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開征求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意見摘要:
為貫徹落實《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藥監局組織起草了《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是2022年8月17日—9月6日。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將意見反饋至hzpjgc@nmpa.gov.cn,請在電子郵件主題注明“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意見建議反饋”。
附件:1.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意見建議反饋表模板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2年8月16日
附件1
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化妝品網絡經營和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行為,保障公眾用妝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化妝品網絡經營、提供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監管對象) 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經營化妝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自建網站以及其他網絡服務經營化妝品的,應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義務。
第四條(監管原則)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嚴守底線、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的原則,鼓勵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化妝品質量安全。
第五條(監管職責)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化妝品網絡經營、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網絡經營、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社會共治)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引導行業組織、消費者組織等共同參與化妝品網絡經營市場環境治理,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化妝品安全社會共治。
第二章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管理
第七條(管理制度)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責任,建立實名登記、日常檢查、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有關要求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其中有關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內容應當包括產品資質審核、產品信息發布、違法行為處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條(機構設置)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設置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建立并組織實施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開展日常檢查。
第九條(實名登記)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入駐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6個月核驗更新一次。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十條(日常檢查制度)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日常檢查制度,日常檢查包括入網產品信息發布檢查、日常經營行為檢查等。
日常檢查應當制定檢查計劃,明確檢查對象、檢查頻次、檢查內容等,并在檢查完成后形成檢查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包括檢查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身份信息、檢查內容、檢查結果、處置措施等信息,記錄保存時間自開展檢查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十一條(入網產品發布信息檢查)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發布化妝品產品信息時開展入網檢查,核實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發布的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等信息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的一致性。鼓勵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利用信息化等技術手段開展入網產品發布信息檢查,督促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全面、真實、準確發布產品信息。
第十二條(日常經營行為檢查)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產品風險情況,定期組織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開展日常經營行為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檢查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經營的化妝品是否存在未經注冊或者未備案、冒用他人化妝品注冊證號或者備案編號等情況;
(二)檢查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經營活動主頁面展示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是否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一致;
(三)檢查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經營活動主頁面展示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規禁止標注的內容。
鼓勵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定期對平臺內銷售的化妝品采取抽樣檢驗等方式進行質量安全監測,排查入網化妝品的重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
第十三條(監管公開信息自查)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主動收集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關于抽樣檢驗、暫停或者停止經營化妝品等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公開信息,并及時開展平臺內自查。
第十四條(違法行為制止)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開展日常檢查、監管公開信息自查或者其他質量安全管理活動時,發現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存在涉嫌違法經營化妝品行為的,應當依法或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及時制止,并保存涉嫌違法經營的證明材料。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將發現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涉嫌違法經營的線索轉送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轉送內容包括涉嫌違法的主體信息、違法行為相關情況說明、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已做出的處置措施等信息。若涉嫌違法經營的行為存在以下情形,屬于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信息,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將相關線索轉送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一)因使用入網經營的化妝品導致人體全身性損害、危及生命或者造成死亡的;
(二)有證據表明入網經營的化妝品中可能使用禁止用于化妝品生產的原料或者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三)入網經營的化妝品因質量安全問題引發輿情廣泛關注的。
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涉嫌違法經營的線索進行調查處置,經調查認為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涉及化妝品質量安全的,應當及時向化妝品標簽標示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住所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通報相關信息;經調查認為平臺內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通知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第十五條(處置行為報告)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每季度將本平臺發現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涉嫌違法經營行為以及處置措施書面報告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其中屬于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信息的,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將本平臺發現的涉嫌違法經營行為以及處置措施書面報告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審核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書面報告,發現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時制止違法行為或者未依法履行配合監管義務、按要求向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涉嫌違法經營線索的,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停止平臺服務)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并于15日內將處置結果報告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一)因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二)因化妝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被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四)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因涉嫌化妝品質量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且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依法或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暫停向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被依法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得向其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
第十七條(技術支持)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為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依法履行化妝品信息披露等義務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服務。
鼓勵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建立開放數據接口等形式的自動化信息報送機制。
第十八條(法規培訓)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相關法規知識的宣傳培訓,宣傳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化妝品相關法律法規、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化妝品信息發布要求等。
第三章 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
第十九條(進貨查驗) 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直接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化妝品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并保存相關憑證,如實記錄化妝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編號、使用期限、凈含量、購進數量、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購進日期等內容。經營兒童化妝品的,還應當查驗兒童化妝品標志,并對所經營兒童化妝品標簽信息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上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進行核對。
第二十條(信息展示) 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履行化妝品信息披露的義務,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全面、真實、準確、清晰、及時披露與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披露的化妝品標簽信息應當包含其所經營化妝品標簽的全部內容,其中產品名稱、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關產品安全、功效宣稱的信息應當與其所經營化妝品標簽相關內容一致。
鼓勵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展示其所經營化妝品的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
經營的產品組合裝、贈品等屬于或者涵蓋化妝品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披露相關化妝品標簽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風險控制) 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開展日常檢查、監管公開信息自查等質量安全管理活動,及時、準確地向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供相關產品信息,并配合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及時控制風險。
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關注所經營化妝品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公開信息,對于經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抽樣檢驗認定為不符合規定的特定批次化妝品,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經營該批次產品。對于同一品種的其他批次產品,若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未要求停止經營或者采取其它風險控制措施,平臺內經營者仍繼續經營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展示該化妝品本年度抽樣檢驗不符合規定的監管公開信息,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第二十二條(召回要求) 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發現所銷售化妝品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其他問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并通知相關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依法實施召回。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未依法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其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二十三條(配送要求) 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總體要求)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對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實施監督檢查。鼓勵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利用技術手段,加強對化妝品網絡經營和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等活動的網絡監測。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監督檢查、網絡監測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調查處置。
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職權)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開展化妝品網絡經營和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絡經營的化妝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的化妝品網絡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有關資料;
(四)收集、調取、復制與涉嫌違法的化妝品網絡經營活動有關的電子數據;
(五)詢問涉嫌從事違法化妝品網絡經營活動的當事人,向與涉嫌違法的化妝品網絡經營活動有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六)對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妝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以及有證據證明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七)對違法從事化妝品網絡經營活動的場所依法查封;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管轄權)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經營化妝品的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管轄,其中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履行實名登記、制止、報告、停止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等管理義務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管轄。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不具備管轄權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先行發現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涉嫌違法經營線索的,應當初步收集和固定證據,并將涉嫌違法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址、產品頁面圖片、網址鏈接等移交至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七條(線下清源) 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經調查認為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涉及化妝品質量安全的,應當及時向化妝品標簽標示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住所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通報相關信息。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住所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收到通報信息后,應當及時組織對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風險控制)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所經營化妝品造成人體傷害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依法要求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控制風險的,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涉及對具體產品采取緊急控制措施的,應當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相關產品信息通知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涉及對較大范圍產品采取緊急控制措施的,應當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相關產品信息通知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設區的市級、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存在本條第一款情形的,應當逐級報告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研判后認為需要采取緊急控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第二十九條(協助調查) 省級、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因監督檢查、案件調查等工作,需要調取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信息、產品信息、交易記錄、物流快遞等相關信息的,應當向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出具協助調查函,說明需要調取的材料、信息和時限要求。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予以提供,并在技術方面配合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化妝品網絡經營違法行為監測工作。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因監督檢查、案件調查等工作需要調取相關信息的,應當報告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由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協助調取相關信息。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履行配合監管義務,未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信息的,負責開展調查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監管協同)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在化妝品網絡經營日常監督管理和案件調查中加強協同配合。
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其他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通報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設置的化妝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或者質量安全管理人員信息。
第三十一條(網絡抽檢) 對網絡經營的化妝品進行抽樣檢驗按照化妝品抽樣檢驗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證據采用)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化妝品網絡經營行為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跨境電商) 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經營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的,不適用本辦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監管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Copyright ?2015 廣東穗康醫藥有限公司
粵ICP備15022662號(粵)
-技術支持:信息管理部|聯系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