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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DIP的影響、認識誤區及應對方式

發布時間: 2022-1-18 0:00:00瀏覽次數: 565
摘要:
  DRG/DIP三年行動計劃下達后,三年內全國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幾乎所有病種都將被DRG/DIP付費方式所覆蓋。
 
  我們廣泛與企業交流,發現一些盆友仍然低估了DRG/DIP對行業的影響及未來的發展趨勢,存在一些顯而易見的認識誤區,本文試圖厘清這些認知錯誤,并提供一些應對的思路供參考,歡迎批評指正。
 
  醫藥企業對DRG/DIP付費的認識誤區
 
  醫藥企業看待DRG/DIP有三大誤區,一是只盯著自己的品種而不橫向考慮醫院所有產品的使用;
 
  二是誤認為DRG/DIP付費只影響高值產品對低值藥品和耗材沒有影響。藥品企業只看DRG/DIP對藥品的影響,不考慮對器械耗材以及醫療服務、診療方式的影響,器械耗材企業亦是如此。
 
  三是認為中醫醫療機構可暫不實施DRG/DIP,中成藥暫時是“安全的”,成為一個特殊的避風港。
 
  DRG/DIP付費實施后,首先是對醫院業務造成影響。按疾病診斷分組、分值付費,確定了每組病種的價值,醫保支付的費用拆解到每家醫院的每個病種,每個病種按地區差異、醫院等級劃分不同的付費標準,也就是通常說的“價格”,在這個“價格”里面,既包括藥品、器械耗材、也包括診斷檢驗、醫療服務等項目。
 
  此外,一些企業認為,DRG/DIP只影響高值藥物而不會影響已經降價的集采仿制藥、基藥等品種,這樣的認識也是片面的。
 
  DRG/DIP付費將影響醫院的業務定位及科室業務
 
  那么,醫院如何來看待這些標了價格的病種呢?一句話就是:醫院將重新定位自己的業務范圍,確立優勢病種(臨床科室)重點發展,而沒有優勢的病種(臨床科室)將被邊緣化。
 
  什么是優勢的臨床科室?一定是醫院有較強的學科優勢、齊備的醫務人員(形成梯隊)和各類設施設備齊全,并有較好的口碑和知名度。這樣的科室,無論是門診還是住院部都有大量的患者,有完善的診療手段保障治療效果,住院部病床使用率和周轉率都很高。
 
  因此,這樣的科室能夠實現規模化進而降低單位成本、提高效率,發展這樣的科室,醫院得以可持續發展,醫保部門也樂見這樣的狀況。
 
  而非優勢的臨床科室,患者少,臨床力量薄弱,從財務角度看,成本高而效率低,患者的滿意度也不高,這樣的業務難以持續。
 
  DRG/DIP付費的基本原理是基于成本、診療效果考量,每個分組的“價格”是相對固定的,優勢科室能夠壓縮成本的基礎上提高效率,可能還會在“價格”基礎上有結余,按醫保基金結余留用政策,省下的費用理論上會返回給醫院,因此醫院都有動力想辦法壓縮成本提高效率,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只能發展優勢科室,非優勢科室逐漸會被邊緣化。
 
  藥品、耗材并非只用便宜的,而是要用成本效率最優的
 
  此外,醫院、醫生在選擇用藥、耗材時,并不會一些人士認為的只選擇便宜的,而是要選擇治療效果好的,因為只有效果好,才能低成本、高效完成診療服務。效果差的、或者是根本無效果的產品反而成本高、效果差、效率低,在DRG/DIP模式下只能被少用甚至是棄用。
 
  在此付費模式下,藥品和耗材并非以價格高低來決定是否被處方采用。科學的循證依據、臨床綜合評價、藥物經濟學等是決定是否使用的關鍵。
 
  因此,綜合DRG/DIP付費方式的特點,醫院將會調整自身的業務定位,集中資源發展優勢科室。在臨床使用層面,也會根據藥物、耗材的實際效果和相關技術評價來選擇使用,優化用藥結構,醫院在遴選藥物都會變得更加理性和慎重。
 
  中醫醫療機構可暫不實施DRG/DIP,中成藥可高枕無憂了?
 
  按最新政策,中醫醫療機構可暫不實施DRG/DIP,已經執行的,應結合中醫藥的特殊性給予提高分值的待遇。
 
  于是很多企業就感覺中成藥“安全“了,至少不會像西藥那么被虐。但放在臨床一線的角度思考這一政策未必會對中成藥產生利好。
 
  首先,“可暫不實施DRG/DIP”這一政策指的是中醫醫療機構,事實上,中成藥大部分的處方是由西醫綜合醫院產生的(之前有媒體報道是70%以上),這部分依然要按三年行動計劃的節奏來逐步覆蓋所有病種。
 
  而中醫醫療機構真正使用中成藥的占比有多大?實際上很多中醫醫療機構中成藥的用藥比例甚至低于西藥。因此,完全“不執行”的中醫醫療機構對中成藥的“保護”程度總體有限。
 
  其次,換個角度思考一下,假如醫院真的暫不執行DRG/DIP,那么,真的對中成藥好嗎?未必!反而會因為西藥進入分組有明確的診療和付費依據而將中成藥徹底邊緣化----醫院據此更有“理由”不使用中成藥。
 
  基藥有配備規定、集采中選品種要承諾完成采購量、國談藥品要應配盡配優選采購,而中成藥呢?貌似沒有單獨劃定如何配備和使用的規定(當然,基藥、集采、國談品種中也有中成藥)。
 
  對企業的影響
 
  DRG/DIP是在付費方式上的改革,不僅僅體現在醫保對醫院付費方式的變化上,而是會對醫院的發展定位、運營管理都會帶來全方面的影響。醫院的運行模式變了,肯定會對藥企產生影響。體現在藥物遴選、集采報量、診療方式、用藥(耗)結構等幾個方面。
 
  醫院對藥物、耗材的遴選原則與方式
 
  在DRG/DIP模式下,醫院如何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醫院藥事管理和藥物治療委員會一定會結合政策確定醫院的遴選原則和未來的可能結構。這是藥物和耗材的入口,醫院高層會確定原則和流程把好關,因此未來進藥難度越來越大。
 
  用藥(耗)結構的變化趨勢
 
  用藥(耗)的費效比將成為醫院關注的核心問題,結合基藥 1+X用藥模式、帶量采購、國談雙通道等其他政策,未來醫院的用藥(耗)趨勢變得清晰,,按優先配備和使用的順序如下:基藥、集采中選品種、國談、醫保品種、非醫保品種.....耗材也通過近年的綜合治理和醫保改革,大致的順序也類似。
 
  集采報量
 
  由于集采政策在采購量完成、回款的剛性約束,考慮DRG/DIP付費方式的精細化管控和考核的不確定性,醫院報量就會變得更加保守和謹慎,這會反過來影響集采采購量的形成。
 
  診療方式
 
  DRG/DIP精細化的管控下,醫生診療會更大程度上傾向臨床路徑、循證證據等,并考慮醫院科室特點、薪酬考核等內部小環境。學術、政策對醫生處方的形成影響力將會超過客情、帶金等灰色不合規方式。
 
  處方流轉
 
  醫院會綜合考慮哪些藥品處方會流轉到院外。從國家及各地“雙通道”的政策分析,能夠流轉到院外的藥品基本上鎖定在國談藥物及慢性病品種上,至少這兩類藥物是目前”法定化“的合規品類。
 
  DRG/DIP模式下,醫院還將進行細化品類,我們持續關注。因此,單純從某一項政策就輕易下”處方外流爆發“的結論是草率的。
 
  藥企如何應對?
 
  首先,藥企應與醫院的調整同步,調整自己的目標醫院、目標科室以及目標客戶。
 
  基于醫院的變化,藥企要考慮自己的產品與病種之間的關系,病種與分組、分值之間的關系,進而考慮到哪些醫院會重點發展與此有關的科室而弱化甚至淘汰某些科室。目標與醫院同步,才能集中有限的資源獲得營銷業績,企業如果不顧醫院的變化不做任何調整的話,只能錯誤選擇市場、客戶,資源投入到錯誤的方向上,最終導致錯誤的結果。
 
  其次,藥企應該同時兼顧藥品(含競品及相關藥品)、器械耗材、診斷檢驗、診療方式之間的變化,尤其是同一個病種、在同一個分組內的各項產品、服務的關系。
 
  所謂牽一發而動全身,DRG/DIP付費下,同病種固定的付費標準下,在同一個分組內的產品、服務,大家處于競爭關系。醫生其實是“帶著鐐銬的舞者”。醫生經過判斷后,開出處方,選用一個其中的產品或治療方式,就會相應減少用另一個產品。
 
  這里所說的產品,包含了藥品、器械耗材和診斷檢驗方式,以及相應的治療方式。此長彼消。企業應該有清醒的認識,判斷醫生的處方行為,應該有全局觀而不能僅僅盯著自家產品的單一思維。
 
  再次,企業應研究多產品組合,順應DRG/DIP付費模式的基本形態。
 
  在同一病組內,各類產品既有競爭關系,同時也要看到有合作的一面。企業應該精確測算病組分值以及該病種在某家醫院的患者量(住院部、門診分開)、手術量、周轉天數等關鍵指標,研究制定出符合醫院利益的病種診療方案。
 
  該方案應結合自己產品的基本情況,找到能夠實施這一解決方案的“同盟軍”,藥品與藥品搭配,藥品與耗材搭配,藥品+耗材+診療方式組合,而不是孤軍奮戰,才能在未來DRG/DIP付費模式下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
 
  假如統一病組中,有A藥品、B耗材、C服務三項構成一個付費包,A/B/C內各有多個不同產品,那么,企業應該結合上述情形,制定A1+B2+C1的組合模式,以達到成本最優、效率最高的目的,這樣才能讓醫院樂于接受、醫保放心。
 
  最后,在渠道和終端選擇上合理布局院內院外。
 
  醫院會綜合評估在各項政策的影響下哪些藥品在院內合理使用,哪些科室?哪些藥品處方流轉到院外?
 
  隨著門診共濟制度的實施落地,患者也可在門診進行統籌報銷,DRG/DIP也會相應延伸到門診的統籌部分,因此,不排除一部分原來在門診銷量較大的品種會進入院外。
 
  藥企應抓住這一窗口期,準確把握藥品在院內院外不同場景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