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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反腐再升級:線上線下全面合規!回扣、統方一律嚴查!摘要:
日前,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聯合發布《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簡稱《九項準則》),旨在規范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行為,引導形成風清氣正的行業環境,保障醫療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
政策要求,對違反《九項準則》的醫療衛生人員,由有關部門視情節予以堅決查處,并將貫徹執行《九項準則》情況列入醫療衛生人員年度考核、醫德考評和醫師定期考核,針對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商業提成、過度醫療等違規行為警示,并對線上線下引流轉診、互聯網處方行為等進行規范。
嚴格監管執業行為
違法違規高壓打擊
近年來,在醫療反腐風暴下,醫院大廳橫幅、診室門口、醫生辦公室四處都貼上了“嚴禁醫藥代表入內”的標語。今年8月初,國家衛健委印發通知稱,自2021年至2024年,集中開展整治“紅包”、回扣專項行動,對涉嫌利益輸送的各類機構,嚴肅懲處、移送線索、行業禁入,持續保持對“紅包”、回扣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
按照《九項準則》要求:
嚴禁利用執業之便開單提成;
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
嚴禁以單純增加醫療機構收入或謀取私利為目的過度治療和過度檢查;
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或者假借單位名義接受利益相關者的捐贈資助,并據此區別對待患者;
嚴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
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值得關注的是,隨著帶量采購、總額控費、零加成等政策在院內市場落地,院外零售藥店、醫藥電商、互聯網醫院等院外市場渠道愈發得到監管重視。
本次《九項準則》對院外處方行為也進行了規范:
除就診醫院所在醫聯體的其他醫療機構,以及被納入醫保“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外,嚴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點購買醫藥耗材等產品;嚴禁向患者推銷商品或服務并從中謀取私利;嚴禁接受互聯網企業與開處方配藥有關的費用。
隨著主管部門反腐巡查、督查頻次和力度升級等措施落地,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能貪、不敢貪的醫德醫風監管目標正在形成。不難預見,在合規壓力升級,市場游戲規則巨變之下,政策變化和市場轉型都在迫使醫藥營銷行為回歸學術本位,無法做到合規營銷的醫藥企業必將遭遇監管重拳打擊。
無金可帶無方可統
帶金模式終將消亡
由于帶金銷售、醫療體制機制問題、臨床醫生用藥水平等原因,國內不合理用藥現象長期存在。過去,一大批“不治病也不致命”的“神藥”,卻成就了一個又一個“重磅炸彈”。
正因如此,藥品監管部門一直在加大對濫用藥的監控力度。近年來,醫保支付制度改革加速推進,將醫保資金用于臨床價值高、價格合理、更好滿足基本醫療需求的藥品,易濫用藥品的管控面臨愈發嚴苛的合規監管。
去年10月,國家藥監局發布通知,宣布對100家醫療機構的藥物濫用情況進行監測,其中包括大批綜合大三甲醫院。這些醫院是經過專家評審選出,作為國家藥物濫用監測哨點,進一步完善了中國藥物濫用監測體系。
《九項準則》提出:嚴守誠信原則,不參與欺詐騙保,依法依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遵守醫保協議管理,向醫保患者告知提供的醫藥服務是否在醫保規定的支付范圍內。嚴禁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手段騙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
合理用藥的政策“紅線”,已經開始牽動中國醫藥市場加速洗牌。由于各種政策收緊及醫療行為約束,企業人員與臨床醫生接觸愈發困難,財務穿透式監管讓費用提取愈發困難,在無金可帶、無方可統的情況下,帶金銷售模式終將逐步消亡。新醫改的頂層設計,正是對這種傳統營銷模式的系統性、毀滅性的精準打擊。
行業普遍認為,取消藥品加成、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的推進,使得醫療服務價格正在逐步提高,醫療機構的收入增加也正在改變過去依靠大處方、大檢查的模式。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
一、合法按勞取酬,不接受商業提成。依法依規按勞取酬。嚴禁利用執業之便開單提成;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除就診醫院所在醫聯體的其他醫療機構,以及被納入醫保“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外,嚴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點購買醫藥耗材等產品;嚴禁向患者推銷商品或服務并從中謀取私利;嚴禁接受互聯網企業與開處方配藥有關的費用。
二、嚴守誠信原則,不參與欺詐騙保。依法依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遵守醫保協議管理,向醫保患者告知提供的醫藥服務是否在醫保規定的支付范圍內。嚴禁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手段騙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
三、依據規范行醫,不實施過度診療。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嚴禁以單純增加醫療機構收入或謀取私利為目的過度治療和過度檢查,給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風險和費用負擔。
四、遵守工作規程,不違規接受捐贈。依法依規接受捐贈。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或者假借單位名義接受利益相關者的捐贈資助,并據此區別對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準則,不泄露患者隱私。確保患者院內信息安全。嚴禁違規收集、使用、加工、傳輸、透露、買賣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產生的醫療信息。
六、服從診療需要,不牟利轉介患者。客觀公正合理地根據患者需要提供醫學信息、運用醫療資源。除因需要在醫聯體內正常轉診外,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經由網上或線下途徑介紹、引導患者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
七、維護診療秩序,不破壞就醫公平。堅持平等原則,共建公平就醫環境。嚴禁利用號源、床源、緊缺藥品耗材等醫療資源或者檢查、手術等診療安排收受好處、損公肥私。
八、共建和諧關系,不收受患方“紅包”。恪守醫德、嚴格自律。嚴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線,不收受企業回扣。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接受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療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經銷人員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醫療機構內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后勤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內提供服務、接受醫療機構管理的其他社會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九項準則》有關要求,服從管理、嚴格執行。對于違反上述要求的工作人員,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并符合法定處罰處分情形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護士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處方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予相關人員或科室中止或者終止醫保結算、追回醫療保障基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暫停處方權或者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等措施,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等措施,對有關人員依法作出處理;依據《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規定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單位依法作出處理。
有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違反《九項準則》行為多發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其他嚴重后果的醫療機構負責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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