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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個品種納入福建集采,觸及12條“禁令”者后果很嚴重摘要:
醫藥網3月22日訊 3月17日,福建省發布關于公開征求《福建省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文件(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在用量較大、采購金額較高、 競爭充分、臨床使用成熟的藥品中,遴選了40個采購品種(詳見文末明細表)。
此前(2020年2月),福建已開展第一批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共有伏立康唑、非布司他等14個品種中選。
此次可以說是福建省的第二批藥品集采,采購規則也與第一批基本相同,文件明確將品種分為過評與非過評兩個質量層次,屬列入福建省醫保重點監控或重點關注清單中藥品,如本次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則從相應清單予以剔除。中選藥品集采嚴格執行“兩票制”,鼓勵實行“一票制”。
同時,還指出12種列入違規名單的情形,企業一旦違規,將失去2年內在福建省參與采購活動的資格,可見招采信用制度的威力。
以下為文件重點內容:
分為兩個質量層次
同通用名品種根據相關資質分為A、B兩組,A 組為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含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新注冊分類批準的仿制藥品、納入《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的藥品以及通過FDA認證的藥品,除此之外的藥品歸為B組。
各品種A、B組約定采購量按全省公立醫療機構(含在閩部隊、武警醫療機構、部隊藥材供應站,下同)報送的預采購量的70%分組確定。
采購執行說明
各公立醫療機構將優先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品種,并確保完成約定采購量,中選藥品使用量原則上不少于同組使用總量的60%;如同通用名品種A、B兩組中任意一組流標,則原則上流標組對應產品使用量不得超過醫療機構報送的流標組預采購量。中選藥品執行周期內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繼續按B組約定量執行。
各公立醫療機構在優先使用中選品種的基礎上,剩余用量可適量采購價格適宜的其他同通用名藥品。
自中選結果實際執行日起計算,原則上為12個月。到期后可根據采購和供應等實際情況延長采購期限,延續周期原則上為12個月。采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約定采購量的,超過部分中選企業仍應按中選價格供應。采購周期內相關品種納入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按要求執行國家帶量采購結果。
分組中選規則
區分A、B組分組競價,一次報價。
企業數≥3家的組別:組內報價最低的擬中選,給予本組100%約定采購量;
企業數≤2家的組別:
組內報價最低且降幅(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兩位,下同) 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擬中選,給予本組100%約定采購量:①降幅從高到低在所有組別排名前50%(遇無法整除保留整數位);②達到同通用名品種另一組(需為三家及以上組)降幅;③達到所有組別三家及以上組平均降幅的50%。
組內報價最低且降幅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擬中選,給予本組50%的約定采購量:①降幅達到所有組別三家及以上組平均降幅的25%;②絕對降幅達到10%。
其余品種作流標處理,省藥采中心對相關產品實施重點監測,按月公布各醫療機構采購量,并列入醫保稽核監管必查項目。
降幅計算基準:福建省掛網的產品,以現行本省掛網價為計算基準(若該企業同通用名品種同給藥途徑下多個規格掛網的,降幅就低計算);未在福建省掛網的產品,以本企業同通用名品種、同劑型產品的現行全國最低省級集中采購價(不含帶量采購中選價)為計算基準,如該產品無歷史價,以同組產品本省現行最高銷售限價(同組多個限價時就低計算)為計算基準。
最低報價相同時中選產品確定原則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組同通用名品種福建省采購量大 的企業的申報品種中選(不同規格產品采購量折算后合并計算,以福建省藥械采購平臺數據為準);
如出現同通用名品種擬中選價格B組高于A組情形,B組擬中選產品需接受價格糾偏,將報價調整至不超過A組擬中選價格,否 則取消擬中選資格,對應組別視為流標。
約定采購量分配
中選產品在獲得本文件前述條款對應的約定采購量基礎上,屬于A組流標(含無企業報名)情形的,A組剩余約定采購量按如下規則分配至B組:
列入違規名單者將取消2年參與采購資格
申報企業、配送企業如有以下行為,經有關部門認定情節嚴重的將被列入“違規名單”。
提供處方回扣或其他商業賄賂,進行非法促銷活動。
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惡意申報,擾亂市場秩序。
相互串通申報,排斥其他申報企業的公平競爭,損害采購方 或者其他申報企業的合法利益。
以向采購方、采購機構行賄等手段牟取中選。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及文獻資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 騙取中選。
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帶量購銷合同。
中選企業、配送企業未按采購方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實行配送。
中選后放棄中選資格。
不履行供貨承諾,影響到臨床使用。
中選藥品中選后發生嚴重質量問題。
中選藥品中選后在規定的抽檢或飛行檢查中發現嚴重違背在申報材料中作出的承諾。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申報企業、配送企業列入“違規名單”的,取消相關企業本次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的申報、中選、配送資格,并按照《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閩醫保〔2021〕1號)有關規定處理。同時視情節輕重取消上述企業在列入 “違規名單”之日起2年內參與福建省藥品采購活動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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