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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起,上海市可允許醫療器械批發企業“一證多址”!摘要:
醫藥網1月4日訊 12月29日,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外發布《關于在本市部分區域實施醫療器械批發企業“一證多址”監管試點的通知 》【滬藥監械管〔2020〕237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為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督促醫療器械批發企業規范跨區設置經營場所,進一步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經研究決定在浦東新區、虹口區、寶山區、松江區、嘉定區五個轄區范圍內開展醫療器械批發企業“一證多址”監管試點。
本《通知》所稱“一證多址”,是指“同一家醫療器械批發企業,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在本市試點行政區域范圍內,在原有經營場所的基礎上,跨區增設一處及以上辦公場所,作為非獨立的經營場所,經核準或備案后,與原經營場所并列載明在《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上。”
此項試點僅適用于營業執照“住所”以及原經營場所和新增“經營場所”均位于浦東新區、虹口區、寶山區、松江區、嘉定區五個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醫療器械批發的企業。經營方式為批發兼零售或零售的,暫不適用。試點時間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下文為《通知》全文:
《關于在本市部分區域實施醫療器械批發企業“一證多址”監管試點的通知 》
浦東新區、虹口區、寶山區、松江區、嘉定區市場監管局:
為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督促醫療器械批發企業規范跨區設置經營場所,進一步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經研究決定在你五個轄區范圍內開展醫療器械批發企業“一證多址”監管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一證多址”內容
本通知所稱“一證多址”,是指“同一家醫療器械批發企業,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在本市試點行政區域范圍內,在原有經營場所的基礎上,跨區增設一處及以上辦公場所,作為非獨立的經營場所,經核準或備案后,與原經營場所并列載明在《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上。”
二、試點范圍、時間
此項試點僅適用于營業執照“住所”以及原經營場所和新增“經營場所”均位于浦東新區、虹口區、寶山區、松江區、嘉定區五個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醫療器械批發的企業。
經營方式為批發兼零售或零售的,暫不適用。
試點時間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間,國家法規規章做出明確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三、辦理條件、程序
(一)申辦條件。申請“一證多址”的醫療器械批發企業,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和《上海市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規定的基本條件。在滿足許可條件的基礎上,新增設的經營場所,可以在住所地行政區域范圍內,也可以設在其他試點行政區域范圍內。
(二)辦理程序。試點區域范圍內已獲許可(備案)的醫療器械批發企業,跨區增設其他經營場所的,可依照變更經營場所的有關程序,向原發證機關申請“一證多址”。新開辦或延續的醫療器械批發企業,同時申請跨區設置經營場所的,應向“住所”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局提出新辦或延續申請。
(三)標注方式。準予許可(備案)的“一證多址”,應按照阿拉伯數字“1,2”的順序,在《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經營場所”一欄中列明地址,并在該欄目中標注“(一證多址)”字樣。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意義,積極穩妥推進工作開展。“一證多址”監管試點,是依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密切結合本市實際,對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具體事項的拓展性落實;它不僅有利于促進日常監管工作,而且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試點區市場監管局要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政策宣傳及解釋工作,穩妥、有序推進“一證多址”的實施。
(二)要落實試點監管職責,建立協同監管機制。按照“誰發證,誰監管”的原則,發證部門承擔日常監管職責,試點區域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非本轄區企業涉嫌違法經營的,應報請上級部門指定管轄后依法查處。發證市場監管部門應與“一證多址”跨區經營場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加強執法協作等多種機制,形成共治共管合力,為下一步試點工作提供監管經驗。
(三)要及時反饋試點信息,做好總結評估。試點區市場監管局要認真收集試點過程中的意見及建議,遇到相關問題要及時與市藥品監管局聯系,試點情況要及時總結報告。市藥品監管局將密切關注試點進展情況,加強政策指導、組織協調工作,跟進做好督導、總結評估工作。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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