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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藥品集采出爐!確定銷售限價,醫保支付標準打折

發布時間: 2022-12-6 0:00:00瀏覽次數: 437
摘要:
  12月2日,福建省醫保局、衛健委、藥監局等四部門下發《關于落實2022年度省級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對落實2022年度省級藥品集采和使用做了有關工作安排。
 
  明確于12月22日對集采中選結果掛網采購,12月26日開始執行新的醫保支付標準。
 
  不同類型的品種按照實際銷售價格、中選價格來分別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從實際售價的7折、8折到9折不等。過評的中選品種按不高于中選價來確定支付標準。
 
  以下是主要內容
 
  實施范圍和采購協議期
 
  (一)醫療機構范圍: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在閩部隊、武警醫療機構、部隊藥材供應站,下同)全部參加,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自愿參與。
 
  (二)藥品范圍:2022年度省級藥品集中帶量采購確定的中選供應品種清單,詳見附件1(點擊文末閱讀原文獲取文件)。
 
  (三)采購協議期
 
  自中選結果實際執行日起計算,原則上為12個月。采購協議期滿后可根據采購和供應等實際情況延長,延續周期原則上為12個月。協議期內若相關品種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按要求執行國家帶量采購中選結果。
 
  確保采購使用
 
  (一)確定約定采購量。
 
  本次帶量采購同通用名藥品區分A、B組(對應我省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的非競爭組、競爭組)實行分組采購,分別確定對應組別中選產品。各組的約定采購量按醫療機構分組報送的預采購量的70%確定。
 
  省衛健委會同省醫保局確定約定采購量,將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分解至在榕省屬公立醫療機構和各設區市;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會同醫保部門分解落實至轄區內各公立醫療機構。
 
  (二)明確采購使用要求。醫療機構要確保完成各組約定采購量,同時中選藥品使用量原則上不少于同組使用總量的60%。對于同通用名A、B組中有一組流標的,原則上流標組使用量不得超過醫療機構報送的該組預采購量,各家醫療機構可登錄招采子系統查看對應品種組別及報送預采購量。
 
  組織簽訂合同
 
  (一)衛健部門牽頭公立醫療機構、醫保部門牽頭軍隊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及其確定的配送企業按中選價格、約定采購量簽訂三方購銷合同。合同采用網上簽訂形式,登錄招采子系統進行操作,具體要求如下:
 
  1、中選企業、配送企業合同確認簽署。
 
  各中選企業及其選定的配送企業于12月9日-12月14日登錄招采子系統,確認帶量購銷合同并進行合同簽章。
 
  2、醫療機構合同確認簽署。
 
  醫療機構于12月15日-12月20日登錄招采子系統,對中選企業、配送企業已簽訂的電子合同進行確認。
 
  (二)各公立醫療機構、軍隊醫療機構填報合同簽訂情況表(附件2),并于12月21日前分別報送屬地衛健部門和醫保部門。各設區市衛健部門負責匯總本地公立醫療機構合同簽訂情況、醫保部門負責匯總本地軍隊醫療機構合同簽訂情況,并填報合同簽訂情況匯總表(附件3),于12月22日前分別報送省衛健委、省藥械聯合采購中心。省屬公立醫療機構、福州地區軍隊醫療機構合同簽訂情況直接報送省藥械聯合采購中心。
 
  明確限價及醫保支付標準
 
  納入本次集中帶量采購品種按照是否中選、競價分組及醫保屬性分類制定銷售限價和醫保支付標準。
 
  (一)銷售限價。中選產品實行零差率銷售,同通用名非中選產品按不超過最高銷售限價實行零差率銷售。
 
  (二)醫保支付標準。醫保目錄內藥品按下列規則確定醫保支付標準,調整后若非競爭組藥品支付標準低于同通用名競爭組藥品支付標準,則以競爭組藥品支付標準為托底確定非競爭組藥品的支付標準。
 
  1、非競爭組掛網產品(對應集采A組)
 
  中選產品屬獲得本組100%約定采購量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不高于中選價格)的90%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屬獲得本組50%約定采購量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不高于中選價格)的80%確定醫保支付標準。
 
  其中中選產品為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的,以實際銷售價格(不高于中選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
 
  同通用名非中選產品按實際銷售價格的70%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并以同組中選產品支付標準托底,對實際銷售價格不高于中選產品支付標準的,以自身銷售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
 
  2、競爭組掛網產品(對應集采B組)
 
  同通用名中選產品和非中選產品都以不超過中選價的實際銷售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
 
  3、未掛網集采同通用名產品
 
  醫保支付標準按不超過同通用名中選產品的支付標準確定,實際銷售價格低于中選產品醫保支付標準的,以自身銷售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
 
  明確執行時間
 
  (一)中選結果于2022年12月22日起在采購平臺掛網執行。
 
  (二)12月26日起,中選藥品和同品種非中選藥品同步執行規定的最高銷售限價和差別化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級醫保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要及時做好醫保信息系統、醫療機構院內信息系統調整工作。