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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注意!本月起,新規正式實施

發布時間: 2021-2-4 0:00:00瀏覽次數: 575
摘要:
  醫藥網2月4日訊 昨日起,《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醫保局令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39萬定點零售藥店迎來了全新的監管時代。
 
  放寬準入門檻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按照“放管服”精神要求,新的“兩定辦法”對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范圍的申請條件進行了簡化,進一步優化了評估流程,最大限度支持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范圍,推動擴大醫保定點范圍。
 
  定點機構納入的“3+3”時限提出極大提升了零售藥店申請定點資質的效率,以往“一年才能辦下來”的情況有望緩解。
 
  所謂“3+3”時限,即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正式運營3個月后即可申請定點,醫保經辦機構的評估完成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在此基礎上,“兩定辦法”還明確提出了申請定點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強化了對于醫保管理的要求。此外,進一步完善了協商談判機制,提出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服務協議。
 
  此外,以往地方對兩定機構管理存在的一些不合理限制,新的“兩定辦法”也未有提及。如整體上限制每年新增定點數量的和申報時間;再如針對零售藥店設置的“原則上要求兩家定點藥店之間有xx米以上的距離”“不得經營藥品以外的商品”等限制條件。新辦法實施后,定點機構的評定只要符合條件,隨時可申報。
 
  放寬準入門檻,也意味著事中事后監管不斷增強。《暫行辦法》對于“動態管理”設置了獨立的章節,明確了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后的協議變更、續簽、中止和解除四種動態管理情形。綜合來看,嚴監管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將“實際控制人”推向前臺。《暫行辦法》涉及監管的多個條款,都強調了“實際控制人”的存在。對此,CPMC藥店管理學院湖南分院副院長黃修祥認為,以往在零售藥店的注冊過程中,企業法人或企業負責人未必是出資的“金主”,有可能是該企業的職業經理人或代理人。《暫行辦法》中在“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以及“動態管理”等章節中多次體現“實際控制人”,將其推向前臺,換句話說,誰投資誰擔責,也體現了“追究到底”的監管思維。
 
  二是提出“連坐”。明確了“連坐”的適用條件。以“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體現。“這意味著同一個法人,同一個企業負責人一旦違法違規,該企業在全國各個地方的分支機構都將受這個政策影響,對跨區跨省經營的企業提出了特別高的要求。”黃修祥分析道。
 
  利好不斷 醫保局多舉措促行業發展
 
  實際上,在去年年底一則《關于落實定點零售藥店門慢門特醫保統籌報銷問題的建議》中,國家醫保局便已表明態度支持零售藥店發展,認為與醫療機構相比,藥店“具有數量多、服務人數廣、便利性強等諸多方面優勢,在保障藥品供應、提供藥品咨詢、指導合理用藥、普及健康知識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國家醫保局表態將在四方面予以支持:一是進一步簡化藥品零售企業許可程序,壓縮許可時限,簡化變更流程,鼓勵連鎖經營;二是積極推動藥店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充分發揮執業藥師等藥學技術人員作用;三是規范進貨渠道,加強質量管理;四是支持包含零售藥店在內的藥品流通企業開展醫藥電商服務,向患者提供非處方藥的“網訂(藥)店取”“網訂(藥)店送”等便捷服務,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上述舉措在《暫行辦法》中也有相關體現。其中,“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一度讓藥店股兩日飄紅,足以證明市場反饋之積極。
 
  交銀國際認為,“兩定辦法”為處方外流提供制度保障、加強藥店監管、明確互聯網醫院的管理及電子處方的使用,將促進醫藥零售行業增長并推動集中度提升。這對于上市連鎖和區域頭部連鎖來說,目前加快連鎖門店、院邊店、DTP藥房、醫藥電商等布局,提升藥事服務能力,承接處方藥的能力顯著增強。
 
  實際上,2020年10月國家醫保局印發的《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45號)提出,處方流轉到同一個統籌地區的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并探索在有條件的統籌地區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實現處方的跨統籌地區流轉。各地可直接部署使用醫保信息平臺業務中臺、處方流轉中心等相關功能模塊,實現互聯網醫院處方流轉到統籌地區內定點零售藥店,為跨統籌區取藥提供了方便,實現“信息和處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
 
  對此,國家醫保局強調,處方流轉與網售處方藥并不能等同。“目前辦法中規范的是符合規定的處方可以流轉到實體藥店取藥或由實體藥店配送的模式,而網售處方藥的有關政策則需要有關主管部門研究明確。”
 
  在業內人士看來,《暫行辦法》促進了定點藥店回歸專業化服務,以承載慢病、特病、大病的服務。在此趨勢下,非定點藥店則需要調整策略,與定點藥店形成差異化,例如鎖定小病、未病、養生品類,大膽進行跨界與融合,跳出原定界限,向多元化、大健康之路進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