<河北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關于醫療機構和醫生的不良執業扣分年年有,但為什么要年年強調呢?
看看制定這個《管理辦法》的依據就清楚了,有很多都是近幾年進行了更新或新出臺,比如《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從文件可以預判,今后不僅是河北省,其他各地有關醫療機構和醫生的不良執業行為扣分內容或將與時俱進,內容越來越詳細,監管越來越嚴格。
基層醫師公社根據河北省這個管理辦法摘取重點,供大家在執業過程中參考,及時規避風險。
下月起,有這些行為的醫生要當心
扣1分行為:擅自外出會診、處方書寫不規范、患者投訴
1.未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備案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或公開于明顯處所;
2.科室命名不規范或標識不規范;
3.所聘醫師違反《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擅自外出會診1人次;
4.用非本醫療機構醫療文書或使用文書名稱與該機構第一名稱不相符;
5.診療活動中不填寫診療登記或填寫不及時、不規范、不齊全;
6.采取藥物治療時不開具處方(醫囑)、處方(醫囑)無醫師簽名、簽名不規范或代替醫師簽名;
7.未建立行風投訴舉報制度,或未在醫院顯著位置設立舉報箱,或未公開投訴部門和投訴方式;
8.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患者投訴1人次,并經核查確有實質性過錯的。
扣2分行為:虛假宣傳、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未妥善保管病例
1.使用的醫療機構名稱與核定的醫療機構名稱不符;
2.未經行政部門核準擅自增掛1個醫院或“中心”名稱;
3.超出核準的診療科目開展1項診療活動;
4.使用1名非本醫療機構注冊(備案)的醫師或護士從事診療活動;
5.使用1名執業助理醫師獨立從事診療活動(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除外);
6.使用1名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類別、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
7.使用1名未取得處方權或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或使用1名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的抗菌藥物處方;
8.醫師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未按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或使用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抗菌藥物或使用本機構抗菌藥物供應目錄以外的品種、品規,造成嚴重后果或違反該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重后果1人次;
9.使用1名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10.藥師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未按規定審核、調劑抗菌藥物處方,情節嚴重或私自增加抗菌藥物品種或者品規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1人次;
11.未按規定配備處方審核人員或未按規定開展處方審核工作;
12.所聘醫師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1人次;
13.未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14.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在市場銷售;
15.醫療機構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
16.醫療機構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
17.因緊急搶救未能及時填寫病歷的,醫務人員未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1人次;
18.未按規定封存、啟封病歷資料1人次。
扣4分行為:擅自組織義診、擅自使用抗菌藥、收取提成
1.聘用1名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2.未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登記機關備案,擅自組織義診活動或開展外出健康體檢;
3.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管理和使用抗菌藥物;
4.未及時對傳染病人進行登記、隔離、轉運、報告;
5.未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發布醫療廣告;
6.醫務人員與藥品生產、銷售企業存在開單提成行為;
7.未經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準,村衛生室、診所、社區衛生服務站擅自使用抗菌藥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
扣6分行為:雇傭“醫托、私自采購醫藥用品、醫療廢物處置不當
1.未經醫師親自診查病人,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或未經醫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2.以雇傭“醫托”等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
3.未取得或者使用過期、被撤銷等無效《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醫療廣告;
4.采取虛假檢查、虛假診斷、虛假治療等手段欺詐患者;
5.隱匿、偽造、篡改病歷資料、處方或者其他醫療文書;
6.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品;
7.使用不合格或未經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耗材等開展診療活動,或使用假劣、過期或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等行為;
8.未按照規定,分類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醫療廢棄物,直接排放未處理的污水;
9.醫療機構校驗、等級評審、醫療質量評價等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扣10分行為:不合理收費、出租證件、違規統方
1.轉讓、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借用、冒用其他醫療機構名義從事診療活動;
2.將醫療機構的科室或者房屋出租、承包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其他機構,并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
3.未經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開展診療活動;
4.存在套收、串換、重復、分解、自立項目等不合理收費行為;
5.違反有關規定為不正當商業目的統方或為醫藥營銷人員提供統方便利或充當醫藥營銷人員代理人違規統方1人次;
6.醫務人員收受“紅包”或回扣1人次。
《管理辦法》覆蓋內容之廣,如果執行到位,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目前醫療領域存在的一些詬病。
違反上述規定不僅僅是扣分這么簡單,尤其最近醫療領域反腐整風態勢迅猛,這些扣分項也是其他部門打擊的重點。基層醫生必須要規避這些行為,以免導致吊證、罰款的后果。
|
Copyright ?2015 廣東穗康醫藥有限公司
粵ICP備15022662號(粵)
-技術支持:信息管理部|聯系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