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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發布市屬公立醫院處方點評結果 各科存在問題不盡相同

發布時間: 2022-1-14 0:00:00瀏覽次數: 634
摘要:
  1月11日,蕪湖市政務公開平臺發布了蕪湖市藥品醫用耗材管理中心關于2021年下半年蕪湖市屬公立醫院處方第三方點評結果的通報。
 
  通報顯示,市屬八家公立醫院住院合理用藥率75.5%。
 
  各科存在問題不盡相同
 
  蕪湖市本次共點評抽查了市屬八家公立醫院2021年6-10月歸檔病歷200份(涉及腫瘤科、內分泌科、神經內科、兒科及其他專科)、2021年9月16日門急診處方820張。結果顯示:不合理病歷共計49份,合理率75.5%;不合格處方數46張,合格率94.4%。
 
  病歷點評重點是不合理用藥情況。經查,內分泌科主要問題是:無指征用藥;用藥劑量過大。
 
  兒科的主要問題是:抗菌藥物未按照說明書要求使用,如乳糖酸紅霉素使用葡萄糖溶解稀釋,由于葡萄糖溶液偏酸性未按說明書要求每100ml中加入4%碳酸氫鈉1ml;未嚴格按照《兒童社區獲得性肺炎診療規范》(2019版)遴選抗菌藥物。
 
  神經內科的主要問題是:輔助用藥使用過多、聯合用藥不適宜;部分藥品應用指征不明確;同一藥物存在靜滴和口服同時使用情況。
 
  腫瘤科的主要問題是:部分藥品無使用指征;醫囑和病程記錄不符;癌痛治療不規范;未按藥品說明書使用溶媒。
 
  結核科的主要問題是:未按照相關指南、診療規范遴選藥品;變更藥品無依據;遴選藥品未首選國家基藥。
 
  處方點評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抗菌藥物使用指征不嚴;未按照相關指南遴選藥物;聯合用藥不適;未按照藥品說明書用法用量使用;皮試結果未注明;診斷與用藥不符;無理由超說明書用藥。
 
  實施處方點評是促進合理用藥的主要手段
 
  為規范醫院處方點評工作,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2010年2月,原衛生部印發了《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簡稱《規范》)。
 
  《規范》指出,處方點評是根據相關法規、技術規范,對處方書寫的規范性及藥物臨床使用的適宜性(用藥適應癥、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進行評價,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并實施干預和改進措施,促進臨床藥物合理應用的過程。
 
  《規范》認為,處方點評是醫院持續醫療質量改進和藥品臨床應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臨床藥物治療學水平的重要手段。
 
  《規范》要求,各級醫院應當按照本規范,建立健全系統化、標準化和持續改進的處方點評制度,開展處方點評工作,并在實踐工作中不斷完善。醫院藥學部門應當會同醫療管理部門,根據醫院診療科目、科室設置、技術水平、診療量等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抽樣方法和抽樣率,其中門急診處方的抽樣率不應少于總處方量的1‰,且每月點評處方絕對數不應少于100張;病房(區)醫囑單的抽樣率(按出院病歷數計)不應少于1%,且每月點評出院病歷絕對數不應少于30份。
 
  《規范》指出,處方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不規范處方主要是格式等方面書寫不規范,如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楚的;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等。
 
  用藥不適宜處方包括:適應癥不適宜的;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用法、用量不適宜的;聯合用藥不適宜的;重復給藥的;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等。
 
  超常處方主要指:無適應癥用藥;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的;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藥物的。
 
  《規范》要求,處方點評小組在處方點評工作過程中發現不合理處方,應當及時通知醫療管理部門和藥學部門。
 
  醫院藥學部門應當會同醫療管理部門對處方點評小組提交的點評結果進行審核,定期公布處方點評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根據處方點評結果,對醫院在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進建議,并向醫院藥物與治療學委員會(組)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報告;發現可能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發生。
 
  不合理用藥或將被醫保部門認定為不合理使用醫保基金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出于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之目的,對不合理用藥行為給出了明確嚴厲的法律規定。
 
  《條例》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醫藥服務行為,依法、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藥機構建立集體談判協商機制,與定點醫藥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藥服務行為,明確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為及其責任。
 
  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對于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或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由此可見,不合理用藥或將被醫保部門認定為不合理使用醫保基金,不但將受到經濟處罰,還將取消醫保醫師資格,影響執業活動,如果違法犯罪了,還將依法判處刑罰。
 
  按病種付費要求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主動做到合理用藥
 
  不久前,國家醫保局印發了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動計劃,計劃以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醫保支付機制為目標,分期分批加快推進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概括起來,就是實現四個全覆蓋,
 
  一是統籌地區全面覆蓋,即以省為單位,分別于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別啟動不少于40%、30%、30%的統籌地區并實際付費;
 
  二是醫療機構全面覆蓋,即從今年起連續三年分別啟動不低于40%、30%、30%的醫療機構實施DRG/DIP支付方式改革,2024年啟動地區須于兩年內完成;
 
  三是病種全面覆蓋(原則上達到90%):每年進度應分別不低于70%、80%、90%,2024年啟動地區須于兩年內完成。鼓勵入組率達到90%以上;
 
  四是醫保基金全面覆蓋(原則上達到70%):每年進度應分別不低于30%、50%、70%,2024年啟動地區須于兩年內完成。鼓勵超過70%的基金總額預算覆蓋率。
 
  這一行動計劃,明明白白地告訴我們,到2024年所有開展住院醫療服務的醫保定點醫院90%以上的病種都將實施DRG/DIP付費,而一旦實施DRG/DIP付費,從前一直執行的按項目付費將徹底被拋棄,多檢查、多用藥、使用更好的耗材,花的都是醫院自己的錢,醫保并不支持,因此規范診療、合理用藥必將成為醫生的自覺行為。到那時,合理用藥就不再是醫保部門監督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而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自我約束了。
 
  這一切,看起來是那么遙遠,實際上就在眼前,期待所有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快快行動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