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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規范建設—淺談伴隨診斷及其國內外發展歷程

發布時間: 2021-5-27 0:00:00瀏覽次數: 600
摘要:
醫藥網5月27日訊 
 
  ● 伴隨診斷產品是一類能夠提供特定藥物應用的安全性與有效性等重要信息的體外診斷設備。在診斷設備和對應藥物的標簽使用說明中規定,伴隨診斷與對應治療藥物(包括同類治療藥物)一起使用。
 
  ● 美國伴隨診斷相關實踐起步較早。2014年8月,美國FDA發布的《體外伴隨診斷試劑指導原則》明確提出了伴隨診斷的概念。近年來,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伴隨診斷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等不斷完善。
 
  ● 我國伴隨診斷相關規范的發展相對起步稍晚,2020年發布第一個伴隨診斷的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
 
  隨著近年來精準醫學和個體化診療的蓬勃發展,伴隨診斷作為其中重要環節,也得到各個國家和地區監管部門的重視。
 
  什么是伴隨診斷
 
  2014年8月6日,FDA發布的《體外伴隨診斷試劑指導原則》明確提出了伴隨診斷的概念。
 
  伴隨診斷產品是一類能夠提供特定藥物應用的安全性與有效性等重要信息的體外診斷設備。在診斷設備和對應藥物的標簽使用說明中規定,伴隨診斷與對應治療藥物(包括同類治療藥物)一起使用。
 
  伴隨診斷對于安全有效地使用相關治療產品至關重要,主要在以下幾方面發揮作用:識別最有可能從某種治療產品中獲益的患者;識別可能因使用特定治療產品而增加嚴重副作用風險的患者;監測患者對治療產品的反應,以便調整治療方案(如時間、劑量、停藥),提高安全性或有效性;識別經過研究證實的特定群體患者安全有效的特定藥物,同時其他群體中該治療藥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不足。
 
  2020年8月13日,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以下簡稱器審中心)就《已上市抗腫瘤藥物的伴隨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這是我國發布的第一個關于伴隨診斷試劑的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提出,伴隨診斷試劑對采集自腫瘤患者的樣本進行檢測,其結果可以為患者使用抗腫瘤藥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供重要的信息,包括確定最有可能從藥物中受益的患者、確定該藥物相關嚴重不良反應風險較大的患者以及確定已經過充分研究具備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人群亞組等。
 
  美國伴隨診斷相關實踐起步較早
 
  最早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乳腺癌患者雌激素受體檢測結果與服用他莫昔芬等內分泌療法密切相關,顯示出診斷試劑檢測結果與治療產品對患者的共同作用。1998年,FDA批準Her cept i n及其伴隨診斷試劑Her cepTest上市。隨著科學研究的發展,藥物和伴隨診斷試劑的共同開發被越來越多的藥企和診斷試劑企業重視。
 
  2006年,FDA提出藥物和試劑盒共同開發的理念。2011年,FDA發布體外伴隨診斷試劑指導原則(草案),并于2014年發布正式文件,其中明確提出伴隨診斷概念。這是世界上第一個伴隨診斷的基本指南,明確了靶向藥物和注冊試劑同期開發的必要性。
 
  2016年,FDA發布體外伴隨診斷試劑與治療藥物聯合開發指導原則草案,提出治療藥物與伴隨診斷試劑共同開發的基本原則。2018年,發布伴隨診斷分類標簽指南草案;2020年,發布基于特定類腫瘤治療藥品的伴隨診斷試劑研發與說明書指南,提出“藥以群分”的概念。目前,美國FDA對伴隨診斷的監管相對成熟。
 
  歐盟、日本緊跟美國步伐
 
  歐盟最早于2010年發布藥物開發中的藥物基因組學生物標志物和檢測方法共同開發的反思,其中提到伴隨診斷。從2013年歐盟議會對伴隨診斷試劑定義的修正案,到2015年歐盟新版體外診斷試劑法規對伴隨診斷試劑的定義,歐盟對伴隨診斷的監管政策不斷調整,調整后與美國較為接近。歐盟于2017年發布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法規REGULATION (EU)2017/746(I VDR)中明確把伴隨診斷器械歸為C類管理,并對符合性評估規定了特殊要求。伴隨診斷試劑是指對于相應藥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而言必不可少的醫療器械,以便在治療之前和/或治療期間識別最可能受益于相應藥品的患者;在治療之前和/或治療期間識別可能由于使用相應藥品治療而導致嚴重不良反應風險增加的患者。
 
  日本也于2013年起陸續發布伴隨診斷試劑與藥物申請審批通知、伴隨診斷與藥物開發的技術指引等相關文件,明確伴隨診斷試劑的定義以及“個體化藥物-伴隨診斷試劑”聯合開發的注意事項等。
 
  我國伴隨診斷相關規范發展迅速
 
  我國伴隨診斷相關規范的發展起步稍晚,從2014年開始先后推出一系列相關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2014年,器審中心發布《腫瘤個體化治療相關基因突變檢測試劑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7年,發布《人表皮生長因子受體2基因擴增檢測試劑盒(熒光原位雜交法)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8年,發布《人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突變基因檢測試劑(PCR法)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2019年,發布《腫瘤相關突變基因檢測試劑(高通量測序法)性能評價通用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晚期非小細胞肺癌臨床試驗終點技術指導原則》。
 
  2020年,器審中心發布征集伴隨診斷試劑生產企業信息并啟動編制伴隨診斷試劑與抗腫瘤藥物同步研發的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后相繼發布《基于同類治療藥品的腫瘤伴隨診斷試劑說明書更新與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已上市抗腫瘤藥物的伴隨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等。其中,《基于同類治療藥品的腫瘤伴隨診斷試劑說明書更新與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的相關意見與FDA指導原則基本思想相似。
 
  值得關注的是,《已上市抗腫瘤藥物的伴隨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中指出伴隨診斷試劑的臨床試驗包括臨床檢測準確性研究和伴隨診斷用途的臨床驗證兩部分。其中,伴隨診斷用途的臨床驗證可以通過共同開發(Co-development)、橋接(Bridging)和跟隨(Follow-on)三種途徑實現。
 
  綜上可見,國內外伴隨診斷的監管體系正在逐步完善,將不斷推動治療藥物和伴隨診斷試劑的快速注冊和市場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