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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保醫用耗材目錄》動態調整!新舊差異對比摘要:
11月19日,國家醫保局發布了關于《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醫保醫用耗材“醫保通用名”命名規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此次發布的《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臨床價值高、經濟性評價優良的醫用耗材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并表示,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執行國家統一的醫保醫用耗材目錄,按照醫保支付標準的確定規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支付標準。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轄域內各統籌地區貫徹執行國家醫保醫用耗材目錄和省級支付標準等。
早在去年6月,國家醫保局發布了《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并且確定了《基本醫保醫用耗材目錄》(以下簡稱《耗材目錄》)。
此次發布的《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要對《耗材目錄》進行動態調整,表示納入《耗材目錄》的醫用耗材,必須具備臨床必需、價格合理、安全有效等特點;并且建立了目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醫用耗材保障需求、醫保基金的收支情況、承受能力、目錄管理重點等因素,確定耗材目錄調整的范圍。
此外,在醫保支付上,《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鼓勵各地將目錄內醫用耗材納入按病種分值付費、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等打包支付范圍。
在省級支付標準的基礎上,各統籌地區可統籌考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支付比例。
(一)參保患者使用價格不高于支付標準的醫用耗材,各統籌地區要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礎確定支付比例。
(二)參保患者使用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醫用耗材,由各統籌地區綜合考慮支付標準、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適宜的支付比例。
并且,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要通過定點協議等方式保持患者負擔水平總體穩定,避免過度增加患者負擔。
(一)參保患者使用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耗材,要求定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保障參保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二)對實際價格與支付標準差距較大的品種,省級醫保部門可對掛網價格超出支付標準較多、且競爭及供應充分的產品,在掛網等環節予以不同程度的約束,直至取消掛網。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醫療保險醫用耗材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也表示國家基本醫用耗材支付要實行醫保通用名管理。在依照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用耗材編碼規則進行分類的基礎上,按照以學科、用途、功能為核心,兼顧材質和特征,充分考慮不同學科分類的差異性,依據功能和效果相近、支付標準管理趨同的原則,將具有醫保耗材編碼的耗材進行分類合并,形成醫保通用名。
醫保醫用耗材“醫保通用名”命名規范
(征求意見稿)
醫用耗材“醫保通用名”是對學科、品類和功能相近,材質特征相似,同通用名產品臨床可互相替代、臨床價值趨同,醫保管理趨同的醫用耗材統一規范的命名。“醫保通用名”用于全國醫療保障醫用耗材目錄準入、掛網采購、醫保支付和基金監管等工作。
“醫保通用名”命名依據醫保醫用耗材分類(三級分類+通用名+材質和特征),原則上以三級分類名稱前置,根據醫保管理需要選取必要的材質和特征參數后置,形成“醫保通用名”。如:血管介入材料中的三級分類“冠脈藥物洗脫支架”,取其必要材質特征,“醫保通用名”命名為“冠脈藥物支架(合金)”。
(一)“醫保通用名”命名應當使用中文,符合國家語言文字規范。不得有品牌商標、專利名稱等信息;不得有未經科學證明或者臨床評價證明,或者虛無、假設的概念性信息;不得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二)醫保醫用耗材編碼標準“三級分類”中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質和特征相似,臨床可相互替代、臨床價值趨同,醫保管理趨同的應當使用相同的“醫保通用名”。如:全覆膜和部分覆膜的鎳鈦合金食道支架,不區分材質,“醫保通用名”均為“食道支架(覆膜)”。
(三)由兩種及以上醫用耗材組合以實現某一臨床預期用途的品種,“醫保通用名”命名以組套名稱+組件名稱為關鍵詞,體現完整的臨床預期用途。如:骨科組套產品“醫保通用名”命名為“初次髖關節一體式股骨柄(骨水泥型)”。
(四)“醫保通用名”是完整識別醫用耗材的關鍵信息,對醫保管理關注的特征信息不得做缺省。
基于醫保醫用耗材數據庫注冊備案信息,以一級分類為主線,依據醫用耗材的功能和臨床醫用特點,借鑒國家藥監部門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分類編制“醫保通用名”命名規則。按照專科耗材服從通用耗材,單件名稱服從通用名稱、全面覆蓋、避免重復的要求,做到大類內統一、大類間協調銜接。如:兩個醫用耗材產品“配內窺鏡用氣管支架”、“配導絲用氣管支架”,根據產品材質特征趨同原則,“醫保通用名”均為“氣管支架(金屬/覆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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