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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能否開展血糖檢測?國家藥監局:將研究相關管理制度摘要:
日前,關于藥店能否開展血糖檢測的問題,國家藥監局表態將研究相關管理制度。
在國家藥監局公布的《關于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2186號提案答復的函》中,國家藥監局針對制訂社會藥店藥師藥學服務實施辦法、開展執業藥師藥學服務技能培訓以及制訂血糖檢測管理辦法等建議作出回復。
其中,關于聯合制訂藥店血糖檢測管理辦法的建議,國家藥監局表示,《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便攜式血糖檢測儀臨床使用管理的通知》《醫療機構便攜式血糖檢測儀管理和臨床操作規范(試行)》明確指出,便攜式血糖檢測儀適用于非診斷性血糖監測,操作使用便攜式血糖檢測儀應是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的醫務人員,且需建立健全血糖儀臨床使用管理制度,制訂完整的血糖及質控品檢測結果的記錄及報告方法。
國家藥監局指出,關于藥店能否開展血糖檢測以及如何加強規范管理,應當在充分調研評估的基礎上,明確藥店開展檢測的目的、原則、應當滿足的條件以及監管要求等,避免由于人員操作不規范、質量控制無法保證,甚至存在誘導消費等不良行為。
下一步,國家藥監局將積極配合國家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對社會藥店快速血糖監測相關管理制度進行研究,在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更有利于慢病患者居家藥學服務的管理辦法。
藥店為顧客測血糖被立案
某藥店因使用血糖儀為顧客測血糖而被主管部門查處的報道常見諸于媒體報端,《海寧日報》就曾報道過一起藥店幫顧客測血糖被立案的消息。
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介紹,檢測血糖需要將受檢者的皮膚刺破采血,是醫療行為,必須在醫療機構內實施,“意味著,藥店測血糖本質上也屬于醫療行為的范疇。”
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普通藥店作為醫藥銷售的經營主體,只能在其核準的范圍內進行經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依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88條規定:“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我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明確,開展診療活動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備案證》,從業人員也須具備相應執業資格并在執業注冊地點開展執業活動。使用血糖儀測血糖,需要使用一次性采血針刺破受檢者皮膚,從而采集血樣通過試紙儀器進行血糖快速檢測。
嚴格意義上講,確屬上述“診療活動”的理論范疇。而在藥店等非醫療機構,由非專業人員為顧客開展測血糖服務,明顯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因此被主管部門查處也是有法可依,情理之中。
發揮執業藥師藥學服務作用
而在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制訂社會藥店快速血糖監測相關管理制度的管理辦法,對發揮執業藥師提供慢病藥學服務的價值起到一定對推動作用。
截至2022年5月底,全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數135萬人,注冊執業人數為66.3萬人,每萬人口執業藥師人數為4.7人。注冊于藥品零售企業的執業藥師60.5萬人,占注冊總數的91.3%。
目前,國家藥監局積極參與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師法》草案制定工作,正在就發揮執業藥師提供藥學服務的作用進行研究。部分省級藥監局和省級藥師協會也開展了藥學服務制度規范方面的研究,對于探索社會藥店藥師更好地保障藥品安全、指導患者合理用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下一步,國家藥監局將進一步加強工作調研,及時總結地方的實踐經驗,探索制定并適時出臺社會藥店開展藥學服務的實施規范,同主管部門探討醫保支付藥店藥品調劑費、藥學服務費等工作,同時積極推動執業藥師回歸藥學服務本職,為人民提供高質量的藥學服務。
在開展執業藥師藥學服務技能培訓方面,《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明確,執業藥師依法負責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配、合理用藥指導工作。通過開展相關的技能培訓是提升執業藥師藥學服務的重要保證和手段。根據執業藥師制度的要求和工作實踐,各省(區、市)已將藥學服務有關內容納入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內容,進一步提升執業藥師藥學服務水平。
下一步,國家藥監局將加強同國家衛生健康委相關部門的溝通,學習借鑒國家衛生健康委在提升醫療機構藥學服務水平方面的經驗做法,為執業藥師進修學習和參加技能培訓提供便利,探索將其復制轉化為社會藥店執業藥師提供藥學服務的能力。認真落實《“十四五”國家藥品安全及促進高質量發展規劃》,持續實施執業藥師能力與學歷提升工程,切實提高執業藥師能力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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