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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征求中藥注冊管理專門規定(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 2022-11-14 0:00:00瀏覽次數: 463
摘要: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突出中藥特色,國家藥監局組織起草了《中藥注冊管理專門規定(征求意見稿)》,曾于2020年4月29日公開征求意見。隨著中藥審評審批機制改革工作不斷深入,國家藥監局在前期工作基礎上,進一步組織研究、調研、論證、全面修訂完善,現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11月11日—11月25日。有關意見可反饋至zhongyaominzuyaochu@nmpa.gov.cn,請在電子郵件主題注明“中藥注冊管理專門規定有關意見反饋”。
 
  附1.中藥注冊管理專門規定征求意見稿
 
  2.起草說明
 
  3.意見反饋表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1
 
  中藥注冊管理專門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遵循中醫藥研究規律,加強中藥注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促進中藥傳承創新】中藥的研制應當注重體現中醫藥原創思維及整體觀,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藥研究方法研究、開發中藥。支持研制基于古代經典名方、名老中醫方、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以下簡稱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等具有豐富中醫臨床實踐經驗的中藥新藥;支持研制對人體具有多靶向系統性調節干預功能等的中藥新藥,鼓勵用科學原理闡釋中藥的作用機理。
 
  第三條【堅持以臨床價值為導向】中藥研制應當堅持以臨床價值為導向,重視臨床價值評估,發揮中醫藥防病治病的獨特優勢和作用,注重滿足尚未滿足的臨床需求。
 
  第四條【堅持中醫藥理論的指導】中藥研制應當在中醫藥理論的指導下遣方用藥,擬定中藥預期的功能、主治病證、適用人群、劑量、療程、療效特點和服藥宜忌。鼓勵在中醫臨床實踐中觀察疾病進展、證候轉化、癥狀變化、藥后反應等規律,為中藥新藥研制提供中醫藥理論的支持證據。
 
  第五條【注重臨床實踐】來源于中醫臨床實踐的中藥新藥,應當在總結個體用藥經驗的基礎上,經臨床實踐逐步明確功能主治、適用人群、給藥方案和臨床獲益,形成固定處方,在此基礎上研制成適合群體用藥的中藥新藥。鼓勵在中醫臨床實踐過程中開展高質量的人用經驗研究,明確中藥臨床定位和臨床價值,基于科學方法不斷分析總結,獲得支持注冊的充分證據。
 
  第六條【采用科學合理的審評證據體系】中藥注冊審評,采用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和臨床試驗相結合的審評證據體系,綜合評價中藥的臨床有效性、安全性。
 
  第七條【完善中藥的療效評價】中藥的療效評價應當結合中醫藥臨床治療特點,確定與中藥臨床定位相適應、體現其作用特點和優勢的療效結局指標。對疾病痊愈或延緩發展、病情或癥狀改善、患者與疾病相關的機體功能或生活質量改善、與化學藥品等合用增效減毒或減少毒副作用明顯的化學藥品使用劑量等情形的評價,均可用于中藥的療效評價。
 
  鼓勵采用真實世界研究、以患者為中心的藥物研發、適應性設計、富集設計等新工具、新方法用于中藥療效評價。
 
  第八條【符合中藥特點的安全性評價要求】應當根據處方組成及特點、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臨床試驗及必要的非臨床安全性研究結果,綜合評判中藥的安全性,加強中藥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九條【強化中藥研制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研制中藥應當加強中藥材、中藥飲片的源頭質量控制,開展藥材資源評估,保證中藥材來源可追溯,明確藥材基原、產地、采收期等。加強生產全過程的質量控制,保持批間質量的穩定可控。中藥處方藥味可經質量均一化處理后投料。
 
  第十條【保障中藥資源可持續利用】申請人應當保障中藥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并應當關注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涉及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支持中藥創新全程加速舉措】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綜合協調藥品審評、注冊檢驗、現場核查、通用名稱核準等工作的開展,國家藥品審評、核查、檢驗等機構采取研審聯動、靠前服務等措施,加快推進中藥創新藥研制。
 
  第十二條【支持中藥“走出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中藥注冊管理的國際交流,加強與國際組織合作,推動中藥產品“走出去”。
 
  第二章   中藥注冊分類與上市審批
 
  第十三條【明確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中藥注冊分類包括中藥創新藥、中藥改良型新藥、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同名同方藥等。中藥注冊分類的細化情形和相應的申報資料要求按《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結合中藥注冊分類選擇符合品種研制實際的中藥新藥研制路徑或模式】中藥新藥的研發應當結合中藥注冊分類,根據品種情況選擇符合其特點的研發路徑或模式。基于中醫藥理論和人用經驗發現、探索療效特點的中藥,主要通過人用經驗和/或必要的臨床試驗確認其療效;基于藥理學篩選研究確定擬研發的中藥,應當進行必要的臨床藥理學研究,并循序開展探索性臨床試驗和確證性臨床試驗。
 
  第十五條【對古代經典名方制劑的上市申請實施簡化審批】對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以下簡稱古代經典名方制劑)的上市申請實施簡化注冊審批,具體要求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實施基于臨床價值的優先審評制度】對臨床定位清晰且具有明顯臨床價值的以下情形中藥新藥等的注冊申請實行優先審評審批:
 
  (一)用于重大疾病、罕見病防治;
 
  (二)臨床急需而市場短缺;
 
  (三)兒童用藥;
 
  (四)物質基本清楚、藥物作用機理基本明確。
 
  第十七條【對中藥實施附條件審批】對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以及國務院衛生健康或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定急需的中藥,藥物臨床試驗已有數據或高質量中藥人用經驗證據顯示療效并能預測其臨床價值的,可以附條件批準,并在藥品注冊證書中載明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運用人用經驗的中藥實施特別審批】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國務院衛生健康或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定急需的中藥,可應用人用經驗證據直接按照特別審批程序申請開展臨床試驗或上市許可或增加功能主治。
 
  第三章   人用經驗證據的合理應用
 
  第十九條【對中藥人用經驗特征的一般性描述】中藥人用經驗通常在臨床實踐中積累,具有一定的規律性、可重復性和臨床價值,包含了在臨床用藥過程中積累的對中藥處方或制劑臨床定位、適用人群、用藥劑量、療效特點和臨床獲益等的認識和總結。
 
  第二十條【人用經驗的合規性要求】申請人可以多途徑收集整理人用經驗,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可溯源性負責,人用經驗的規范收集整理與評估應當符合有關要求。作為支持注冊申請關鍵證據的人用經驗數據,應當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相應的藥品注冊核查。
 
  第二十一條【中藥人用經驗的使用】具備對數據合理、充分的分析并給予正確結果解釋的人用經驗,可作為支持注冊申請的證據。申請人可根據已有人用經驗證據對藥物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程度,確定后續研究策略,提供相應的申報資料。
 
  第二十二條【人用經驗研究的藥學要求】作為支持注冊申請關鍵證據的人用經驗所用藥物的處方藥味(包括基原、藥用部位、炮制等)及其用量應當固定。申報制劑的藥學關鍵信息及質量應當與人用經驗所用藥物基本一致,若制備工藝、輔料等發生改變,應當進行評估,并提供支持相關改變的研究評估資料。
 
  第二十三條【豁免僅處方來源于經方、驗方情形的申報資料】中藥創新藥處方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或中醫臨床經驗方,如處方組成、臨床定位、用法用量等與既往臨床應用基本一致,采用與臨床使用藥物基本一致的傳統工藝,且可通過人用經驗初步確定功能主治、適用人群、給藥方案和臨床獲益等的,不需要開展非臨床有效性研究。
 
  第二十四條【減免非臨床安全性研究】由中藥飲片組成的中藥復方制劑一般提供單次給藥毒性試驗和重復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必要時提供其他毒理學試驗資料。
 
  如中藥復方制劑的處方組成中的中藥飲片均具有國家藥品標準或具有藥品注冊標準,處方不含毒性藥味或不含有經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毒性、易導致嚴重不良反應的中藥飲片,且單次給藥毒性試驗和一種動物的重復給藥毒性試驗未發現明顯毒性的,一般不需提供另一種動物的重復給藥毒性試驗、安全藥理學試驗、遺傳毒性試驗、致癌性試驗、生殖毒性試驗資料。
 
  前款所稱毒性藥味,是指《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中收載的毒性藥材制成的中藥飲片(含有毒性的炮制品)。
 
  第二十五條【豁免探索性臨床試驗】來源于臨床實踐的中藥新藥,人用經驗能在臨床定位、適用人群篩選、療程探索、劑量探索等方面提供研究證據的,可不進行探索性臨床試驗。
 
  第二十六條【引入真實世界證據】已有人用經驗中藥的臨床研發,在處方、生產工藝固定的基礎上,存在適用的高質量真實世界數據,且通過設計良好的臨床研究形成的真實世界證據科學充分的,申請人就真實世界研究方案與國家藥品審評機構溝通并達成一致后,可申請將真實世界證據作為支持產品上市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持續開展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人用經驗資料的收集整理與評估】醫療機構對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質量可控性負責,應當持續規范收集整理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人用經驗資料,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人用經驗收集整理與評估的年度報告。
 
  第二十八條【豁免來源于醫療機構制劑的中藥新藥的申報資料】來源于醫療機構制劑的中藥新藥,如處方組成、工藝路線、臨床定位、用法用量等與既往臨床應用基本一致,且可通過人用經驗初步確定功能主治、適用人群、給藥方案和臨床獲益等的,不需要開展非臨床有效性研究。如處方組成、提取工藝、劑型、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等與該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一致的,在提供該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的藥學研究資料基礎上,可不提供劑型選擇、工藝路線篩選、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研究等研究資料。
 
  第二十九條【鼓勵溝通交流】申請人可根據具體品種情況,在關鍵研發階段針對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研究方案和人用經驗數據等,與國家藥品審評機構進行溝通交流。
 
  第四章  創新藥
 
  第三十條【開展藥物臨床試驗】中藥創新藥應當有充分的有效性、安全性證據,上市前原則上應當開展隨機對照的確證性臨床試驗,樣本量應當根據人用經驗和/或探索性臨床試驗結果合理估算。
 
  第三十一條【基于診療方案的療效評價】鼓勵根據中醫臨床實踐,探索基于臨床分期、辨時用藥等開展中藥創新藥臨床試驗及療效評價。
 
  第三十二條【合理設立藥物臨床試驗的對照】鼓勵中藥創新藥臨床試驗在符合倫理學要求的情況下優先使用安慰劑對照,或基礎治療加載的安慰劑對照。
 
  第三十三條【明確中藥復方組方要求】中藥飲片、提取物等均可作為中藥復方制劑的處方組成。如含有無國家藥品標準且不具有藥品注冊標準的中藥飲片、提取物,應當在制劑藥品標準中附設其藥品標準。
 
  第三十四條【提取物及制劑的研究】中藥提取物及其制劑應當具有充分的立題依據,開展有效性、安全性和質量可控性研究。應當研究確定合理的制備工藝。應當研究明確所含大類成份的結構類型及主要成份的結構,通過建立主要成份、大類成份的含量測定及指紋或特征圖譜等質控項目,充分表征提取物及制劑質量,保證不同批次提取物及制劑質量均一穩定。
 
  第三十五條【提取物及制劑的對比研究】新的提取物及其制劑的注冊申請,如已有單味制劑或單味提取物制劑上市且功能主治(適應癥)基本一致,應當與該類制劑進行非臨床及臨床對比研究,以說明其優勢與特點。
 
  第三十六條【新藥材研發的基本原則】新藥材及其制劑的注冊申請,應當提供該藥材性味、歸經、功效等的研究資料,相關研究數據應當為新藥材擬定的性味、歸經、功效等提供支持證據。
 
  第三十七條【豐富中藥復方制劑的主治情形】中藥復方制劑根據主治的不同,可以分為不同情形:
 
  (一)主治為證候的中藥復方制劑,是指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用于治療中醫證候的中藥復方制劑,包括治療中醫學的病或癥狀的中藥復方制劑,功能主治均以中醫專業術語表述。
 
  (二)主治為病證結合的中藥復方制劑,所涉及的“病”是指現代醫學的疾病,“證”是指中醫的證候,其功能用中醫專業術語表述、主治以現代醫學疾病與中醫證候相結合的方式表述。
 
  (三)主治為病的中藥復方制劑,屬于專病專藥,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組方。所涉及的“病”是現代醫學疾病,其功能用中醫專業術語表述,主治以現代醫學疾病表述。
 
  第三十八條【分階段完成藥學研究】中藥創新藥的注冊申請人可根據中藥特點、新藥研發的一般規律,針對申請臨床試驗、確證性臨床試驗前、申請上市許可等不同研究階段的主要目的進行分階段研究。中藥藥學分階段研究應當體現質量源于設計理念,注重研究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具體可參考相關技術指導原則。
 
  第三十九條【科學、合理優選劑型及給藥途徑】中藥創新藥應當根據藥味組成、藥味藥性,借鑒用藥經驗,以滿足臨床需求為宗旨,在對藥物生產工藝、理化性質、傳統用藥方式、生物學特性、劑型特點、臨床用藥的安全性、患者用藥依從性等方面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合理選擇劑型和給藥途徑。能選擇口服給藥的不選擇注射給藥。
 
  第四十條【開展必要的非臨床安全性試驗】中藥創新藥的研制,應當根據藥物特點、臨床應用情況等獲取的安全性信息,開展相應的非臨床安全性試驗。可根據不同注冊分類、風險評估情況、開發進程,分階段開展非臨床安全性試驗。
 
  第四十一條【非臨床研究及臨床試驗樣品要求】非臨床安全性試驗所用樣品,應當采用中試或中試以上規模的樣品。申報臨床試驗時,應當提供資料說明非臨床有效性、安全性試驗用樣品制備情況。臨床試驗所用樣品一般應當采用生產規模的樣品。申報上市時,應當提供資料說明臨床試驗所用樣品的制備情況,包括試驗樣品和安慰劑。
 
  第四十二條【明確應當進行臨床藥理學研究的情形】處方含毒性藥味,或含有無國家藥品標準且不具有藥品注冊標準的中藥飲片、提取物等,或非臨床安全性試驗結果出現明顯毒性反應且提示人體可能具有較大安全性風險,或需獲得人體藥代數據以指導臨床用藥等的中藥注冊申請,應當開展必要的臨床藥理學研究。
 
  第五章 改良型新藥
 
  第四十三條【明確改良型新藥研發的基本原則】支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開展改良型新藥的研究。改良型新藥的研發應當遵循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的原則,明確改良目的。應當在已上市藥品的基礎上,基于對被改良藥品的客觀、科學、全面的認識,針對被改良中藥存在的缺陷或者在臨床應用過程中新發現的治療特點和潛力進行研究。研制開發兒童用改良型新藥時,應當符合兒童生長發育特征及用藥習慣。
 
  第四十四條【改劑型、改給藥途徑的改良型新藥臨床應用優勢和特點】改變已上市中藥劑型或給藥途徑的改良型新藥,應當具有臨床應用優勢和特點,如提高有效性、改善安全性、提高依從性等,或在有效性、安全性不降低的前提下,促進環境保護、提升生產安全水平等。
 
  第四十五條【改變給藥途徑應合理、必要】改變已上市藥品給藥途徑的注冊申請,應當說明改變給藥途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開展相應的非臨床研究,并圍繞改良目的開展臨床試驗,證明改變給藥途徑的臨床應用優勢和特點。
 
  新給藥途徑的功能主治與原給藥途徑一致的,至少應當進行確證性臨床試驗。新給藥途徑的功能主治與原給藥途徑不一致的,臨床試驗按照創新藥要求。
 
  第四十六條【改劑型的基本要求】改變已上市中藥劑型的注冊申請,應當結合臨床治療需求、藥物理化性質及生物學性質等提供充分依據說明其科學合理性。申請人應當根據新劑型的具體情形開展相應的藥學研究,必要時開展非臨床有效性、安全性研究和臨床試驗。
 
  對兒童用藥、特殊人群(如吞咽困難者等)用藥、某些因用法特殊而使用不便的已上市中藥,通過改變劑型提高藥物臨床使用依從性,若對比研究顯示改劑型后藥用物質基礎和藥物吸收、利用無明顯改變,且原劑型臨床價值依據充分的,無需開展臨床試驗。具體可參考相關技術指導原則。
 
  第四十七條【支持已上市中藥增加功能主治】中藥增加功能主治,除第二十五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提供非臨床有效性研究資料,循序開展探索性臨床試驗及確證性臨床試驗。
 
  延長用藥周期或者增加劑量者,應當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上市前已進行相關的非臨床安全性研究且可支持其延長周期或者增加劑量的,可不進行新的非臨床安全性試驗。
 
  申請人不持有已上市中藥申請增加功能主治的,應當同時提出同名同方藥的注冊申請,或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提出申請。
 
  第四十八條【豁免申請增加功能主治的注冊申報資料】已上市中藥申請增加功能主治,其人用經驗證據支持相應臨床定位的,可不提供非臨床有效性試驗資料。使用劑量和療程不增加,且適用人群不變的,不需提供非臨床安全性試驗資料及探索性臨床試驗資料,需進行確證性臨床試驗。
 
  第四十九條【鼓勵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改進已上市中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運用適合產品特點的新技術、新工藝改進已上市中藥。已上市中藥生產工藝或輔料等的改變引起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的吸收、利用明顯改變的,應當以提高有效性或改善安全性等為研究目的,開展相關的非臨床有效性、安全性試驗及探索性臨床試驗、確證性臨床試驗,按改良型新藥注冊申報。
 
  第六章 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
 
  第五十條【明確古代經典名方制劑的總體管理要求】古代經典名方制劑處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藥品標準中標有劇毒、大毒及經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毒性的藥味,均應當采用傳統工藝制備,采用傳統給藥途徑,功能主治以中醫術語表述。該類中藥復方制劑的研制不需要開展臨床試驗。藥品批準文號給予專門格式。
 
  第五十一條【明確古代經典名方制劑的審評管理要求】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采用以專家意見為主的審評模式。由國醫大師、院士、全國名中醫為主的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專家審評委員會對該類制劑進行技術審評,并出具是否同意上市技術審評意見。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明確按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管理的中藥復方制劑研制的基本要求】按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管理的中藥復方制劑申請上市,申請人應當開展相應的藥學研究和非臨床安全性研究。其處方組成、藥材基原、藥用部位、炮制規格、折算劑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內容原則上應當與國家發布的古代經典名方關鍵信息一致。
 
  第五十三條【明確其他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研制的基本要求】其他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的注冊申請,除提供相應的藥學研究和非臨床安全性試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古代經典名方關鍵信息及其依據,并應當提供對中醫臨床實踐進行的系統總結,說明其臨床價值。對古代經典名方的加減化裁應當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進行。
 
  第五十四條【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的溝通交流】鼓勵申請人基于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的特點,在研發的關鍵階段,就基準樣品研究、非臨床安全性研究、人用經驗的規范收集整理及中醫臨床實踐總結等重大問題與國家藥品審評機構進行溝通交流。
 
  第五十五條【明確古代經典名方制劑上市后的研究要求】古代經典名方制劑上市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開展藥品上市后臨床研究,不斷充實完善臨床循證證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持續收集不良反應信息,及時修改完善說明書,對臨床使用過程中發現的非預期不良反應及時開展非臨床安全性研究。
 
  第七章 同名同方藥
 
  第五十六條【同名同方藥研制的基本原則】同名同方藥的研制應當避免低水平重復。申請人應當對用于對照且與研制藥物同名同方的已上市中藥(以下簡稱對照同名同方藥)的臨床價值進行評估。申請注冊的同名同方藥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質量可控性應當不低于對照同名同方藥。
 
  同名同方藥的研制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要求。
 
  第五十七條【與對照同名同方藥進行比較研究】同名同方藥的研制,應當與對照同名同方藥在中藥材、中藥飲片、中間體、制劑等全過程質量控制方面進行比較研究。申請人根據對照同名同方藥的有效性、安全性證據,以及同名同方藥與對照同名同方藥的工藝、輔料等比較結果,評估是否開展非臨床安全性研究及臨床試驗。
 
  第五十八條【對照同名同方藥的選擇應有充分證據】申請人應當基于臨床價值評估結果選擇對照同名同方藥。對照同名同方藥應當具有安全性、有效性方面充分的證據,按藥品注冊管理要求開展臨床試驗后批準上市的中藥、現行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的已上市中藥以及獲得過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已上市中藥,一般可視作具有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證據。
 
  前款所稱獲得過中藥保護證書的已上市中藥,是指結束保護期的中藥保護品種以及符合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有關規定的其他中藥保護品種。
 
  第五十九條【明確同名同方藥開展臨床試驗的要求】申請注冊的同名同方藥與對照同名同方藥需要通過臨床試驗進行比較的,至少需進行確證性臨床試驗。提取的單一成份中藥可通過生物等效性試驗證明其與對照同名同方藥的一致性。
 
  第六十條【有標準無文號品種的申報】有國家藥品標準而無藥品批準文號的品種,應當按照同名同方藥提出注冊申請。申請人應當根據其中醫藥理論和人用經驗情況,開展必要的臨床試驗。
 
  第六十一條【明確同名同方藥豁免臨床試驗的條件】對照同名同方藥有充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證據,同名同方藥的工藝、輔料與對照同名同方藥相同的,或同名同方藥的工藝、輔料變化經研究評估不引起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明顯改變的,一般無需開展非臨床安全性研究和臨床試驗。
 
  第八章 上市后變更
 
  第六十二條【明確已上市中藥變更的總要求】已上市中藥的變更應當遵循中藥自身特點和規律,符合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的有關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履行變更研究及其評估、變更管理的主體責任,全面評估、驗證變更事項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影響。根據研究、評估和相關驗證結果,確定已上市中藥的變更管理類別,變更的實施應當按規定經批準、備案后進行或報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上市后變更研究過程中可與相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開展溝通交流。
 
  第六十三條【明確變更規格的要求】變更藥品規格應當遵循與處方藥味相對應的原則以及與適用人群、用法用量、裝量規格相協調的原則。
 
  對于已有同品種上市的,所申請的規格一般應當與同品種上市規格一致。
 
  第六十四條【明確變更生產工藝及輔料的要求與情形】生產工藝及輔料等的變更不應當引起藥用物質或藥物吸收、利用的明顯改變。生產設備的選擇應當符合生產工藝及品質保障的要求。
 
  第六十五條【明確變更用法用量或增加適用人群范圍的要求】變更用法用量或增加適用人群范圍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應當提供支持該項改變的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必要時應當進行臨床試驗。除符合第六十六條規定之情形外,變更用法用量或增加適用人群范圍需開展臨床試驗的,應當循序開展探索性臨床試驗和確證性臨床試驗。
 
  已上市兒童用藥【用法用量】中劑量不明確的,可根據兒童用藥特點和人用經驗情況,進行必要的臨床試驗,明確不同年齡段兒童用藥的劑量和療程。
 
  第六十六條【豁免申請變更用法用量或增加適用人群范圍的申報資料】已上市中藥申請變更用法用量或增加適用人群范圍,功能主治不變且不改變給藥途徑,人用經驗證據支持變更后的新用法用量或新適用人群的用法用量的,不需進行探索性臨床試驗,僅進行確證性臨床試驗。
 
  第六十七條【明確替代或減去國家藥品標準處方中的毒性藥味或處于瀕危狀態藥味的要求】替代或減去國家藥品標準處方中的毒性藥味或處于瀕危狀態的藥味,應當基于處方中藥味組成及其功效,按相關技術要求開展與原藥品進行藥學、非臨床有效性和/或非臨床安全性的對比研究。替代或減去處方中已明確毒性藥味的,可與安慰劑對照開展確證性臨床試驗。替代或減去處方中處于瀕危狀態藥味的,至少開展確證性臨床試驗的比較研究。必要時,需同時變更藥品通用名稱。
 
  第六十八條【明確將中藥復方制劑處方中按新藥批準的提取物變更為自行提取的變更要求】中藥復方制劑處方中所含按新藥批準的提取物由外購變更為自行提取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研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自行研究獲得的該提取物及該中藥復方制劑的藥學研究資料,提取物的非臨床有效性和安全性對比研究資料,以及該中藥復方制劑確證性臨床試驗的對比研究資料。該提取物的質量標準應當附設于制劑標準后。
 
  第六十九條【明確縮窄或刪除主治范圍或適用人群范圍的要求】對主治或適用人群范圍進行限定或刪除的,應當說明限定或刪除該主治或適用人群范圍的合理性,一般不需進行臨床試驗。
 
  第九章 藥品注冊標準
 
  第七十條【明確中藥藥品標準研究、制定的目標】中藥藥品注冊標準的研究、制定應當以實現中藥質量的穩定可控為目標,根據產品特點建立反映中藥整體質量的控制指標。盡可能反映產品的質量狀況,并關注與中藥有效性、安全性的關聯。
 
  第七十一條【探索建立整體質量控制方法】支持運用新技術、新方法探索建立用于中藥復方新藥的中間體、制劑質量控制的指紋圖譜或特征圖譜、生物效應檢測等。藥品標準中的含量測定等檢測項目應當有合理的范圍。
 
  第七十二條【明確企業內控標準與藥品注冊標準的關系】根據產品特點及實際情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制定不低于藥品注冊標準的企業內控標準,并通過不斷修訂和完善其檢驗項目、方法、限度范圍等,提高中藥制劑質量。
 
  第七十三條【持續完善中藥質量標準體系】藥品上市后,應當積累生產數據,結合科學技術的發展,持續修訂完善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間體和制劑等在內的完整的質量標準體系,以保證中藥制劑質量穩定可控。
 
  第十章 藥品名稱和說明書
 
  第七十四條【明確中藥通用名稱命名要求】中成藥命名應當符合《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十五條【明確要求說明書標明處方中所含毒性中藥飲片】以下情形,應當在說明書【成份】項下標明處方中所含的毒性中藥飲片名稱,并在警示語中標明制劑中含有該飲片:
 
  (一)處方中涉及《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中收載的毒性藥材制成的中藥飲片(含有毒性的炮制品)。
 
  (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警示的其他中藥飲片。
 
  第七十六條【明確涉及辨證使用中藥新藥說明書有關要求】涉及辨證使用的中藥新藥說明書的【注意事項】應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因中醫的證、病機、體質等因素需要慎用者以及飲食、配伍等方面與藥物有關的注意事項。
 
  (二)如有藥后調護,應當予以明確。
 
  第七十七條【明確已上市中藥說明書的完善要求】中藥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加強對藥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加強對安全性風險的監測、評價和分析,應當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及時對說明書【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進行完善。
 
  中藥說明書【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中任何一項在申請藥品再注冊時仍為“尚不明確”的,不予再注冊。
 
  第七十八條【符合中藥特點的中藥說明書撰寫要求】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說明書中應當列明【處方來源】、【功能主治的理論依據】等項。
 
  人用經驗作為批準上市或增加功能主治證據的中藥新藥,說明書中應當列入【中醫臨床實踐】項。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七十九條【明確天然藥物的研制要求】天然藥物的藥學質量控制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天然藥物創新藥在治療作用確證階段,應當至少采用一個確證性試驗的數據說明其有效性。其余均應當符合現代醫學的要求。
 
  第八十條【明確對境外已上市中藥、天然藥物的注冊和管理要求】境外已上市產品進口相關的注冊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進口的中藥、天然藥物,應當符合所在國或地區按照藥品管理的要求,同時應當符合境內中藥、天然藥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要求。申請進口上市的,應當在境內獲得批準后開展臨床試驗,包括必要的臨床藥理學研究,以及循序開展的探索性臨床試驗和確證性臨床試驗。注冊申報資料按照創新藥的要求提供。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進口中藥、天然藥物如在原產國或地區發生批準證明性文件變更、適應癥/功能主治變更等重大變化,進口中藥、天然藥物或同類品種全球任一銷售國家或地區出現重大安全性風險事件,應當立即按補充申請報告國家藥品審評機構,國家藥品審評機構經評估后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三)在原產國或地區因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等原因退市的,應當立即停止進口并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啟動撤市程序。
 
  第八十一條【明確中藥、天然藥物注射劑的研制要求】中藥、天然藥物注射劑的研制應當符合注射劑研究的通用技術要求。應當根據現有治療手段的可及性,通過充分的非臨床研究說明給藥途徑選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藥物活性成份及作用機理應當明確,并應當開展全面的非臨床有效性、安全性研究,循序開展臨床藥理學研究、探索性臨床試驗和確證性臨床試驗。
 
  中藥、天然藥物注射劑上市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開展藥品上市后臨床研究,不斷充實完善臨床有效性、安全性證據,應當持續收集不良反應信息,及時修改完善說明書,對臨床使用過程中發現的非預期不良反應及時開展非臨床安全性研究。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加強質量控制。
 
  第八十二條【明確中藥提取物的備案管理要求】在中藥國家藥品標準及藥品注冊標準的處方項下載明,并具有單獨國家藥品標準或藥品注冊標準,且用于中藥制劑投料生產的揮發油、油脂、浸膏、流浸膏、干浸膏、提取的單一成份等中藥提取物實施備案管理,具體按照《中藥提取物備案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執行。
 
  實施備案管理的中藥提取物不包括國家藥品標準及藥品注冊標準中附有具體制法或標準的提取物,按新藥批準的提取的單一成份等中藥提取物,冰片、青黛、阿膠等傳統按中藥材或中藥飲片使用的產品,以及鹽酸小檗堿等按化學原料藥管理的產品。
 
  第八十三條【將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的審批、備案情況納入藥品審評年度報告中】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審批、備案情況的年度報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的年度報告,將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的審批、備案情況納入藥品審評年度報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中藥定義與范疇】本規定所稱中藥,是指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使用,來源于天然的植物、動物、礦物等的藥用物質及其制劑,包括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以及中藥成方制劑、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等。
 
  第八十五條【天然藥物定義與范疇】天然藥物是指在現代醫藥理論指導下使用的天然藥用物質及其制劑。其來源包括植物、動物和礦物,不包括來源于基因修飾動植物的物質、經微生物發酵或經化學修飾的物質。
 
  第八十六條【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注冊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條【明確施行時間】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未涉及的藥品注冊管理的一般性要求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執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8年1月7日印發的《中藥注冊管理補充規定》(國食藥監注〔200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